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部門規章的概念
部門規章是構成我國法規體系的重要部分。它通常是由國務院下屬的各行政部門(及委員會)依據國家法律、國家行政法規而制定,用以規范本部門、本行業或本領域的行政管理,包括所實施的相關決定、管理規定、管理制度等,統稱為部門規章。國家各行政部門是依據我國《憲法》而設立,代表國家在相應行業(如信息通信行業、交通運輸業、農業等)、相應行政職權范圍領域(如稅務、財政等)行使國家執政權力,因此,其行政部門規章隨屬于我國法規體系的最低層次,但仍具有高度的規范性、嚴肅性、強制性和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條規定: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因此,部門規章通常是由國家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部長)簽發、以命令(部令)的形式發布。命令發布時依發布順序依次用阿拉伯數字編號。令,即命令;命令,即由上級向下級發出的指示。指示要形成公文的話,它是我國目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發布公文的最高形式。因此,它有別于國家行政機關所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其制定依據是部門規章及相關法規,它是對部門規章貫徹實施的細化管理文件,也可以由行政部門的下屬單位(處室)發布,文件發布時依統一的發文編號格式進行編號,即“發文單位代號”+“年號”+“文件編碼”。
二、信息通信行業的部門規章綜述
信息通信行業的相關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下屬的信息通信行業主管部門而制定、頒布與組織實施,我國信息通信行業主管部門主要是早期的郵電部,后來的信息產業部,目前是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郵電部時期,其部門規章沒有以部令的形式頒布,即并沒有把部門規章和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嚴格區分開來,它們都是以文件編號的形式統一編號發布。1998年信息產業部成立后,其部門規章開始以部令的形式發布,其信息產業部發布的第1號令是2000年4月發布的《電話網碼號資源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1號),由信息產業部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并由當時的吳基傳部長簽發。2008年工業和信息產業部成立后,繼續以部令的形成發布部門規章,但重新從第1號令編號發布。它的部令第1號是2009年2月發布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號),其代替了原信息產業部令第35號。
另外,相關信息通信行業的部門規章,主要是由國務院的信息通信主管部門制訂與發布,但也有國務院其它行政部門所發布,或單獨發布或聯合發布。包括:公安部門(主要是計算機信息網絡或互聯網的安全管理方面,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32號)等);廣電總局(主要是多媒體通信網絡管理方面,如《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56號)等);其它行政部門(如《電信建設管理辦法》(信產部、國家發改委令第20號)等),等等。
原信息產業部發布的部門規章基本上是相關信息通信行業的(有極少郵政也的);而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部門規章不僅僅是相關信息通信行業的,也包括其它工業行業的,但與信息通信行業相關的部門規章相對較多。經過信息通信行業的改革發展、市場的變化、技術的更新,為之相適應,原信息產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陸續發布了一系列的部門規章,且在不斷的制定、修訂之中,構成了我國相關信息通信行業的部門規章體系。值得注意的是,原信息產業部所發布的部門規章(部令),目前有的仍然有效;有的經工信部個別條款的修訂,成為修訂版本繼續有效;有的經工信部的整體內容修訂,成為新的工信部規章而代替了原來的規章;有少量的規章被工信部宣布廢止了。對于規章的修訂或廢止,也需以部令的形式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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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通信行業部門規章的體系構成
我們知道,隨著我國成為WTO的成員國的臨近(2001年11月11日在卡塔爾首都多哈,中國簽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議定書;2001年12月11日經WTO宣布,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其第143個成員),中國電信市場將發生重大變化,以滿足我國WTO議定書中的相關要求(其中如《基礎電信協議》等)。因此,當時在我國沒有《電信法》的情況下,國務院于2000年9月25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以適應于加入WTO后我國電信市場管理和電信事業發展之需要。
鑒于此,相關信息通信行業的部門規章,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所頒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相關信息通信行業的部門規章體系,應包括下述8個管理方面所構成。其中,第1~4個方面屬于電信市場管理的內容;第5~6個方面屬于電信建設管理方面的內容。
1、電信行政許可管理的規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定義: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它包括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相關信息通信行業的行政許可應是由有我國信息通信主管部門設定和實施。在2004年12月2日當時的信息產業部頒布了《信息產業部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及其條件、程序、期限規定(第一批)》(信息產業部令第31號)。后該《規定》被工信部經過了多次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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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電信網間互聯管理的規章
電信網間互聯是我國電信產業改革開放的必然產物。目前我國經營電信業務的網絡由眾多運營商在實施,所以它應包括公用網絡間、公用網絡和專用網絡間、電信網與互聯網間等的互聯。因此,電信網間的高效互聯是必然的、重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電信網之間應當按照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則,實現互聯互通。為此,原信息產業部、工信部為電信網間互聯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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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電信資費管理的規章
電信資費直接影響著電信業務用戶獲得普遍享用的程度,同時也影響著電信業務運營商的業務網絡建設和維護的效率。因此,我國電信資費的管理也在不斷的適應著我國電信市場的變化需求。郵電部時期我國對于電信資費的管理實現的是國家壟斷控制管理。改革開發后,信息產業部時期對于電信資費的管理采用的是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種形式,以政府調控為主。在2014年國務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進行第一次修訂后,對于電信資費的管理完全實行市場調節價。《條例》明確規定:電信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統籌考慮生產經營成本、電信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電信業務資費標準。國家依法加強對電信業務經營者資費行為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管規則,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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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電信資源管理的規章
電信資源屬于是國家稀有珍貴的自然資源,它包括碼號資源、頻率資源、衛星軌道資源、IP地址資源、域名資源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對電信資源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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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電信設施建設管理的規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要求,把電信設施建設管理和電信設備進網管理統稱為電信建設管理。電信設施建設涉及到我國電信網絡的統籌規劃、項目審批、電信建設市場控制等,對促進電信業健康、有序發展至關重要,也是我國電信業務網絡交付后的安全、保質、高效運行的基礎。電信設施建設應包括公用電信網絡(包括互聯網)、專用電信網絡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絡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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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電信設備進網管理的規章
電信設備進網管理是指我國對相關電信設備實行進網許可的一種管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要求,這些設備包括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網間互聯設備。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公用電信網的安全暢通,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電信設備進網管理是我國電信建設的一項重要管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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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電信服務管理的規章
電信服務管理是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對電信業務經營者進行的服務質量的考核機制,它決定著電信業務服務的用戶滿意度及用戶對電信業務使用的體驗感(包括申請辦理體驗和業務享用體驗),同時反映著國家電信服務的水平。為此,我國相關信息通信的規章對電信服務的標準、要求及考核處罰等提出了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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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電信安全管理的規章
電信安全管理即電信安全防護管理,它包括電信網絡運行安全(諸如阻塞、中斷、癱瘓或者被非法控制等)防護和電信網絡所運行(傳輸、存儲、處理)的信息安全(諸如丟失、泄露或篡改等)防護。我國電信安全防護管理實行的是堅持積極防御、綜合防范、分級保護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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