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通信系統與地面其它無線電系統間通常存在有共頻、諧波或寄生發射,從而使系統間可能產生相互干擾,這種干擾當大量一定量時,后廢止衛星通信系統的通信質量導致影響,嚴重時可能造成系統中斷。為此各,通信系統間必須進行干擾限制和干擾協調,以確保各無線通信系統都能正常運行。
這里匯集了關于衛星通信系統與其它無線電通信系統間的有關干擾防護方面的內容,包括其干擾的途徑、允許的干擾指標限制和干擾的協調方法等介紹。這些無線電通信系統包括:
一、衛星通信系統與同頻段地面微波系統間的干擾與協調
衛星通信系統與陸上微波通信系統(或稱地面無線接力通信系統)同是利用無線電頻譜中的微波頻段的某段頻率作為工作頻率進行無線電通信的。兩者之間有可能同頻段工作,其系統間存在著同頻干擾是不可避免的,需要進行干擾限制與協調。這對于兩種通信系統的正常工作時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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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衛星通信系統網絡間的干擾與協調
由于衛星通信地球站的分類、種類及應用較多,各類衛星通信系統間的干擾與協調(包括地球站和空間站)也時十分重要的,應加強干擾限制與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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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衛星通信系統與其它無線通信系統間的干擾與協調
這里所說的其它無線通信系統,通常是指:聲音與電視廣播系統、移動通信系統、雷達系統等。這些系統對衛星系統引起的干擾源也不可小視。為此,依據國家標準GB 13615《地球站電磁環境保護要求》的要求,衛星通信地球站與這些系統公用同一頻段時,在衛星固定業務地球站的通信方向上,任何月份允許的干擾惡化量不應超過對于誤碼性能指標的10%,其中來自固定業務部分干擾引起的惡化量不應超過89%;來自共用頻率的廣播電視、移動通信、雷達等系統等主要業務引起的惡化量不應超過10%;來自其它干擾源所引起的惡化量不應超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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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衛星通信系統與雷達系統間的干擾與協調
雷達技術廣泛用于軍事、民航、航海、氣象等各個行業,在應用上往往成網布置,不但數量多,而且密度大,同時隨著雷達技術的發展,雷達采用的頻段從短波直至微波頻段。雖然雷達與衛星通信系統不共用頻段,但雷達發射機的功率大,使用磁控管的雷達發射機除了產生高功率的基波信號外,還產生諧波和非諧波的寄生輻射,這種寄生輻射的頻率可能落到衛星通信頻段附近,特別是落到衛星通信下行線的相同頻段而造成不可忽視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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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衛星通信系統與廣播電視系統及移動通信基站間的干擾與協調
隨著大功率廣播電臺、電視臺、移動通信網的發展,離廣播電臺、電視臺、移動通信基站較近的衛星通信地球站,因頻譜互相重疊,將不可避免地受到廣播電臺、電視臺和移動通信基站正常發射電波及寄生輻射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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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衛星通信系統與工業、科學、醫療設備間的干擾與協調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的應用與無線通信系統的應用不同,它通常局限于相對小的應用范圍(短距離),且射頻功率相對較小(微功率),但其應用的系統或設備的種類較多。ITU-R為該應用劃分了不少的工作頻段,且是免許可的,因此這類應用及設備隨處可見,它們在工作中要向外輻射和傳導部分能量,可能對衛星通信地球站的中放系統造成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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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上述內容涉及到的是衛星通信系統電磁輻射防護的問題。我國相關標準對衛星通信系統間及與其它無線通信系統間的干擾限制做出了專門的具體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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