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規框架
國際電信聯盟(ITU,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是一個政府間的組織,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總部設在日內瓦。聯合國的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都可以成為ITU的成員(截止到2017年為193個)。成員國的政府(多數情況下是其電信管理部門的代表機構)在ITU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都要承擔特別的義務,同時也享有特別的權利(投票權)。為此,目前全世界范圍電信的運用,都是由各會員國政府按照其簽署并批準的ITU法規來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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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國際電信聯盟的法規目前主要的有以下四個文件:
1、《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
2、《國際電信聯盟公約》
3、《國際電信規則》
4、《無線電規則》
《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和《國際電信聯盟公約》以及《國際電信規則》和《無線電規則》組成了國際電聯的法律框架。值得一提的是,在1998年美國明尼阿波利斯全權代表大會上,將包含有選舉程序、議事規則等的《國際電聯大會、全會和會議的總規則》從《國際電信聯盟公約》撤出,單獨形成一份對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此外國際電聯的決議、決定亦是國際電聯開展工作的重要工具。
二、關于《組織法》與《公約》
早在1865年ITU的前身國際電報咨詢委員會(CCIT)簽署的首項《國際電報公約》,到國際電報電話咨詢委員會(CCITT)簽署了《國際電信公約》,直到1989年國際電信聯盟在尼斯大會上,將原《國際電信公約》修改為《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和《國際電信聯盟公約》兩個法規;《國際電信聯盟公約》是該《組織法》條款的補充。這兩個法規是國際電信的基本法規,它規定了該組織的性質、工作程序和電信管理的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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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國際電信規則》與《無線電規則》
《國際電信規則》和《無線電規則》作為ITU兩個重要的行政規則對《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和《國際電信聯盟公約》作進一步詳細補充,用于對各國使用電信進行管制,對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
1、關于《國際電信規則》
《國際電信規則》(ITR,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Regulations)是一項有約束力的全球性條約,旨在促進通信和信息業務的國際互聯互通和互操作性,同時確保其效率和廣泛的公共有效性和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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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無線電規則》
《無線電規則》(RR, Radio Regulations)是國際電信聯盟制定的國際無線電通信管制的一項有約束力的全球性條約,旨在用來進行全球無線電通信管制,調整世界各國在無線電管理活動中的相互關系,規范其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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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近年來國際電信環境的巨大變化,全球經濟一體化,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的三網日益融合,新業務不斷涌現,互聯網發展迅猛,管制環境也在變化,國際電聯原有的法規有些已不能適應形勢和市場的需要,新一輪的游戲規則制定正在不斷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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