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已快70年的歷史,而我國一直沒有頒布《電信法》。但我國是非常重視《電信法》立法的,從解放初期開始起草《郵電法》,到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頒布,到信息產業部成立后仍正在抓緊進行《電信法》的起草工作,其《電信法》的立法過程一直在不斷進行著。由于我國的特殊條件,《電信法》的立法過程成為了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
這里將從建國初期的1955年擬定《郵電法》開始,到2000年《電信條例》的頒布的近50年間,我國《電信法》立法的歷程分階段做一個簡單的回顧。期盼著我國《電信法》早日出臺,為我國電信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一、建國初期階段的立法階段
當初的郵電部早在1955年就開始組織擬定《郵電法(草案)》,初稿共108條。1956年曾兩次印發部內各單位征求意見,各單位先后提出441條修改意見。1957年1月10日第125次部務會議對該草案進行討論,并就其中若干問題做了指示。根據部務會議精神,并參照各局司所提意見,草案原稿于1957年8月和1958年3月做了兩次修改。同時,經當時蘇聯顧問(莫洛佐夫)審查,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在郵電部四級干部會議后,根據整風務虛及體制外放的精神,最后在1958年9月形成《郵電法(修訂稿)》。該草案初稿共三編38條,其內容組成參見下表1。此次立法起草工作,后來由于那場眾所周知的“運動”及郵電體制的變化而擱置下來。
表1:1958年形成《郵電法(修訂稿)》的內容組成
二、八十年代的立法階段
1980年11月郵電部組織人員開始起草《電信法》草案,至1981年7月形成電信法草案初稿,并在部內進行了幾次討論修改;并兩次送給國務院部委征求意見,兩次向國家經委法規局匯報,聽取意見。這期間還經部聘請的法律顧問(余鑫如、梁西兩位專家)逐條反復研究。最后在1982年11月4日形成《電信法(送審稿)》,以郵電部(1982)郵電字1175號文上報國務院。該送審稿共六章,55條,具體內容組成匯總于下表2-1中。現在看來該稿與1958年稿相比,更較接近于電信法的形式。但是,該送審稿在送請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審核時,由于有些部門提出了不同意見,因此,未能提請國務院審議。
表2-1:1982年形成《電信法(送審稿)》的內容組成
1985年下半年,國務院經濟研究中心《1985~1986年經濟立法計劃(修改草案)》把電信法列入1985年要抓緊草擬、1986年要上報審批的經濟法律、法規草案。據此,郵電部以1982年送審稿為基礎再度組織開展電信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于1986年1月22日將電信法草案印發部內各局司征求意見。該草案討論稿分九章58條,具體內容組成匯總于下表2-2中。
表2-2:1986年和1988年形成《電信法(討論稿)》的內容組成
經對各部門對1986年提出的意見和對有關問題的研究,并參考已頒布的《郵政法》,電信法草案討論稿又作了較大的修改,于1987年10月形成了電信法草案新的討論稿。1988年2月4日部長辦公會會議聽取了電信法起草情況的匯報,研究了電信法起草工作問題。根據這次部長辦公會議關于電信法起草工作的意見,電信法起草小組又修改了電信法草案,形成了1988年6月電信法草案討論稿。該討論稿共八章57條,具體內容組成也匯總在表2-2之中。1986年和1988年形成的討論稿的內容組成上看差別不大,但與1982年稿相比增加了不少的內容。
1988年的討論稿后來由于等待1988年國務院批準的郵電部“三定方案”,暫時未予討論。但是,電信法草案被國務院法制局第一次正式列人1988年國務院立法計劃之中,并委托郵電部負責起草工作。
1988年10月15日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郵電部“三定方案”后,郵電部于1989年上半年又根據“三定方案”精神,組織專人開始電信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于1989年10月提出電信法草案的新討論稿和電信法草案的相關附錄材料。這個討論稿共七章80條,具體內容組成詳見下表2-3。1989年電信法草案再次被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中,仍由郵電部負責起草工作。從內容組成上看,1986、1988、1989年形成的討論稿基本上已經形成了一個固定的框架。
表2-3:1989年形成《電信法(草案)》的內容組成
三、九十年代的立法階段
新的討論稿,在征得郵電部內各司局和部領導的意見進行修改后,經部領導審定于1990年7月10日,以郵部[1990]382號文發送國務院部、委、辦、局,總參通信部征求修改意見,截止到1990年10月共收到51個部、委、辦、局的修改意見函,提出修改意見126條。部電信法起草小組對各部門提出的126條修改意見進行了分類整理和分析研究,采納了其中40條意見,對電信法草案進行了修改。那么就1991年,郵電部立法工作展開了密集的活動,請參見下表3。
表3:1991年立法活動列表
但由于1992年初國內的經濟體制出現了新情況,急需郵電部門結合實際,提出新的改革等方面措施,并在電信法草案內有所反映。所以,草案未上報國務院,待進一步論證后再行上報。但經部原則同意的電信法草案及其各部門對電信法的修改意見,法律專家和電信專家論證材料等復印件全部送國務院法制局。電信法草案在1991年和1992年仍被列人國務院立法計劃之中,起草部門仍是郵電部。
