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VSAT衛星通信系統,一般是指使用C頻段(6/4GHz)和Ku頻段(14/11~12GHz)的通信衛星轉發器、主站和端站等所組成的系統。其通信系統示意圖詳見下圖0。
圖0:VSAT通信系統示意圖
一、傳輸特性指標
1、VSAT衛星通信系統誤碼性能指標
VSAT衛星通信系統誤碼性能指標分為話音VSAT網和數據VSAT網絡指標,同時話音VSAT網絡又進一步區分為公眾網絡和專用網絡,它們允許的誤比特率應滿足下表1-1的要求。
表1-1:VSAT衛星通信系統誤碼性能指標
2、VSAT衛星通信系統可用性指標
VSAT衛星通信系統的可用性的計算公式為:
A = 1-UA = 1-[(Tu / Tr)×100%]
其中,A表示可用性;UA表示不可用性;Tu表示不可用時間,是指在需要時間內電路中斷的累計時間;Tr表示需要時間,是指用戶要求電路能履行所需功能狀態下的持續時間。那么當數字信號中斷(即幀定位或定時丟失)或每秒鐘的誤比特率都超過1×10-3連續超過10秒鐘時,VSAT衛星通信系統認為不可用。
在VSAT衛星通信系統中,由于傳播引起的不可用性任何月份不應超過0.2%;任何年不應超過0.04%。由于設備故障引起的不可用性不應超過一年時間的0.2%。當不可用狀態結束連續在10秒鐘以上時,則認為VSAT衛星通信系統為可用,且該10秒鐘應做為可用時間計算。
二、系統間的干擾容限
1、VSAT衛星通信系統與無線接力系統共用同一頻段時的干擾容限
當VSAT衛星通信系統與無線接力系統共用同一頻段時,其干擾容限的規定分為四種情況:第一,話音VSAT網作為公眾網時,由無線接力系統引起的干擾容限要求;第二,話音VSAT網作為專用網時,由無線接力系統引起的干擾容限;第三,數據VSAT網,由無線接力系統引起的干擾容限要求;第四,當數字無線接力系統與VSAT系統共用同一頻段時,由VSAT系統引起的對數字無線接力系統假設參考數字通道64Kb/S輸出端的干擾容限要求。這四種情況的干擾限值應符合下表2-1的要求。
表2-1:VSAT衛星通信系統與無線接力系統共用同一頻段時的干擾容限要求
當VSAT系統與地面無線接力系統共用同一頻段時,應按照GB/T 13620-1992《衛星通信地球站與地面微波站之間協調區的確定和干擾計算方法》進行干擾計算和協調;在進行干擾計算時,應以實際電路參數為基礎,計算的干擾電平應滿足干擾標準的要求。
另外,由雷達系統的諧波或雜散輻射引起的對VSAT系統的干擾應滿足下式的要求:
C / I≥(C/N)th + 10 (dB)
其中:C/I為載干比,VSAT站接收機輸入端的信號功率與雷達干擾功率之比(dB);(C/N)th為傳輸不同數字信號時,對應于不同誤比特率的門限載噪比(dB)。
2、VSAT衛星通信系統地球站偏軸等效全向輻射功率密度的限制
在6GHz(5.850~6.650GHz)頻段固定衛星業務靜止衛星軌道地球站在下表2-2規定的Φ值范圍內最大偏軸發射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Effectile Isotropicall Radiafed Power)密度不應超過下表2-2的限值(包括偏離靜止軌道向南北3°范圍內)。
在14 GHz (13.75~14.50GHz)頻段使用衛星固定業務靜止衛星軌道網的VSAT地球站,在任何靜止軌道3°范圍內,下表2-2規定的Φ值上,最大偏軸發射的EIRP密度不應超過下表2-2的限值(包括偏離靜止軌道向南北3°范圍內)。
表2-2:VSAT衛星通信系統地球站偏軸等效全向輻射功率密度的限制
3、VSAT的軸外寄生EIRP界限
VSAT的工作頻率在分配給固定衛星業務(地對空)的頻帶之外,當偏軸角大于7°時,在每100kHz頻帶內,VSAT的軸外寄生EIRP應低于下表2-3的界限要求。
表2-3:VSAT的軸外寄生EIRP的界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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