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電源集中監控系統主要是針對通信局(站)內電源系統的集中監控和管理。工程實踐中可根據電信運營企業的維護管理體制、運行維護需要和各通信局(站)的具體情況,將其他動力、配套及基礎設施的管理內容納入本系統之中進行統一的、綜合化的監控管理,包括機房空調、機房環境、節能、安全防范、消防等等。我國通信行業標準YD/T 5027-2005《通信電源集中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對集中監控系統的相關要求做出了如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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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結構要求
通信電源集中監控系統一般由監控模塊、監控單元、監控站、監控中心組成,其網絡結構可根據維護管理要求靈活配置。典型的三級網絡結構為:端局(站)設置監控單元,區或若干個端局(站)設置監控站,本地網設置監控中心。
監控模塊之間及監控模塊與監控單元之間宜采用RS-232、RS-422、RS-485等串行接口或其他通用的開放性好、互操作性強、組網簡單的現場總線接口連接。監控模塊之間及監控模塊與監控單元之間的傳輸線宜采用屏蔽雙絞線。對于距監控單元的距離(布線的長度)不超過15 m的帶有監控模塊的智能設備,可采用RS-232接口直接接入。當超過15 m時,可通過RS-422、RS-485或其他現場總線接入。監控單元與監控站之間宜優先利用DCN網連接。監控站與同一樓內的監控單元之間可采用RS-232接口并經過調制解調器進行連接。監控站與監控中心之間宜優先利用DCN網連接。微波站、光纜站和移動通信基站與監控中心(監控站)之間的信息傳輸宜利用通信局(站)已有的傳輸網絡資源。
二、組網要求
監控系統組網應符合的原則為:
1、監控模塊(SM):
各通信局(站)根據智能設備和非智能設備的具體情況配置監控模塊(智能設備是指內部自帶具有監控功能和通信接口的設備,除此之外的其他設備則屬于非智能設備)。智能設備內部自帶具有監控性能和通信接口的監控模塊,可直接或通過協議轉換的方式接入監控系統,一般每臺智能設備作為一個監控模塊。非智能設備采用通用或專用數據采集控制設備進行監控,每一個數據采集控制設備作為一個監控模塊。根據監控對象和內容,監控模塊分為自備式監控模塊和通用型監控模塊兩種,具體詳見下表2-1。通用型監控模塊可以接入不同類型、不同規格的非智能設備,并對其進行監控。
表2-1:自備式監控模塊與通用型監控模塊
2、監控單元(SU):
一般情況下,每一個通信局(站)配置一個監控單元,大型電信樞紐樓、電信綜合樓由于被監控設備多、監控點多,并且比較分散,因此可根據被監控設備的分布情況及維護管理要求設置多個監控單元。監控單元對下層各種監控模塊進行監控管理。微波站、光纜站、移動基站等被監控設備較少或無人值守的局(站)可不設監控單元,其設備監控模塊可通過一定的傳輸方式連接到上級監控站的前置機上。
3、監控站(SS):
電信樞紐樓、縣級以上電信綜合樓及其他各種有人值守且被監控設備較多的通信局(站)應設一個監控站。縣級的行政區(區、市、縣)一般配置一個監控站。對于較小的區、縣,可以不設監控站,而將其區域內的監控單元連接到附近大的監控站,或直接連接到上一級的監控中心。
4、監控中心(SC):
根據目前各電信運營企業維護管理體制的要求,通信電源集中監控系統已成為本地網網管的一個子系統,因此本地網/城域網網管中心應設置一個監控中心,屬于本地網/城域網網管的一個組成部分。
微波站、光纜站等長途干線的電源集中監控系統可根據實際維護管理情況納入不同城市的本地網/城域網監控中心。在本地網/城域網監控中心之上可不設置更高一級的監控體,本地網/城域網監控系統的上級行政及技術管理部門可通過DDN、DCN及分組交換等網絡調取各本地網/城域網監控中心的數據。
三、監控系統的功能要求
通信電源集中監控系統的功能分別對監控模塊、監控單元、監控站和監控中心提出功能要求,具體詳見下表3。監控系統的監控對象及功能內容應根據電信運營企業的維護管理體制、運行維護需要和各通信局(站)的具體情況進行選取。
表3:通信電源集中監控系統的功能要求
四、監控系統的設備配置要求
1、監控中心和監控站的設備配置要求
應選擇高可靠性計算機和其他標準化的配套設備。計算機容量除滿足本期外,還要能滿足3~5年業務發展的需要。網絡接口應考慮一定的預留數量,便于擴展監控站和接入本地網/城域網網管中心(對于監控中心)和便于擴展監控單元和接入上一級監控中心(對于監控中心)。監控中心的重要設備應采用主備方式。
2、監控系統硬/軟件的配置要求:
監控系統硬件和軟件的配置要求詳見下表4-2。
表4-2:監控系統硬件和軟件的配置要求
五、監控系統的設備安裝要求
1、設備安裝位置選擇要求
監控中心不單獨建立局站,宜與本地網/城域網網管中心設在同一通信樓內。監控站應設置在通信樞紐樓、電信綜合樓以及本系統監控范圍內供電條件好且被監控點較集中的本地網/城域網電信樓內的有人值守的電源維護中心(室)。監控單元可以根據被監控設備位置設置在通信樞紐樓、電信綜合樓、本地網/城域網電信樓以及各種通信局(站)內的電源設備機房中。監控模塊應根據被監控設備的位置及現場條件盡量就近、集中設置。
2、設備安裝要求
監控中心、監控站、監控單元的網絡傳輸及接口設備應采用機柜(架)集中安放;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可采用專用工作臺(桌)分散安裝。設備安裝固定及接線要牢固可靠。前端局站的采集器、網絡傳輸及接口設備應盡量利用機柜(架)集中安放,并要求布局合理;對于不適合于集中安放的采集器,可在被監控設備附近以落地式或壁掛箱體的方式就近安裝。對于放置計算機設備、網絡傳輸及接口設備、采集器等設備的機柜(架)應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各種監控設備與機柜(架)應有良好的接地,接地方式應滿足相關規定要求。各種傳感器和變送器的安裝位置應能真實地反映被測量,做到就近安裝,隱蔽安裝,對被監控設備盡量不改動或少做改動。消防設備和安防設備的安裝應符合國家公安消防部門相關的法規和標準。監控系統的供電電源在市電停電時應能保證系統正常可靠運行,并宜采用所在通信局(站)內現有的直流電源或UPS電源。局站監控系統應對自身所用電源進行監測。
3、設備布線要求
監控系統的線纜布放必須符合相關規定,排列必須整齊美觀。監控系統應選用非延燃型線纜,并根據現場環境條件選用適合要求的線纜;對于宜受電磁干擾的信號線應采用屏蔽型線纜。屏蔽型線纜安裝時應注意屏蔽層的正確可靠接地。信號線和電源線應分離布放,并盡量遠離易產生電磁干擾的設備和線纜,不應與其他強信號線及高頻線近距平行布放。布線應充分利用原有的橋架、地溝、槽道和管道。布設于頂棚上及墻上的線纜應采用非延燃材料的槽(管)布放。
六、監控系統的安全保密管理要求
監控系統的安全保密管理要求應包括:遙控權限分配的要求;保密制度的要求;安全制度的要求和告警管理功能的要求等方面,具體匯總于下表6中。
表6:監控系統的安全保密管理要求
上述簡要的介紹了YD/T 5027-2005《通信電源集中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的相關通信電源集中監控系統的組網與建設要求若要詳細了解該標準內容的請查閱該標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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