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通信設施選址建設時,必須保證與其它設施、周圍環境的安全間距,控制在國家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以確保通信安全;同時也保證其它設施、周圍環境對通信設施的不受影響。通信線路(桿路和管道、電纜和光纜)與其他設施的安全間距要求,在我國國家工程建設標準GB 51158《通信線路工程設計規范》中已有明確的規定,大家使用起來直接方便。
欲詳細了解通信線路設施與其他設施的安全間距要求的請進入。
但對于基站設施的選址建設,在我國通信行業工程建設標準YD/T 5230《移動通信基站工程技術規范》中并沒有那么直接具體,只是其中第3.0.10條的規定是:“在高壓供電線路、鐵路、公路等設施附近建站的,安全保護距離應符合《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規范、條例要求。在各類軍用、民用機場和應急起飛跑道附近建站的,應遵守《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并需經相關部門批準。”
為了大家使用的方便,這里經整理,以基站在機場、公路(包括高速公路)、鐵路(包括高速鐵路)、河道、高壓供電線路等特殊環境下的選址為目的,依據國家及地方的相關法規和標準,給出其安全間距要求,供通信人參考。
一、基站與機場的安全間距
1、《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的規定
2009年4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第四章《民用機場安全環境保護》中對飛行區與凈空區的保護以及對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等做了明確規定,相應的內容具體摘錄詳見下附錄1。
附錄1:基站與機場的安全間距的相關規定
2、關于飛行區與凈空區的技術要求
國務院令第553號中提出了對飛行區與凈空區的保護要求,那么對飛行區與凈空區技術要求是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及我國民用航空行業標準MH 5001-2013《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中給出了具體規定。
在機場附近建設通信基站,應嚴格執行2007年12月頒布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91號《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CCAR-140)中“第七章 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及《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 5001-2013)的要求,具體內容也摘錄在附錄1中,包括機場凈空障礙物限制面圖示說明等。
從附錄1的機場凈空障礙物限制面可以看出,為了保證基站的通信高度,基站應盡量選擇在機場跑道的二側。站址初步選定后,應將站址的經緯度、塔高等建站需求上報機場管理部門,經機場管理部門核準后,建設單位才能正式開展該站點的建設。
二、基站與公路的安全間距
當基站需要設置在公路(含高速公路)附近時,基站站址與公路的安全間距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及各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中的具體規定。
1、《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
2011年3月7日國務院頒布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章《公路線路》中對各類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第十一條)以及對公路的保護要求做了明確規定,具體摘錄詳見下附錄2。
附錄2:基站與公路的安全間距的相關規定
2、省級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的規定
各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的要求略有不同,它們基本上滿足國務院令第593號中的具體規定,但有的省要求卻稍微嚴格些,如《浙江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2005.7.7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3號,后又經2008、2012和2015年三次修訂)的要求,現摘自其相關規定也列在附錄2中。因此勘察人員應根據各省份高速公路管理條例中的具體規定,選擇合適的安全間距。
三、基站與鐵路的安全間距
國務院2013年8月17日頒布、2014年1月1日實施的《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第四章《鐵路線路安全》中對鐵路(包括高速鐵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要求等做了明確規定,具體摘錄詳見下附錄3。值得說明的是,原2004年頒布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30號)已被國務院令第639號代替,其不含高速鐵路的安全要求的。
附錄3:基站與鐵路的安全間距的相關規定
當基站需要設置在鐵路附近時,站址與鐵路的安全間距應符合附錄3中的要求。需要說明的是,《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的鐵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分不同情況在8~20米間,而有時基站的塔高在20米以上,此時勘察設計時,應防止倒塔時倒到鐵路之上。另外,全國鐵路基本為電氣化鐵路,必須考慮基站桿塔遭雷擊后可能對鐵路沿線的電氣產生的危害。
四、基站與河道的安全間距
1、《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
基站在河道附近選址時,必須滿足1988年6月頒布的國務院令第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后經2011年、2017年3月和2017年10月三次修訂),雖然條例中提到了河道的管理及保護,但并未涉及具體的河道及堤壩保護距離,只是規定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2、GB 50286《堤防工程設計規范》的要求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標準GB 50286-2013《堤防工程設計規范》第13章第二節《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中有相關規范要求,詳見下附錄4。基站在河道附近選址時,可從護堤地的橫向寬度判斷該堤防的工程級別,并以此選擇相應堤防工程保護范圍的寬度,如果條件許可,應選擇堤防保護范圍寬度的上限,如果條件不允許,可選擇堤防保護范圍寬度的下限。
附錄4:GB 50286-2013《堤防工程設計規范》中有關河道保護范圍的相關規定
五、基站與高壓供電線路的安全間距
1987年9月15日國務院頒布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1998年1月8日、2011年1月7日兩次修訂)的第二章《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區》中對各等級架空電力線路的保護區給出了具體的規定要求,具體摘錄詳見下附錄5。
附錄5:基站與各等級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間距的相關規定
六、小結
1、從以上各規定的數據可知,各類設施的保護區的范圍數據為數十米,其中有最大數字為30米的,而通信基站通常是要建設鐵塔(或增高架)的,尤其是具有較高鐵塔的基站,塔的高度要遠大于相應保護區范圍設置的數據。因此在基站站址選擇時,應防止出現倒塔危害的影響。
2、基站的選址,應本著安全第一的原則,如果安全間距不足,務必向當地建設單位反映該站點的安全隱患,并敦促建設方與相關部門聯系、協調,避免基站建設時受到阻礙或建成后被迫搬遷。
欲進一步了解移動通信直放站工程技術規范要求的請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