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無線電管理體制的沿革
1993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頒布至今,我國無線電管理體制經歷了四個階段的發展變化。
1、1993年頒布的無線電管理條例確定了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三級無線電管理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國無線電管理工作”;第八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在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轄區內除軍事系統外的無線電管理工作”。
2、1994年國務院決定將三級無線電管理體制改為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相對集中的兩級管理體制。《國務院關于調整無線電管理辦事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4]34號)規定:“為了加強國家對無線電管理的集中統一領導,無線電管理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相對集中的管理體制,即國家設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為全國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省(區、市)設省(區、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為省(區、市)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省(區、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包括省會城市)不再設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省(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派出機構(包括無線電監測站)”。該通知同時還規定,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是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在郵電部單設。
3、1998年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7號)的規定,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被撤銷,其工作改由信息產業部承擔,信息產業部下設無線電管理局。在2008年成立工業和信息化部時,根據2008年7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08]72號通知,仍然在工信部下設無線電管理局,也稱國家無線電辦公室。
4、2006年底又將省(區、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劃歸各省信息產業廳,成為信息產業廳的職能部門。
二、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對我國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職責進行了規定。其條例共經過兩個版本,第一個版本是1993年9月11日以國務院令第128號發布;2016年11月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了修訂,修訂后以國務院令第672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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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務院令第128號
國務院令第128號中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對我國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職責要求規定的比較詳細具體。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設置共包括: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當初是指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無線電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職責、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無線電技術機構(包括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和各級無線電監測站、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中心、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研究所等)。
其中第六條規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國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有八項,具體內容與釋義詳見下表2-1-1中。
表2-1-1: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職責與釋義
在第七條中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七項,具體詳見下表2-1-2中。
表2-1-2:中國人民解放軍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職責
在第八條中規定了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在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轄區內除軍事系統外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有五項,具體詳見下表2-1-3中。
表2-1-3: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職責
其第九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本系統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有四項,具體詳見下表2-1-4中。
表2-1-4: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職責
在第十條中規定,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和各級無線電監測站、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中心、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研究所,分別承擔電波監測、技術審查、新技術開發和科學研究等工作。各項工作的含義詳見下表2-1-5中。
表2-1-5:無線電技術機構所從事各項工作的含義
2、國務院令第672號
在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同樣對我國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職責要求進行了規定。但設置的機構的職責有所調整,相對來講比較原則,且沒有再給出無線電技術機構的職責。國務院令第672號中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設置與相應的職責匯總于下表2-2中。
表2-2:新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設置與職責(國務院令第672號)
三、無線電管理局的職責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設置的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實際是指設在國務院信息通信主管管理部門(原來的信息產業部、現在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無線電管理局,也即國家無線電辦公室,一套機構兩個牌子,行使國家的無線電管理工作。這里把國發[1998]7號文中關于設在信息產業部和國辦發[2008]72號文中關于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無線電管理局的職責,分別開列在下表3中,以供通信人了解。兩個文件中給出的無線電管理局的職責及國務院令第672號《條例》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職責大同小異。
表3:國家無線電管理局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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