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對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置使用移動平臺地球站、地靜止軌道衛星固定業務Ka頻段設置使用動中通地球站的管理,避免和減少這兩類地球站對相鄰衛星以及地面無線電臺(站)的干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2號)、《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7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專門頒布了相關的管理規定及要求。
欲具體了解上述相關法規具體內容的請進入:國務院令第672號;工信部令第7號
一、設置使用移動平臺地球站的管理辦法(工信部無[2013] 29號)
為了規范在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置使用裝載在移動平臺上的地球站(以下簡稱移動平臺地球站),避免和減少移動平臺地球站對相鄰衛星以及地面無線電臺(站)的干擾,根據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置使用移動平臺地球站管理暫行辦法》。并于2013年1月21日發布了“關于印發《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置使用移動平臺地球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無[2013] 29號),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1、動平臺地球站的定義
該《辦法》所稱的移動平臺地球站是指使用衛星固定業務C頻段或Ku頻段,安裝在機動車、列車、船舶、航空器等可移動平臺上,可在移動中或在停止狀態下與衛星進行無線電通信的地球站。移動平臺地球站可分為車載、船載、機載、可搬移式或便攜式地球站等類型。
欲更多了解Ku頻段移動平臺地球站通用技術要求的請進入。
2、設站使用的技術要求
該《辦法》指出:移動平臺地球站是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的一類特殊應用。只有在特定環境中,并滿足本辦法的相關條件和要求下方可設置使用。設置使用移動平臺地球站應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不得對其它依法設置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同時應提高自身抗干擾能力,避免和降低來自其他合法無線電臺(站)的干擾影響。
設置使用移動平臺地球站,應遵守該衛星網絡與其他衛星網絡達成的協調協議。在指向對地靜止衛星軌道3度之內的任何方向偏軸角ψ上的最大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譜密度不得超出下表1-2-1中的限值要求;設置使用移動平臺地球站,在水平方向發射的最大EIRP和EIRP譜密度不得超出下表1-2-2中的限值要求;其它的相關技術要求詳見下表1-2-3中。
表 1-2-1:偏軸角ψ要求
表 1-2-2:水平方向發射的最大EIRP和EIRP譜密度的限值
表 1-2-3:設置使用移動平臺地球站的其它相關技術要求
3、設站的相關管理要求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移動平臺地球站應適用本辦法,包括在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岸線300千米范圍內使用船載移動平臺地球站的。《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置使用移動平臺地球站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共有十三條,對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置使用移動平臺地球站做出具體管理要求,包括許可要求、備案要求、使用要求、防干擾要求、涉外要求及罰則要求等。若要詳細了解該《暫行辦法》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1。
附件 1:《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置使用移動平臺地球站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無[2013] 29號)
二、地靜止軌道衛星固定業務Ka頻段設置使用動中通地球站(工信部無[2019] 120號)
為適應衛星通信業務發展需要,推動Ka頻段高通量衛星廣泛應用,同時避免和減少Ka頻段動中通地球站對其他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等有關規定,參照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結合我國頻率使用實際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現就Ka頻段設置、使用動中通地球站相關事項,于2019年6月11日印發了《關于規范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固定業務Ka頻段設置使用動中通地球站相關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2019] 120號),明確在Ka頻段設置、使用動中通地球站的管理政策及技術要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下簡稱《Ka動中通通知》)。《Ka動中通通知》的發布,適應了當前寬帶通信衛星的發展趨勢,有助于指導動中通地球站設置使用人合理、有效地制定頻率使用方案,規范引導設備廠商依規、有序地研制、生產動中通地球站終端設備,從而有效促進寬帶衛星通信的廣泛應用。
1、Ka頻段動中通地球站的定義
《Ka動中通通知》所稱Ka頻段動中通地球站是指使用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固定業務Ka頻段,安裝在機動車、鐵路機車(含動車組列車)、船舶、航空器等可移動平臺上,可在移動中與衛星進行無線通信的地球站。Ka頻段動中通地球站使用的接收頻率為17.7~20.2GHz,發射頻率為29.5~30.0GHz。
欲更多了解Ka頻段動中通地球站通用技術要求的請進入。
2、設站使用的技術要求
建立含Ka頻段動中通地球站的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Ka頻段動中通地球站,應滿足《Ka動中通通知》中的附件所列操作和技術要求,具體詳見本文的下附件2。
3、設站的相關管理要求
建立含Ka頻段動中通地球站的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Ka頻段動中通地球站,應依據《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和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同時,還應遵守上述的《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置使用移動平臺地球站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無[2013] 29號)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規定。
在我國領水和領空使用外籍船舶和外籍航空器上安裝的動中通地球站,應接入取得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頒發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衛星通信網進行通信,并接受該網監測和控制中心的管理。建網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要求,定期報備網內外籍船舶和外籍航空器使用動中通地球站的有關情況。港澳臺登記的船舶和航空器參照外籍船舶和航空器管理。
若要詳細了解《Ka動中通通知》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2;若要更多了解對《Ka動中通通知》內容具體解讀的請查閱下附錄2。
附件 2:《關于規范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固定業務Ka頻段設置使用動中通地球站相關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2019] 120號)。
附錄 2:關于對該《Ka動中通通知》內容詳細解讀
三、上述兩個管理文件間的關系
《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置使用移動平臺地球站管理暫行辦法》與《Ka動中通通知》均是規范衛星固定業務網內設置、使用的移動平臺地球站(含動中通地球站),后者是在前者已明確C、Ku頻段使用規劃的基礎上,新增了Ka頻段500MHz帶寬的資源。兩者適用的對象略有不同,前者明確的移動平臺地球站含動中通地球站和靜中通地球站,后者僅適用于動中通地球站。此外,兩者對地球站技術指標的設定也因頻段、傳輸特性等不同而有差異。但兩者對建網單位的要求(包括管理方式、衛星操作者職責、建網單位職責、臨時設置使用等)是一致的。
欲進一步了解衛星通信系統射頻工作頻率分配的請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