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的電信行政管理體制的設置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這就明確了我國的電信行政管理體制。所謂電信行政管理體制,是指電信行政管理組織的機構設置、所處地位、職能權限劃分和活動方式的總和。對于全國電信業的管理,是國務院下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地方設立通信管理局。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務院下設的信息通信產業主管部門歷經郵電部(生命周期歷經近40年)、信息產業部(生命周期約10年)和工業與信息化部(2008年至今)。目前在我國,信息通信行政主管部門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通信管理局實行工業和信息化部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工業和信息化部為主(實行垂直管理,行政編制歸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管理體制。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規,信息通信產業主管部門在電信行業方面的主要職能有三:一是對全國電信行業進行宏觀管理,搞好全行業的規劃、協調、服務和監督;二是統籌規劃國家各類電信網(含互聯網)并進行行業管理,對電信與信息服務市場進行監管,維護全國電信市場秩序;三是維護國家利益和用戶權利。
二、原信息產業部的職責
在1998年我國國家行政機構改革后,將原郵電部更名為信息產業部,也就是將原來郵電部只管郵電通信業,擴大為管理整個信息產業。這主要是為了適應于信息計算機網絡的異軍突起,以及計算機網絡與傳統的通信網絡的融合,以至于接踵而來的三網融合。成立信息產業部時,國務院給定的職責權限包含有17個方面,匯總在下表2中。
表2:原信息產業部的職責權限
由表2可知,國務院所界定的信息產業包括的是: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包括軍工電子)、通信業和軟件業。對于通信網絡管理界定的是國家公用電信網(包括本地與長途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包括無線和有線電視網)、軍工部門和其他部門專用通信網。另外,在資費和財務管理方面包括電信業和郵政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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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機構設置與職責
1、2008年成立伊始的情況
2008年,我國再次進行了國家行政機構的改革,將信息產業部合并為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目的是促進我國工業化與信息化的融合。基本上將原來信息產業部的職責全部劃歸了工業和信息化部。
首先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 11號),設立工業和信息化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而后2008年7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08] 72號發出通知,其工業和信息化部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由于工業和信息化部為合并機構,在72號文通知中,首先明確了工業和信息化部職責調整的內容,包括5個方面,摘要于下表3-1-1中。
表 3-1-1:工業和信息化部職責調整的內容
由上表可看出與信息通信業相關的職能變化包括,將原信息產業部的職責劃給工業和信息化部,但其中,將軍工電子管理和郵政的相關管理內容劃出;將原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的職責劃入。
在72號文通知中,國務院給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職責權限包含有15個方面,匯總在下表3-1-2中。由表可知,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職責權限主要涉及工業和通信業及國家信息化的發展。相對于信息通信業的管理職責主要集中在表中的第10項到13項,由此看到,對于通信網絡管理界定的是國家公用電信網、互聯網和專用通信網,沒有再提廣播電視網,但提出了要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絡融合。另外,增加了承擔通信網絡安全及相關信息安全的管理責任。
表 3-1-2:國務院給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職責權限
在72號文通知中,國務院給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機構設置共有24個(司、局、廳),外加機關黨委和離退休干部局。其中直接涉及到信息通信產業具體業務管理的機構有8個,它們的名稱與職責詳見下表3-1-3。另外通知還明確了原信息產業部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的通信管理局劃給工業和信息化部,實行垂直管理。
表 3-1-3:工業和信息化部機構設置中與信息通信產業具體業務管理相關的機構與職責
2、2015年的調整情況
經過幾年的運行,在2015年初,為了理順與國務院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關系,工業和信息化部向國務院和中央編委上報了《關于報送職責和機構編制調整意見的函》(工信部人[2015] 10號)及相關補充意見(工人函[2015] 50號)。經國務院和中央編委研究批準,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于2015年4月20日發出了《關于工業和信息化部職責和機構調整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5] 17號),將有關職責做了兩項調整:一是將信息化推進、網絡信息安全協調等職責劃給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二是加強和改善工業和通信業行業管理,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強化工業和通信業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的引導和約束作用。兩項職責調整后工業和信息化部職責給予了重新認定,被列于下表3-2-1中。此時,原設置的機構在通知中給予了更名,其中與信息通信相關的包括:將軟件服務業司更名為信息化和軟件服務業司、將電信管理局更名為信息通信管理局、將通信保障局更名為網絡安全管理局、將通信發展司更名為信息通信發展司,撤銷了信息化推進司和信息安全協調司。更名后機構相應的職責也進行重新確定,具體詳見下表3-2-2。
表 3-2-1:職責調整后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相應職責
表 3-2-2:與信息通信直接相關機構更名后的職責
3、2018年的調整情況
2018年2月28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同時中共中央印發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其中,在該方案中決定:將“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改為“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并在該委員會下設 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為此,調整了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相關職責,詳見下表3-3-1。
表 3-3-1:《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關于工業和信息化部職責的調整
依此,國務院制定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在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獲得通過。于是,國務院在2018年3月24日同時發布了《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8] 6號)和《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2018] 7號)。
根據上述《方案》與《通知》,國務院仍設置工業和信息化部,屬于國務院的26個組成部門之一,其機構和職責不變。在6號文和7號文中的相關決定內容詳見下表3-3,其中包含有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的相關設置決定。
表 3-3-2:國務院“國發[2018] 6號”和“國發[2018] 7號”相關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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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年的調整情況
在2023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公報 2023年第9號)。在該方案中,沒有對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機構設置及職責做出調整,但相對于工業和信息化部或信息通信業需要關注的是:一是新組建中央科技委員會(中央機構);二是重新組建國家科學技術部(國務院機構);三是新組建國家數據局(國務院機構,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下表3-4-1給出了三個機構的職責,以供了解。
表 3-4-1:中共中央和國務院2023年三個新組建機構的職責
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公報 2023年第9號)和《黨中央、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優化調整方案》,經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在2023年9月24日發出了將工業和信息化部職責、機構、編制調整事項的通知,具體內容詳見下表3-4-2。主要是將原科學技術部的相關職能劃歸工業和信息化部,調整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內設機構23個。
表 3-4-2:國務院2023年9月24日《通知》的內容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局的職責權限
各地通信管理局由于受國務院信息通信主管部門的垂直管理,其主要職責應包括為下表4所示的6個方面。
表4:各地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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