公眾對講機現在大量的使用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之中,如城市物業小區管理、建筑施工現場等等。為滿足社會公眾對使用民用低功率無線對講機的需求,同時防止對廣播電視、導航、移動通信及射電天文等相關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確保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有序開展,原信息產業部于2001年10月23日發布了《關于公眾對講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信部無[2001]869號),對公眾對講機管理提出了要求。工作于指定頻率的無線對講機,其無線電發射頻率、功率等射頻技術指標須符合下表1要求,它在409MHz頻段內提供20個頻點以供選用。通知要求,禁止在機場和飛行器上使用公眾對講機,并禁止其與公眾電話網、公眾移動通信網互聯。
表1:公眾對講機所使用的頻率及其技術要求
設置和使用公眾對講機,不需領取電臺執照,免收頻率占用費。使用人(或單位)在購置公眾對講機時須如實填寫由生產廠商提供的《登記卡》,登記卡內容詳見下表2。
表2:公眾對講機登記卡主要內容
對研制、生產和進口公眾對講機應符合下表3的要求,同時對進口和生產廠商在其產品說明書或使用手冊中應刊印如下表4所示的內容。另外,對銷售商也提出了管理要求,詳見下表5。
表3:研制、生產和進口公眾對講機的管理要求
表4:進口和生產廠商在其產品說明書或使用手冊中應刊印的內容要求
表5:銷售公眾對講機的管理要求
已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型號核準的公眾對講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使用頻率、加大發射功率(包括額外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線或改用其它發射天線,或改變原設計特性及功能。任何生產廠商和進口商必須接受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其產品性能指標進行必要的檢查或測試。
欲進一步了解相關無中心多信道選址移動通信系統呼號要求的請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