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輪WTO談判,即“多哈發展進程”已于2001年11月啟動。在此之前,2000年2月25日WTO服務貿易理事會召開了特別會議,發起了新一輪服務貿易領域的談判,該談判被簡稱為GATS2000。新一輪電信談判也將在GATS2000框架內進行。根據各國已經提出的談判建議,可以看到有些新的電信服務議題出現在談判桌上,而這些問題過去談判中沒有提出或僅僅是在最后一輪談判中才開始醞釀。
1、國際結算費率問題
國際電話結算的雙邊協定是建立在會計匯率體系基礎上的。目前的國際結算體系是根據現有國際電信規則確立的結算費率體系,建立在運營商的雙邊協議基礎上,在不同成員之間有差別。所謂結算率是指電話運營者在處理彼此國際業務時同意雙方共享的收入部分。結算率是以每分鐘的話務量來計算,一般為雙方對半開(50﹕50),每個電話運營者分享到的比例為結算率。在上一輪談判中,基礎電信談判小組曾力圖將國際電話結算費率問題列入談判范圍,但遭到大多數成員的反對,最后不得不放棄,并在一份報告中(WT/GBT/4)提出,各成員所采取的與最惠國待遇不一致的有關結算費率措施,“將不產生成員在WTO爭端解決下的訴訟”,但報告中明確了這個不產生爭端解決訴訟的諒解在2000年1月1日屆滿,之后需要對此諒解重新審議。因此,結算費率成為新一輪談判中的議題。
按照前 CCITT(現在的ITU-T)第三研究組的指導原則,對于多數類型的國際電信業務按簡單的對半開(50﹕50)的會計匯率制訂了一組詳細建議。這一體系在符合表1中的5個條件時是行之有效的。
表1:有效條件
但是在目前,上述這些條件正在瓦解。技術變化正在降低提供業務的成本,特別是在跨大西洋路由上。但變化的步子是不均勻的。尤其應當指出,網絡現代化帶來的好處僅僅部分地反映在會計匯率削減上,而在最終用戶付出的價格降低方面則較不明顯。由于兌換率波動而加劇的成本差異,在國家間會計匯率水平上產生了明顯差異,從而使國家間業務流動量的不平衡增大。
業務流動量的不平衡引起結算支付的不平衡,導致一些國家如美國、瑞典、澳大利亞等國大量赤字,而另一些國家如墨西哥、德國等則有大量盈余。業務流通量不平衡有許多原因,包括社會經濟的,文化的和技術的因素。然而,政策焦點一直集中在由市場結構或費率差異引起的業務流動的變化,決策者對此可以施加一定影響。美國1975年以來是呼叫凈輸出國。呼入業務年增長率為20.8%,呼出業務年增長率為24.0%。1975年呼出比呼入業務超出5 100萬分鐘,至1995年,則超出了86億分鐘(包括加拿大和墨西哥)。1995年的呼出業務超出量變成了美國在結算支付方面大約51億美元的赤字。
因此,一些成員對結算費率問題提出了談判建議。例如澳大利亞認為國際終接服務是一種貿易服務,不存在給予與GATS其他服務不同待遇的特殊理由,要求對結算費率不發起爭端解決訴訟的諒解進行實質性審議。墨西哥支持對“結算費率不產生WTO爭端解決下訴訟的諒解”進行審議,以使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談判在具有法律確定性的基礎上繼續進行。但從ITU的有關工作來看,不同的結算費率制度在未來仍然存在。
2、互聯網對等接入問題
互聯網互聯結算中主要涉及到互聯網業務提供者(ISPs),骨干網業務提供者(Backbone ISPs)和PSTN經營者(公共電話網經營者)3種對象。目前,互聯網結算模式是采取由其他成員向美國支付全電路連接費,而美國卻無須支付連接費用的類似“轉接費”模式。美國認為互聯網發源于美國,主要骨干網的提供者都在美國,絕大部分業務量的發生、終接或轉接也都發生在美國,其他成員要開展業務必須和美國骨干網連接。
在互聯網發展初期,由于互聯雙方的業務流量相差較大,上述結算方式被許多成員普遍接受。隨著互聯網的爆炸性增長,其他成員與美國間的互聯網流量嚴重不平衡的狀況已有了很大改善,在這種情況下仍延續過去的結算方式,對其他成員來說就顯得很不合理,使這些成員的ISP經營成本居高不下,造成了發展中國家成員與發達國家成員之間的“數字鴻溝”差距在不斷擴大,影響了互聯網在全球的發展。
因此互聯網對等接入的問題在新一輪談判中被眾多成員國建議。對等結算(peer)又稱互不結算,就是彼此不結算。這種不結算模式簡稱SKA(Sender Keep All),這是一種非商業性的結算方式,它限于網絡容量相等、地理條件差別不大、用戶規模相當的網絡之間的互聯。網絡之間可以完全免費的傳送,不需要按時間或流量來計費。SKA模式可以使流量在一種有效的形式下交換,網絡服務的價值可以得到充分體現,最終使用戶享受到高質量的服務。也有一些國家提出在互聯網結算中應考慮業務流量、路由數、網絡的地理覆蓋、國際傳輸成本等因素。
