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是我國訂立比較早的行政法規,它早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頒布是我國無線電管理依法行政的里程碑。標志著我國無線電管理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新歷程,開創了現代無線電管理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的新局面。
一、建國初期的無線電管理的立法歷程
解放后我國對于無線電管理工作就十分重視,1951年6月30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發布了《無線電器材管理暫行條例》。這是新中國成立后的最早的無線電管理法規。1954年9月25日,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準了公安部于1954年7月23日發布的《無線電器材管理條例》,同時廢止了《無線電器材管理暫行條例》。該法規的內容主要是對無線電器材進行嚴格管制以鞏固國家安全,此時期的無線電器材基本屬于管制范疇。
1959年9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由當時的郵電部發布的《設置和使用無線電臺的管理辦法》,規定了嚴格的報批審查制度,嚴格限制無線電臺的設置和使用。1963年3月25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設置和使用無線電臺的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共有8條。同年國務院又批準發布了《設置和使用無線電臺的管理規則》,與管理辦法配套使用,規則共6章31條,其主要內容詳見下表1。這些辦法及規則為我國解放初期的無線電臺管理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后來由于“文革”的原因,其立法歷程收到了一定的影響。
表1:《設置和使用無線電臺的管理規則》的主要內容
二、《無線電管理規則》(國發[1978]122號)
“文革”結束后,為了推進我國無線電的管理工作,1978年6月23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了《無線電管理規則》(國發[1978]122號),確立了無線電管理的基本工作規則。該規則共有8章38條,其目錄詳見下表2中。該規則的內容比之前的法規更全面些,如對于無線電頻率的管理專門作為一章提出來,這是因為隨著無線電技術的發展,無線電頻率的使用顯得越來越重要。另外,在這之前的我國所有無線電管理立法都是凸顯一個“嚴控”的管理原則。
表2:《無線電管理規則》的目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8號)
在198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做出決定,將國家無線電管理工作從軍隊轉入地方,對外開放,全面承擔起統一領導全國無線電的管理工作。至此,我國無線電管理工作步入健康發展的新階段。與之相適應,我國需要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正式法規。
1972年2月,原國家無線電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從軍隊轉到政府后,很快成立了《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起草小組。經過幾年的調研與研究,直到1991年7月11日《無線電管理條例》(草案)正式作為國務院待議文件上報國務院常委會。在1993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正式頒布并于發布之日實施。該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無線電管理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新里程,開創了我國無線電管理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的新局面,為我國無項目管理事業豎起了新的里程碑。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共有10章49條,其章名及對應的條目匯總在下表3-1中。
表3-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8號)的目錄及對應的條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當時的全國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在1994年到1998年,陸續制定了與《條例》相配套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共有9個,將匯總在下表3-2中。另外,在1997年5月9日,全國人大批準了我國代表團在日內瓦于1992年12月22日簽署的《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和《國際電信聯盟公約》,表明我國在制定無線電管理法規規章時要遵守ITU的相關法規和規則。至此,初步形成了我國無線電管理的法規體系。
表3-2:全國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名稱
欲詳細了解我國無線電通信法規體系的請進入。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2號)
在1998年我國無線電管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撤銷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將其行政管理職能歸屬于當時的信息產業部,在信息產業部下設無線電管理局行使全國無線電管理工作,直到后來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這期間,以部令的形式出臺了多個部門規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的順利實施奠定了扎實的基礎。
欲詳細了解我國無線電通信管理部門規章的請進入。
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我國現代化建設的加快推進,無線電技術應用日益廣泛,無線電臺站數量逐年增多,無線電頻譜越來越擁擠,電磁環境及無線電管理環境日趨復雜,依法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十分迫切。面對新的形勢和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有關制度已經不能滿足無線電發展和管理的實際需要,亟需在總結無線電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原《條例》進行修訂,其修訂的必要性的突出表現歸納如下表4所示。
表4:《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的必要性
1、《條例》修訂過程
2008年7月,工業和信息化部成立伊始,工業和信息化部、原總參謀部聯合向國務院、中央軍委報請審議《條例(修訂送審稿)》。自《條例》送審以來,工業和信息化部配合國務院法制辦開展了大量的調研論證、征求意見、立法協調等審查工作。2014年5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國務院法制辦的大力推動下,在軍地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2016年9月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修訂草案)》。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以第672號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這是工業和信息化部成立以來,歷經起草、上報、審議和公布全過程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在《條例》修訂工作中,體現了如表4-1所示的思路。
表4-1:《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的思路
2、《條例》修訂的內容
本次對《條例》的修訂是進行了全面的修訂,新《條例》的框架結構進行了調整,并且對原《條例》的全部條款都作出了修改,條文數量比原《條例》多了70%,修訂的主要內容具體歸納為下表4-2-1中的五個方面。《條例》的修訂突出了如表4-2-2所示的“全”、“減”、“增”、“嚴”四個特點。《條例》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取消、下放和調整了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加強了事中事后監管,具體表現在如表4-2-3所示的三個方面。
表4-2-1:《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表4-2-2:《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的特點
表4-2-3:《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體現的簡政放權改革精神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2號),2016年11月11日發布,同年12月1日開始實施,共有9章85條,其章名及對應的條目匯總在下表4-2-4中。若欲詳細了解新修訂的《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請具體查閱下附件。
表4-2-4:《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2號)的目錄及對應的條目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2號)
234.32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