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好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發展動力和社會創造力,決定對2000年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進行修改,而本次修改的內容重點是電信資費管理方面,條例的第二章《電信市場》中的第二節《電信資費》原有的四條全部被變動。經過修改后,電信資費管理完全實行市場調節價,取消了原規定的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形式,同時提出了國家依法加強對電信業務經營者資費行為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管規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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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同時在2014年5月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了《關于電信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通告》(工信部聯通[2014] 182號),放開所有電信業務資費。通告的發出,宣布了電信資費管理一個階段的結束,即同時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形式來管控電信資費階段的結束;一個階段的開始,即電信資費全面實行市場調節價階段的開始。通告包括以下內容,若詳細了解通告具體內容的查閱附件。
附件:《關于電信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通告》(工信部聯通[2014] 182號)
一、發布《通告》的目的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精神,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對所有電信業務均實行市場調節價。主要目的是希望通過進一步鼓勵市場競爭來推動電信業務資費水平下降,充分發揮市場“無形的手”對資費的調控作用,全面提高電信市場經濟運行效率。
二、放開全部的電信業務資費
此次放開包括固定和移動的本地、長途、漫游語音,短消息,數據業務等所有電信業務資費。
三、放開電信業務資費后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通告對電信企業資費方案設計、宣傳推廣、協議簽訂和準確計費等方面提出了多項要求,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企業價格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對電信企業公平合理設計資費方案提出了要求
通告提出,電信企業自主制定電信業務資費方案時,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信原則,考慮用戶的不同需求,提供業務打包等多種資費方案供用戶選擇。資費方案結構應科學合理、簡單清晰,方案中需列明資費標準、計費方式、對應服務等內容。對涉及用戶基本通信需求的固定語音、移動語音、短信息、寬帶等業務,電信企業進行打包銷售的前提是,必須另外提供包內單項業務單獨的資費方案,國家鼓勵電信企業為城鄉低收入群體提供更加優惠的資費方案。在同一本地網營業區(或業務區)內,電信企業應保證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同類用戶對資費方案具有同等的選擇權利。
五、對提高資費透明度方面提出了要求
通告提出,電信企業應進一步提高資費透明度,建立資費方案公示制度,通過營業廳、代理代辦點、網站等方式公布所有面向公眾市場的在售資費方案。在業務宣傳推廣時應全面、準確,對資費方案限制性條件及其他需引起用戶注意的事項,應履行提醒義務,不得片面夸大資費優惠幅度或作容易引起用戶誤解的虛假宣傳。
六、電信業務資費放開后將保護用戶選擇權
通告提出,電信企業與用戶簽訂的協議中應包含資費標準、計費方式、對應服務和適用期限等內容。電信企業應充分尊重用戶自主選擇權,為用戶選擇適宜資費方案提供便利和必要幫助,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或限制用戶選擇其指定的資費方案,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與用戶約定的資費方案。
七、在保障用戶明明白白消費提出了要求
通告提出,在計費過程中,電信企業應按照相關標準準確計費,至少提供一種便捷的自助查詢方式,供用戶查詢自身通信費用信息,確保用戶明明白白消費。
八、《通告》同時廢止了相應的過時文件
公告同時廢止的主要是涉及電信資費審批的相關文件。具體包括:《國家計委、郵電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電信資費文件的通知》(計價費[1997] 2485號)、《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關于印發省(區、市)通信管理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的電信業務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2] 1320號)、《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關于印發<電信資費審批備案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計價格[2002] 1489號)。
溫馨提示:
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化“放管服”改革,在2020年5月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又頒布了《關于取消電信業務資費告知制度的通告》(工信部聯通信函[2020] 100號)。該《通告》的內容就兩條,就取消電信業務資費告知制度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1、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取消《關于電信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通告》(工信部聯通[2014] 182號)中關于資費方案執行前的告知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涉及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的資費方案,執行前不再告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他資費方案執行前不再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
2、電信業務經營者應進一步完善電信業務資費公示制度,在營業場所通過手冊或電子顯示屏等途徑,以清單方式公示所有面向公眾市場的在售資費方案。宣傳推廣資費方案應當全面、準確、通俗易懂,宣傳內容應與資費公示方案保持一致。制定打包銷售資費方案時,對涉及用戶基本通信需求的業務,應當同時提供各單項業務資費方案,供用戶自主選擇。對涉及攜號轉網服務的攜入用戶,應當保證用戶可以自主選擇公眾市場在售資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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