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電聯(ITU-R)《無線電規則》條文第19條《電臺識別》的規定,一切發送應能通過識別信號或其他方式加以識別,禁止一切使用假識別信號或引起誤解的識別信號的發送。如實際可行并涉及適當的業務,應當按照ITU-R相關建議書的要求自動發送識別信號。
一、ITU關于電臺識別的一般要求
1、發送帶有識別信號的業務:
在《無線電規則》第19條中對于下表1-1所示的無線電業務的各種發送均應帶有識別信號,表中也列出了豁免業務。
表1-1:帶有識別信號的業務和可不帶有識別信號的業務
2、識別方法與發送方法:
在帶有識別信號的傳輸中識別一個電臺,應根據其呼號或水上移動業務標識或其他經認可的下表1-2所示一項或多項的識別方法(共十項)。對于帶有識別信號的發送而言,為使電臺易于識別各電臺在發送包括為測試,調整或實驗而進行的發送在內的過程中應盡實際可能頻繁地發送其識別信號。在這類發送中應至少每小時發送一次識別信號,最好是在每個鐘點(UTC)之前五分鐘至之后五分鐘這段時間內發送,除非這樣做會引起通信不合理的終端。在這種情況下,識別信號應該放在發送的開始或末尾。
表1-2:識別方法的類項
3、識別信號的發送方式:
凡屬實際可能,識別信號應該是下表1-3所示的諸方式的一種。在可能的范圍內,識別信號應該按照ITU-R相關建議書發送。各主管部門應保證在實際可行時,應按照ITU-R建議書采用重疊識別方法。當若干電臺同時在一條共用電路上工作,或是作為接力站,或是同時在不同頻率上工作時,每個電臺應盡實際可能發送自己的識別信號,或所有有關電臺的識別信號。
表1-3:識別信號的方式
二、國際序列的劃分和呼號的指配
1、相關術語及含義:
在國際電聯的所有文件內擬使用的術語“呼號序列劃分”和“呼號指配”,在使用時應具有下表2-1所示的含義。
表2-1:呼號序列劃分和呼號指配的術語含義
2、國際呼號序列的劃分:
所有對國際公眾通信業務開放的電臺、所有業余無線電臺和能在他們所位于的領土或地理地區邊界范圍以外引起有害干擾的其他電臺,應具有附錄42中的國際呼號序列劃分表內劃分其國家的國際序列的呼號。也就是說,每個國家的國際呼號序列由ITU-R統一分配。關于《無線電規則》附錄42中的國際呼號序列劃分表詳見下附件,可知,分配給我國的國際呼號序列為BAA-BZZ。
附件:《無線電規則》中給出的國際呼號序列劃分表
3、一些移動業務的電臺的標識指配要求:對于一些移動業務的電臺的標識指配和應符合下表2-3的要求。
表2-3:一些移動業務的電臺的標識指配要求
4、各類型電臺使用多頻率時的呼號指配要求:
當各類電臺開展業務中使用一個以上頻率時,其呼號的指配應符合下表2-4所示的要求。
表2-4:各類型電臺使用多頻率時的呼號指配要求
三、呼號的組成與國際識別標識
1、呼號的組成:呼號的組成可以用字母表內的二十六個字母以及在下邊規定情況下的數字組成呼號。重音字母排除在外;下表3-1所示的組合不得用作呼號。
表3-1:不得用作呼號的組合
2、國際序列呼號與國際識別標識:國際序列的呼號組成中,頭兩個字符應該是兩個字母,或是一個字母后跟一個數字,或是一個數字后跟一個字母。呼號的頭兩個字符,或在某種情況下頭一個字符,組成國際識別標識,關于國際識別標識的相關規定詳見下表3-2。由于我國的呼號第一個字符是B,由表3-2可知,我國呼號的國際標識只用一位,即B。
表3-2:關于國際識別標識的規定
3、各類電臺國際序列的呼號的組成樣式:在ITU-R《無線電規則》第十九條的第Ⅲ節給出了九種類型電臺的國際序列的呼號組成樣式要求,其各具體組成樣式匯集在下表3-3中。這九種類型的電臺是:陸地電臺和固定電臺;船舶電臺;航空器電臺;船舶的救生艇電臺;應急示位無線電信標電臺;航空器的救生艇電臺;陸地移動電臺;業余電臺和試驗電臺;空間業務電臺。
表3-3:各類電臺的國際序列的呼號的組成要求
四、其他識別要求
在《無線電規則》條文第19條《電臺識別》中,還給出了使用無線電話的電臺的識別(第Ⅳ節)、水上移動業務的選擇性呼叫號碼(第Ⅴ節)、水上移動業務的標識(第Ⅵ節)的規定及特殊規定(第Ⅶ節)等。若要詳細了解這些規定的請具體查閱ITU-R的《無線電規則》。
欲具體查閱ITU-R的《無線電規則》的請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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