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建立衛星通信網絡和設置使用地球站(包括固定地球站和移動終端地球站)的管理規定主要是遵循我國通信主管部門所制定的部門行政規章,目前主要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第7號令《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和第19號令《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地球站管理辦法》。這些部門行政規章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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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的行為,避免和減少衛星網絡之間、地球站與共用頻段的其他無線電臺之間的相互干擾,促進衛星通信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相關行政法規,原信息產業部和現工信部都對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做出了相應地規定。
1、原信息產業部的部令第21號
原信息產業部于2002年6月21日發布了《建立衛星通信網絡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部令第21號),該規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必須遵守本規定。
該規定共有5章41條和1個附件組成,具體的章名稱及對應的條數匯總在下表1-1-1中;其附件《衛星通信網總體技術方案應包括的基本資料》的內容詳見下表1-1-2。若要詳細了解信息產業部令第21號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1-1。
表1-1-1:信息產業部令第21號的目錄
表1-1-2:信息產業部令第21號附件的內容
附件1-1:《建立衛星通信網絡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信產部部令第21號)(已廢止)
2、工信部的部令第7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成立后,啟動了對原信息產業部部令第21號進行了修訂。本次修訂,工信部同時對其他通信類的8部部門規章同時開展了修訂工作。修訂工作的原則有3個,詳見下表1-2-1中,修訂的內容體現在制度的調整與創新上,歸納為5個方面,也匯總在表1-2-1中。
表1-2-1:工信部成立后對部門規章修訂工作的原則與內容創新
為此,工信部以第7號部令于2009年3月1日發布了新修訂的《建立衛星通信網絡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并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原信息產業部第21號部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適用該規定。
所稱的衛星通信網,是指利用衛星空間電臺進行通信的地球站組成的通信網。所稱的地球站,是指設置在地球表面或者地球大氣層主要部分以內的、與空間電臺通信或者通過空間電臺與同類電臺進行通信的電臺。該規定求,國家對建立衛星通信網實行許可制度。設置使用地球站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頒發的無線電臺執照。
新修訂的規定共由5章(40條)條文和1個附錄組成,具體的章名稱及對應的條數匯總在下表1-2-2中;其附錄《衛星通信網技術方案應包括的基本資料》的內容與表1-1-2基本相同。
表1-2-2:工信部部令第7號的目錄
表1-2-2與表1-1-1相比,其章數、章名及對應的條數基本相同,只是在第四章《罰則》中減少了一條。但條款的具體內容相對變化還是較大的。如同樣是第五條,建立衛星通信網的,應當具備的條件中,原版要求為5項,而修訂版要求為8項,等等。若要詳細了解修訂版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1-2。
附件1-2:《建立衛星通信網絡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工信部部令第7號)
二、《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地球站管理辦法》
衛星移動通信系統作為陸地移動通信網和固定通信網的補充和延伸,在我國已廣泛應用于車船指揮監控、新聞報道、災害救助、森林防火、水文監測、地震監測、石油地質勘探、科學考察、體育活動、應急通信和邊遠地區通信等多個領域。由于衛星移動通信系統覆蓋我國的波束同時可以覆蓋其他國家及境外關口地球站,有些衛星移動通信系統具有星間鏈路及星上處理和交換能力,為境外運營商(或者其代理商)在我國境內非法發展陸地移動地球站用戶,以及為境內用戶非法使用境外關口站提供了條件。因此,有必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以加強對陸地移動地球站的管理,規范其設置使用行為,減少非法用戶,確保通信安全,保障國家利益。
于是,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0年上半年就啟動了該辦法的編制工作,歷時近一年的時間出臺了該《辦法》,其相關歷時時間相關節點詳見下表2-1中。因此,為了規范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地球站的設置使用,避免和減少衛星移動通信系統之間、衛星移動通信系統與其他無線電業務系統之間的干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1年4月21日發布了《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地球站管理辦法》(工信部部令第19號),并于同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
表2-1:《管理辦法》出臺的歷程
該辦法所規范的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地球站的類型有6種,其要求詳見下表2-2。辦法對移動地球站分為兩類進行管理,一類是陸地移動移動地球站,另一類是船載和航空器載移動地球站。對于陸地移動移動地球站,工信部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受理陸地移動地球站無線電臺注冊登記手續的申請,核發電臺執照。對于船載和航空器載移動地球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設置使用無線電臺手續,領取電臺執照。
表2-2:移動終端地球站的類型及要求
該辦法共由22條條款和2個附錄所組成。該辦法的主要規定內容可歸納為7個方面,具體匯總在下表2-3中。其中,附錄為《移動地球站注冊登記申請表》(附錄一)和《移動地球站技術資料備案表》(附錄二),附錄中給出了具體表格格式和詳細的填表說明。若要詳細了解工信部部令第19號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2。
表2-3:工信部部令第19號的主要規定內容
附件2:《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地球站管理辦法》(工信部部令第19號)
另外,隨著移動平臺地球站,也包括動中通地球站的大量使用,我國無線電管理部門又專門出臺有相應的規范性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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