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標準化的標準的設置,是有層次與層級之分的。標準的層次以示標準在我國行政區域或行業領域的適用范圍的不同;標準的層級以示標準在執行力或約束力程度上的不同。
一、標準的層次
1、五個層次
根據使用的區域或行業領域或專業領域的范圍不同,我國國內標準應分為五個層次,從高至低依次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和企業標準。也有將團體標準和和企業標準劃分在一個層次,故有稱為四個層次的。
2、法規的約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第二款中規定: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同時對相關層次標準的制定給出了法律的規定,包括制定范圍、制定主體責任、發布與備案要求等約定,具體匯總于下表1-2-1中。
表1-2-1:我國各層次標準的制定的法律規定
依上規定,它約定了五個層次標準的含義、使用范圍和效力、制定與實施的主管部門、報備管理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是我國的法律,因此上述規定的內容具有法的屬性。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中規定了國家標準制定的范圍,共八個方面。那么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同樣遵從這八個方面,只不過是在相應的級別內。標準制定的范圍詳見下表1-2-2。
表1-2-2:標準制定的范圍與強制性標準制定的范圍
3、標準的定義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在2014年發布的我國國家標準GB/T 20000.1《標準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標準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詞匯》中,對標準化層次的定義為:標準化所涉及的地理、政治或經濟區域的范圍。因此,在GB/T 20000.1中給出標準的全部層次包括:國際標準、區域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其中,關于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五個術語給出了明確的定義,詳見下表1-3中。
表1-3: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術語定義
4、關于團體標準
團體標準是在2017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首次確立的,是在原標準層次中新增加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與民政部聯合發布的《團體標準管理規定》中,對于團體標準的含義,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為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的標準。
二、標準的層級
1、三個層級
根據使用的約束力程度不同,我國各層次標準又分為三個層級,依次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和指導性技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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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規的約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中規定: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的第十條規定: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第十一條規定: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3、標準層級的法力
依據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在標準實施施行時,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推薦性標準可自愿采用,即實施執行的力度不同。強制性標準天然具有法的效力或行政約束力,然而國家推薦性標準雖然是自愿采用,但是,在一定情形下將具有同樣的法律效用,具體詳見下表2-3-1說明。
表2-3-1:推薦性標準具有法力的情形
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中規定了制定強制性標準的范圍,也是八個方面,列在表1-2-2中以作比較。在國家法制辦原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條文解釋》中,對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做了解釋,詳見下表2-3-2。
表2-3-2: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的解釋
4、關于指導性技術文件
對于指導性技術文件,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并沒有進行明確規定,是因為它的使用約束力太低。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是可以作為我國的技術法規使用,而指導性技術文件只是僅具有標準化的價值,只能供參考使用。關于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含義、對象、使用效力等,在GB/T 16733的附錄A中和《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管理規定》中都有約定,具體詳見下表2-4。
表2-4: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含義、對象與使用效力
三、相關說明:
1,關于標準層級在標準層次中的運用
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時不是很明確,在實際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都使用了上述三個層級。地方標準使用了兩個高層級,即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鮮有使用指導性技術文件的。企業標準不分層級。
但在2017年11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明確規定只有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我國通信行業標準,由于歷史的緣由,在標準層級的運用上有其獨特的方法,目前仍然現行有效的標準共有五個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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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標準的強制性型式
標準的強制性分為全文強制和條文強制兩種型式。全文強制是指標準的全部內容需要全部強制的型式;條文強制是指標準中的部分內容,即某些條文需要強制的型式。條文強制的型式主要應用在工程建設標準等類型中,這樣在工程建設標準中,不論是強制性標準還是推薦性標準,都有強制性條文的呈現,往往是用“黑體字”印刷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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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于強制性標準的整合精簡
根據國家標準化工作深化改革方案的要求,在標準的制定發布時,應減少精簡其強制性標準,擴大優化其推薦性標準。
四、標準的特種類型
1、類型種類
根據標準化對象的不同,我國標準又分為工程建設類標準、環境保護類標準、藥品與食品衛生類標準等特種類型。
2、相應規定
這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中有如下專門的規定:這些類型的標準,草擬與審批是由國務院相應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而其編號與發布辦法是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如我們通信人常用到的我國工程建設類標準,就有其專門的管理辦法和的專有的編號標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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