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是一套日趨完善的有關國際貿易的規則體系。集中體現為《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即《WTO協定》)以及為實施該協定簽訂的“部長決定與宣言”和一系列表述重大實施規則的附件。表1為世貿組織中涉及電信貿易的主要條約、協議、建議和諒解備忘錄。
表1:支配電信貿易的主要條約、協議、建議和諒解備忘錄
WTO除《基礎電信協議》和《電信附件》外,與電信服務貿易有關的主要協議還包括以下幾項。
1、知識產權協議
《知識產權協議》(TRIPs)是世貿組織規則中與《多邊貨物貿易協議》和《服務貿易協議》并列的支柱性法律文件,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最廣、保護水平最高、保護力度最大、制約力最強的一個國際公約,是名副其實的“經濟聯合國保護知識產權憲章”。
要求簽約國對專利、版權、工業設計、商標、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地理標志(如用于酒類的標志),以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物品進行最低限度水平的保護,一些保護措施持續時間長達50年。在信息產業領域,它涉及對馳名電子產品商標、計算機軟件版權、集成電路布線設計的保護。
2、信息技術協議
《信息技術協議》(ITA)是旨在將IT產品關稅降為零的多邊協定,1997年3月由占全球信息技術產品市場92.5%的39個國家和地區在日內瓦簽訂。
該協議主要涉及計算機、電信產品、半導體、半導體制造設備、軟件及科學儀器6大類共200多種產品,從1997年4月1日開始實行,分4個階段,每個階段減少關稅25%,到2000年1月1日將信息技術產品的關稅削減到零。
WTO于1997年10月份在日內瓦召開“第二階段信息技術協定”討論會,討論將電視機、錄像機、收音機、印制板制造設備、平板顯示器、電容制造設備、音頻設備等消費類電子產品也納入《信息技術協議》零關稅產品清單中,但規定這些產品從1999年7月1日開始分4個階段降低關稅,到2002年1月1日把關稅降為零,并允許發展中國家將這一日期推遲到2007年1月1日。
3、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最大程度地消除了各國制定的各種技術規章、標準和評定程序對國際貿易造成的障礙。協議為中央政府機構制定了一項《擬定、采納和實施標準的良好行為守則》,同時規定了地方政府及非政府組織應該據以制定和實施有關技術的規章。協議規定,用于判定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的程序,必須是公正公平的,特別是在國產貨物和相應的進口貨物之間尤其應該如此。
4、反傾銷協議
《反傾銷協議》是WTO允許的世界各國均可采用的維護公平貿易秩序、抵制不正當競爭的重要手段之一。反傾銷法已成為WTO成員方貿易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傾銷,是指在正常的貿易過程中,一項產品以低于國內市場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傾銷給進口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的損害應根據確鑿的證據確定。反傾銷調查從國內產業的全部生產或合計總產量占大部分的國內生產商提出書面申請開始,由國內有關國家機關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