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汽車雷達(automotive radar),是指作為機動車的一部分,在機動車出廠前完成裝載及功能性、安全性測試,為機動車智能駕駛提供輔助手段的無線電定位業務移動電臺。主要使用場景包括自適應巡航控制、防撞、盲點探測、變道輔助、泊車輔助、后方車輛示警、行人探測等。汽車雷達是一種在智能交通系統中通過無線電波探測車輛速度和距離的輔助手段,其具有在雨雪等惡劣天氣條件下穩定檢測目標的優勢,通常裝載在機動車前端和后端,用于實現自適應巡航控制(ACC)和車輛防撞告警等功能。因此,在現代,汽車雷達是汽車的必要的組成部分。
為推動汽車智能化技術應用和產業發展,加強汽車雷達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等法規規章,參照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工信部在2021年11月16日頒布了《關于印發汽車雷達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工信部無[2021] 181號),特制定并印發了《汽車雷達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下述簡稱《規定》)。在該《規定》中,對汽車雷達設備的射頻特性技術要求與設備的無線電管理要求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下述對于該《規定》做一簡要介紹,若要詳細了解該《規定》具體內容的請在下附件1中查閱。
附件1:我國汽車雷達設備的射頻特性要求與設備無線電管理要求的管理文件匯編
需要說明的是:該《規定》所規定的汽車雷達的設備相關無線電管理要求,是指配工作于76~79GHz頻段,并從2022年3月1日起實施。原來我國無線電部門曾指配的那些工作頻率頻段(如24~24.25GHz頻段、24.25~26.65GHz頻段及76~77GHz頻段)將可能不適用。
欲詳細了解我國無線電部門所指配的汽車雷達工作頻率情況的請進入。
二、設備的射頻技術要求
工信部無[2021] 181號《規定》要求: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汽車雷達設備應當符合汽車雷達的射頻技術要求,同時給出了汽車雷達設備的射頻具體技術要求,包括發射功率及功率譜密度限值、通用雜散發射限值、特殊頻段保護限值、接收機阻塞特性等指標項目及值的要求。若要詳細了解工作于76~79GHz頻段汽車雷達設備的射頻具體技術要求的請查閱本文上述附件1中的內容。
另外,特需提示的是,工信部曾在2012年11月19日頒布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發布24GHz頻段短距離車載雷達設備使用頻率的通知》(工信部無[2012] 548號)。在該《通知》中,給出了工作于24.25~26.65GHz頻段汽車雷達設備的射頻具體技術要求,主要規定了發射信號帶寬(-10dB帶寬至少500MHz)、發射信號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譜密度限值要求(應符合下表2-1的要求)和窄帶雜散輻射限值要求(應符合下表2-2的要求),這些射頻指標要求僅供了解對比之用,因為24.25~26.65GHz頻段的汽車雷達將于2022年3月1日起停止設備型號核準申請,在用的將用到報廢期限為止。在本文附件1中也匯編了工信部無[2012] 548號《通知》文件的具體內容,若要了解的請查詢,僅供通信人了解。
表2-1:工作于24.25~26.65GHz頻段汽車雷達設備發射信號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譜密度限值
表2-2:工作于24.25~26.65GHz頻段汽車雷達設備窄帶雜散輻射限值要求
三、設備的相關管理要求
1、設備的設置和使用
在 76~79GHz 頻段內設置、使用汽車雷達,無需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但應當遵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汽車性能、安全駕駛、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符合國家有關電磁環境輻射限值的規定。
2、設備的生產和進口
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汽車雷達設備應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欲進一步了解我國車聯網無線電通信設備射頻技術要求的請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