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礎電信協議》產生的背景
1、電信服務貿易地位日益凸顯
在當今的世界貿易中,服務貿易的增長速度比傳統商品貿易快得多。在發達國家,貨物貿易的優勢正在滑坡,基于技術優勢的服務貿易成為它們未來經濟發展的一張王牌。在服務貿易中,電信是最被看好的產業,成為國際上爭相投資參與的熱點。
從表1-1中的數據可見,全球總體上電信產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程度在逐年增加,且中國電信業的這種貢獻程度逐漸超過全球平均水平。電信是世界貨物和服務貿易的主干部分,因此它必須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得到認可。
表1-1:1997年~2001年中國與全球電信業務收入占GDP比重比較
2、發達國家急需開拓國際電信市場
發達國家在電信領域占有明顯的優勢。發達國家國內電信市場已趨于飽和,競爭激烈,急于開拓國際市場,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市場,同時它們在電信管制上有一套完備的管制制度,管制規則明顯優于發展中國家。在電信市場開放談判中,發達國家對開放電信市場以強硬的態度提出了有利于它們的要求,并以其現有的法律法規來保護自己的電信市場。
3、基礎電信領域的開放有待繼續談判
由于電信是涉及國家主權和安全的公共事業,因此在烏拉圭回合的服務貿易談判中,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對電信市場的開放持慎重的態度。雖然最后承諾開放電信服務市場的成員達69個,但大多數成員只承諾開放增值業務或增強型業務市場,如在線數據處理、在線數據庫存取、EDI、電子信箱、語音信箱等,從而使得延期進行專門的包括語音電話、數據傳輸、電傳、電報、傳真、專線出租、移動通信等業務的基礎電信談判成為必要。
4、通信技術使電信業進入的障礙越來越小
一方面,通信技術的發展,使用戶有可能越過國家的公用通信網,利用各種新型通信手段進行通信;另一方面,電信新業務要求更先進的技術裝備和投資,發展中國家在資金技術方面都有賴于發達國家,為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擴展電信市場提供了機會和突破口。
二、《基礎電信協議》談判的過程
1994年4月,在正式結束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馬拉喀什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了一系列有關服務的部長決定。其中《關于基礎電信談判的決定》將基礎電信的談判延長到烏拉圭回合以后繼續進行,部長們希望通過延長時間,使談判能夠反映出技術的飛速發展,以及電信管理體制當時正在進行的一些變革,從而實現更高的市場開放水平。談判于1995年5月開始,在基礎電信談判組(Negotiating Group on Basic Telecommunications.簡稱NGBT)中進行,最初有33個WTO成員的政府參加。根據部長決定,談判應于1996年4月30日結束。參加基礎電信談判組是自愿的。到1996年4月底,正式參加談判組的共有53個成員政府,另有24個成員政府(包括一些申請加入方)為觀察員,共有48個成員的政府正式提交了出價(包括在34份減讓表中)。但是,一些成員認為這一結果不足以使談判成功結束。
在1996年4月的會議上,WTO總干事魯杰羅表示希望各方能維持談判已取得的成果。他建議將談判成果先附于議定書之后,待1997年初再給予各方1個月的時間,以重新審議各自在市場準入和最惠國待遇問題上的立場,并對各自在議定書后所附的減讓表進行修改。談判參加方在1996年4月30日服務貿易理事會的決定中,采納了總干事的這一建議。該決定將1997年2月15日定為談判的結束期限,增強了進一步進行談判并取得進展的機會。1996年4月以后,基礎電信組(Group on Basic Telecommunications,簡稱GBT)成立,代替了原來的基礎電信談判組,負責再次延長之后的談判。基礎電信組修改了關于參加會議的規則,使所有WTO成員對其活動都擁有了發言權,只有仍處在加入過程中的申請方在提出請求后,才能以觀察員的身份參加。1996年7月,談判重新恢復。此后,基礎電信組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各方還就各自的市場準入承諾舉行了無數次的雙邊談判。在1996年12月的新加坡部長級會議期間,各方也進行了非正式的接觸。1997年1月,在回到日內瓦之后,各方為2月的最后期限作好了準備。談判最終取得了成功。此后,各方在1997年余下的時間里,開始了國內的批準程序,為議定書的接受和所作承諾的履行作準備。
1997年12月,在當年11月最后期限之前已經接受第四議定書的成員召開了一系列會議。它們在第四議定書是否如期于1998年1月1日生效的問題上難以達成一致,因為當時仍然有20個成員因國內批準程序問題尚未向WTO交存接受第四議定書的通知。1998年1月,未接受成員的數量減少到12個,第四議定書于1998年2月初生效的決定才獲得了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