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2008年原信息產業部合并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樣用部令的形式來發布部門規章,包括相關信息通信行行業的。原信息產業部以部令而發布的部門規章已發布至2007年年底,共有四十多個,幾乎全部是信息通信行行業的,所以部令基本上是連續編號的。而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部令是重新編號,由于其涉及的行業較多,相對于信息通信行行業的部令編號是不連續的。但有關信息通信行行業的部令還是相對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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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即命令;命令,即由上級向下級發出的指示。指示要形成公文的話,它是我國目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發布公文的最高形式,它具有權威性、強制性和指揮性的效用,命令必須嚴肅執行,不能濫用,錯用。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可以發布命令。可適用于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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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說明
這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信息通信行業的所有部令集合(包括部令編號、名稱、發布日期、實施日期、及相關注釋)匯總如下表2所示,以供查詢。但請通信人應注意的是:
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所有有關信息通信行業的部令集合
1、由于僅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信息通信行業的所有部令,所以其發布令的編號是不連續的。但從表中看出,相關信息通信行業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令居多。
2、對于原信息產業部發布的現行部令,在工信部成立后仍然是有效狀態。工信部成立后,相關原信產部的部令(即原有的部門規章),結合信息通信行業的發展之需,采取了以下措施:
1)更新制定。對于需要修訂的內容太多,變化太大的,則將原信產部某規章進行了更新制定,形成了新版本,以工信部部令重新編號發布,用以代替原規章,使信產部原有的該部令(部門規章)作廢。
2)修訂。對信產部原有規章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修訂版本,以工信部部令的形式發布修訂稿,仍維持原信產部的該部令編號。
3)廢止。用工信部部令的形式,宣布原信產部的某部令(部門規章)廢止。
4)保留。對原信產部的部令既沒有更新制定,也沒有修訂,將繼續處于有效狀態。
3、當然這些年來,工信部又制定了許多新的信息通信行業的部門規章,以工信部部令的形式進行了發布。因此說,現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信息通信業的部令(部門規章)仍然包括原信息產業部部令所組成。
4、表2中,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前期部令有的已被后期部令宣布修訂或宣布廢止,請關注表中注釋及發布日期與實施日期等。
三、清單
由上可知,由于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信息通信業的部令眾多(還包括原信息產業部有效的部令),且在不斷的更新之中,為了是大家更好的了解掌握這些部令的有效狀態,這里匯總了相應的清單,以供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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