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無線電通信管理的法規體系應包含四個層面:一是國家相關法律。由于種種原因,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經過全國人大通過的、完整綜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法。但無線電通信管理在相關國家法律中是由規范的。如《憲法》、《刑法》等。二是國家行政法規。包括國務院及中央軍委等頒布實施的有關無線電管理方面的條例、管理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三是國家部門規章制度。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含原信息產業部)、公安部等國家行政管理部門所頒布實施的管理辦法和管理規定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等。四是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包括各省人大通過的本省的有關電信方面的條例和規定等。
另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我國是國際電信聯盟(ITU)的成員國,ITU在無線電管理方面的規則應必須遵守。
為此,這里將我國無線電通信法規體系中現行的法規匯總如下,以供查詢查閱與使用。請注意的是,下述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都是以發布令的形式頒布的。
第一部分:相關法律
國家法律是由全國人大通過并頒布實施的,是以主席令或委員長令發布的。對于無線電通信的法律,主要是由相應法律中包含有無線電通信方面的法律條文,如《憲法》第四十條關于保障公民通信自由的權利的約定(這里的通信權利當然包括無線電通信);再如《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關于“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罪”、及有關對電信信息安全、通信設施保護等的規定。還有,我國《物權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術語國家所有”。還有,在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軍事設施保護法》、《氣象法》內都包含有無線電管理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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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國家行政法規
國家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及中央軍委等頒布實施的有關無線電通信管理方面的條例、管理規定等,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國務院令的形式頒布的,有的是與中央軍委聯合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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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國家部門規章
國家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下屬的國家各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實施的有關信息通信方面的管理規定。國家部門規章成為我國信息通信法規體系中的主要內容,它針對性強、可操作性強,管理到位全面,保障有力的促進行業發展。在我國相關無線電通信管理方面的部門規章主要是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包括原來的信息產業部)來頒布實施,通常是以部令形式發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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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主要是由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人大制定和發布實施的相關無線電通信管理方面的法規性文件,如各省的無線電管理條例等。這些地方法規僅適用于本地范圍,且通常是遵循上述層面法規結合本地的實際。這里暫不做介紹。
第五部分:國際無線電規則
國際無線電規則主要是指國際電信聯盟(ITU)的相關法規文件,如《無線電規則》與《國際電信規則》等。《無線電規則》與《國際電信規則》一起作為國際電信聯盟兩個重要的行政規則,對《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和《國際電信聯盟公約》作進一步詳細補充,用于對各國使用無線電通信進行管制,對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和《國際電信聯盟公約》以及《國際電信規則》和《國際無線電規則》組成了國際電聯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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