3、電子商務與GATS規則的關系問題
WTO一直對電子商務給予了極大的關注。1998年,在日內瓦舉行的WTO第二次部長級會議上,電子商務被列為正式議題,各成員同意至少在1年內免征互聯網上所有交易活動的關稅,也不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種,并建立一項綜合性工作計劃以審議電子商務引起的與貿易有關的問題。根據工作計劃,與電子商務有關的問題由服務貿易理事會、貨物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貿易與發展委員會等審議。這些從事電子商務相關工作的機構都向總理事會提交了有關報告。從這些報告以及2001年6月15日總理事會主持召開的電子商務專題研討會可以看出,電子商務與GATS的關系問題,是目前WTO各成員普遍和十分關注的一個問題。
WTO成員普遍認為:絕大部分互聯網上的交易是被GATS涵蓋的服務;GATS實行技術中立原則,對各種服務交付的技術手段并不進行區別對待;GATS的所有規定都適用于通過數字方式進行的服務貿易。美國、加拿大、智利等成員在提交的新一輪服務貿易談判建議中,都強調了電信服務貿易自由化對電子商務發展的巨大促進作用。
有的成員提出了GATS的“關于電信服務的附件”與接入和使用互聯網服務的關系問題。“關于電信服務的附件”保證了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能夠公平、合理地接入公共電信運營商的網絡,使ISP得以從中受益。但一些成員希望明確,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本身是否也要承擔“關于電信服務的附件”規定的向其他供應商提供此類接入的義務以及承擔義務的范圍。
比如,美國在談判建議中指出,計算能力成本下降、通信能力(帶寬)不斷增加、基于互聯網的數據網絡的持續擴展等趨勢,正使全球連接的網絡成為世界經濟的一個重要特征,全球連接的網絡正成為經濟活動的主要媒介--既是業務交易的場所,也是傳遞電子信息和其他數字化產品的工具。截止2007年全球每年電子商務的價值將近1萬億美元,并將繼續快速增長。美國認為,通過對所有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活動進一步自由化,WTO可以使電子商務的增長趨勢繼續下去。為此,美國除了要求各成員就基礎電信和增值電信做出完全的承諾之外,對那些正逐漸融入基于網絡的交易并成為實現電子商務交易關鍵因素的分銷、計算機服務、快遞服務、廣告和特定的金融服務等補充服務,也要求各成員做出完全承諾,并對所有能夠以電子方式交付的服務做出最大限度的承諾。
4、對《GATS第四議定書》中的《參考文件》等內容的修訂問題
《基礎電信協議》的談判很多時間是用于對各方已有的法規環境進行分析和評價,這些法規主要包括許可制度、互聯互通、競爭保護、管制部門的獨立性等。而《參考文件》的目的在于確定電信監管框架,保障和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但《參考文件》至今還沒有形成共識,還沒有成為WTO的法律文本,對WTO成員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各成員可以根據本國(地區)的具體情況完全接受,或者只接受其中一部分,或者有條件地接受(如有的成員承諾在本國通過相關法律后再接受),或者根本不接受。
據統計,在對開放基礎電信服務做出承諾的75個WTO成員中,有68個成員接受了《參考文件》,其中又有90%的成員對《參考文件》的條款全部接受或僅作了極少保留。在新一輪談判中,發達國家或地區成員正致力于使所有成員都接受《參考文件》。美國、歐盟、日本、澳大利亞、挪威、瑞士、墨西哥等成員都提出了全面接受《參考文件》的建議。
由于《參考文件》中一些定義和概念的不準確性,影響到了一些成員或其運營商、用戶的利益,因此需要對這些定義進行更新,主要表現在下表4中。
表4:《參考文件》需要更新的定義實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