1993年下半年以后,為了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快立法步伐,擬在五年內大體形成社會主義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并正式把電信法列入八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之中,即根據情況爭取安排審議的法律草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安排意見,部于1993年底擬訂了電信法起草工作的具體安排,并以1991年12月28日部長辦公會議原則同意的電信法草案送審稿為基礎,重新開始修改和論證工作。1994年4月12日郵電部向國務院法制局報送了《關于報送<電信法(草案)>起草工作情況的函》,函中明確:電信法草案起草工作班子負責人為吳基傳部長;起草工作的具體負責人為政策法規司劉彩司長。部電信法起草小組將結合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新要求,結合國務院批準的郵電部新“三定方案”對原草案進行再次修改,待部務會審議后,即可報國務院。為此,部抓緊了對電信法草案的修改論證,并在1994年3月中旬,在向郵電部內各司局和各省郵電管理局印發了電信法草案送審稿征求意見和修改的基礎上,于5月中旬,向全國郵電管理局長會議印發了電信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爾后,根據部主要領導的指示,結合電信體制改革和業務市場的新情況,采取積極和穩妥的方式,對電信法草案進行細致的進一步的綜合論證研究,并對電信法草案進行了許多重大修改,先后五易其稿,五次提交部領導和部長辦公會議討論審議,作了許多重要調整和修改,形成了一個既能夠體現國家整體利益又比較符合當時我國電信業實際情況的電信法草案稿。在抓緊起草論證工作的同時,部里還專門收集研究了大量國外電信法資料,翻譯了相關國家電信法,開展了專題電信法研究等工作。
1997年4月3日,經部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郵電部將電信法草案送國務院各部委正式征求意見。截至1997年6月20日所發55個部委有48個單位復函,共提出了近200條具體改進意見。郵電部對各部委反饋的修改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和研究,對電信法草案進行了再度修改,使之能夠更好地反映各方面的意見的國家的整體利益。
1998年信息產業部成立后,為了適應電信管理的需要,立即向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電信立法的建議。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電信立法十分重視,在1998年經中共中央批準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將《電信法》列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類立法項目,即應當在本屆人大任期內完成的立法項目。
而后,隨著電信業的改革重組的步伐加快,電信的監管和服務等方面對法律法規的需求越來越迫切。因此,信息產業部在積極組織起草《電信法》的同時,尤其是在《電信法》出臺前,積極主動向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并與國務院法制辦達成共識認為,有必要由國務院先制定《電信條例》等行政法規,以適應電信業依法監管和服務的需要。國務院對電信立法給予了大力支持,在2000年9月25日以國務院令第291號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草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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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從建國后到電信條例的頒布近50年關于《電信法》的立法過程的回顧。
四、近期立法情況簡介
實際上,在電信條例發布實施后,信息產業部在總結電信條例立法經驗和電信條例實施實踐的基礎上,結合電信發展的實際,繼續加快《電信法》的起草工作步伐。2001年4月信息產業部成立了《電信法》起草領導小組和起草工作小組,同時為保證電信法起草的科學、民主,聘請國內著名的經濟、法律、電信專家組成了電信法起草專家咨詢委員會。并于2004年7月將《電信法(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自《電信法》報請審議以來,國務院法制辦組織開展了大量的立法調研和修改論證等工作,廣泛征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電信企業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不斷提高制度建設的質量。
工業和信息化部成立后,同樣非常重視《電信法》的立法工作,已重新研究起草《電信法(送審稿)》。工信部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的統一部署,近年來《電信法》的立法重點開展了如表4所列的一系列的工作。并推動《電信法》立法列入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等立法計劃。在這些工作的基礎上,為適應電信技術的快速發展,我部商國務院法制辦后,結合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新形勢,以及電信、互聯網行業發展面臨的新情況,研究形成了《電信法(征求意見稿)》,已對通信設施建設保護、電信普遍服務、促進市場競爭、電信資費管理、用戶權益保護等規定了具體的管理制度,并對違反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擬于再次征求各相關部門意見。
表4:工信部為《電信法》立法重點開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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