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微波通信系統的傳輸質量指標通常包括誤碼性能指標、可用性指標及系統間干擾容限等來衡量的。誤碼性能指標是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在可用期間內的主要質量指標,也是確定不可用門限的一項重要指標。
一、誤碼性能指標
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的誤碼性能指標分為兩類:即基于64kbit/s業務(即ISDN業務)和基于基群以上的恒定比特率業務(即B-ISDN業務),其誤碼性能指標的要求是不相同的。
欲詳細了解數字微波這兩類誤碼性能指標要求的請進入:基于64kbit/s業務;基于基群以上的恒定比特率業務
二、可用性
1、基于64kbit/s業務的數字微波
可用性是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的另一項重要質量指標。我國國家標準GB/T 13159-2008《數字微波通信系統進網技術要求》給出了數字微波基于64kbit/s業務(通道或數字段)可用性定義及指標要求。
1)可用性定義:
可用性=1- 不可用性= [可用時間/(可用時間+不可用時間)]×100%
2)不可用時間與可用時間:上式中不可用時間定義為:在至少一個傳輸方向上,只要下表2-1-2中的A、B兩個條件中有一個連續出現10秒,即認為該通道不可用時間開始(這10秒計入不可用時間)。可用時間定義為:在兩個傳輸方向上,下表2-1-2中的a、b兩個條件同時連續出現10秒,即認定該通道可用時間開始(這10秒計入可用時間):
表2-1-2:關于不可用時間與可用時間要求(GB/T 13159-2008)
3)可用性指標:對于三種不同等級的假設參考數字通道HRDP(雙向)的年可用性指標要求詳見下表2-1-3-1;對于各類假設參考數字段HRDS(雙向)的年可用性指標應滿足下表2-1-3-2的規定值。
表2-1-3-1:HRDP(雙向)的年可用性指標要求
表2-1-3-2:HRDS(雙向)的年可用性指標的規定值
欲詳細了解數字微波3種不同等級的假設參考數字通道的請進入。
注意:GB/T 13503-1992中給出的PDH微波系統HRDS可用性指標與表2-1-3-2略有不同,欲了解的請進入。
2、基于基群以上的恒定比特率業務的數字微波
我國通信行業標準YD/T 2529-2013《SDH數字微波通信設備與系統技術要求及測試方法》中給出的可用性要求是:
其可用性的計算公式同上,關于不可用時間與可用時間的要求詳見下表2-2-1;關于可用性的指標要求如表2-2-2所示。
表2-2-1:關于不可用時間與可用時間要求(YD/T 2529-2013)
表2-2-2:長途微波網參考通道的可用時間指標要求(YD/T 2529-2013)
我國通信行業標準YD/T 5088-2015《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工程設計規范》中參照ITU-R 695建議給出的不可用性指標要求詳見下表2-2-3。
表2-2-3: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的不可用性指標要求(YD/T 5088-2015)
其實,就數字微波假設參考通道而言,表2-2-3與表2-2-2比較其要求是一致,只是表述不同;那么與表2-1-3-1比較,其要求也基本是一致的。
三、系統間干擾容限
1、GB/T 13159的要求
在GB/T 13159中給出的數字微波系統間干擾容限要求是:來自地面通信系統、衛星通信系統及廣播電視系統的干擾,均能引起數字微波系統的誤碼性能及可用性惡化;其惡化量不應超過誤碼性能指標和可用性指標所規定時間率門限的15%~20%,其中來自衛星通信系統的干擾引起的惡化為10%,其他來自地面通信系統及廣播電視的干擾引起的惡化為50%~10%。
2、YD/T 5088的要求
YD/T 5088依據ITU-R F.1094(1994-1995)、ITU-R F.1241(1997)及ITU-R F.1398(1999)等制定了我國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包含TDM微波和分組微波)的干擾容限要求。
在采用二頻制的無線接力通信系統中,數字微波通道的干擾源應認真考慮表3-2-1中所示的干擾源影響。它包括兩大類:一是系統內部干擾源,其示意圖詳見下圖3-2-1;二是系統間干擾源,其詳細分類也匯總在表3-2-1中。
表3-2-1: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中干擾源的具體內容分類
圖3-2-1: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中的系統內部干擾源示意圖
每個射頻波道傳輸基群及以上恒定比特率的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與其他業務系統共享同一頻段時,其4種基本傳輸通道在每一個傳輸方向任何月份的誤碼性能指標所允許的來自其他業務系統的干擾惡化量,不應超過其通道指標值的10%,其中來自固定業務部分干擾引起的惡化量不應超過89%,來自共用頻率的其他主要業務引起的惡化量不應超過10%,來自所有其他干擾源所引起的總惡化量不應超過1%。在建立微波接力鏈路或網的過程中,應采取一切必要的預防措施,以使得在嚴重衰落期間由射頻干擾源(見下表3-2-2及示意圖3-2-2)所產生的惡化不會突破上述所規定的網絡性能指標。
表3-2-2: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中的射頻干擾源
圖3-2-2: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中的射頻干擾源示意圖
欲詳細了解數字微波假設參考通道中4種基本傳輸通道的請進入。
對處于衛星地球站協調區的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應根據干擾協調的程序,把對衛星通信系統的干擾限制在允許的范圍之內,具體應符合下表3-3-3所要求。與固定衛星業務共享頻段的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的最大等效全向輻射功率應滿足下表3-3-4的要求。
表3-3-3:對衛星通信系統的干擾容限要求
表3-3-4:最大等效全向輻射功率應滿足的要求
微波接力系統應避免與地球站之間產生相互干擾,二者之間必須進行區域協調或頻率協調,并由后建者承擔協調工作。
3、GB/T 13616-2009的要求
在我國國家標準GB/T 13616-2009《數字微波接力站電磁環境保護要求》中,也對微波接力系統數字微波接力系統與其它無線無線電系統間的干擾限值要求,包括:一是與其它業務系統共享頻段時的干擾限值;二是來自同步衛星通信系統的干擾限值;三是來自中波、電視廣播、短波廣播的干擾限值;四是;;子工業、科學和醫療設備的干擾限值。
欲詳細了解GB/T 13616-2009規定的干擾限值要求的請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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