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是采用TCP/IP協議的IP網絡進行傳輸、交換的端到端話音業務。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互聯網已成為傳統電信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即融合方向。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用戶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互聯網的發展,保護互聯網運營者之間的公平、有效競爭,保障互聯網骨干網間及時、合理的互聯,信息產業部于2001年10月8日發布了《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信部電[2001]749號)就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管理作出了規定。同時為了暫行規定的施行,信息產業部配套制定和發布了《互聯網骨干網互聯結算辦法》和《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服務暫行規定》。
一、《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
原信息產業部于2001年10月8日發布了《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信部電[2001]749號),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用戶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互聯網的發展,保護互聯網運營者之間的公平、有效競爭,保障互聯網骨干網間及時、合理的互聯。規定適用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的管理,自發布之日實施。
《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共8章36條,其章名及對應的條數匯總于下表1中,可以看出就互聯原則、互聯協議、互聯時限互聯費用與結算、爭議的處理等做了全面的規定。其中,第七條明確了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的技術規范和通信質量必須符合《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服務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了互聯各方應按照信息產業部制定的《互聯骨干網互聯結算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結算周期進行互聯結算,不得加收費用,不得無故拖延向對方結算的費用。若需詳細了解《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具體條款內容的請查閱附件1。
表1:《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的章與條
附件1:《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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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服務暫行規定》
為了配合《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的實施,原信息產業部于2001年9月29日發布了《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服務暫行規定》(信部電[2001]735號),該規定主要為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管理提供技術規范和通信質量要求。它規范了包括國家級交換中心的要求及成員網絡的要求、雙邊互通的網絡要求和互聯的服務指標參數等,自發布之日實施。該服務暫行規定共7章17條,其章名與對應的條數匯總于下表2-1中。
表2-1:《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服務暫行規定》的章與條
在服務暫行規定中,提出了互聯的服務指標參數,包括服務可用率、鏈路帶寬利用率、網絡時延等諸多參數,具體詳見下表2-2。若需詳細了解《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服務暫行規定》具體條款內容的請查閱附件2。
表2-2:互聯網骨干網互聯的服務指標參數
附件2:《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服務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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