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述
1、淵源
無線電臺(站)的發射標識是無線電通信管理的重要內容,全球的無線電管理是遵循國際電聯(ITU)的《無線電規則》。在《無線電規則》的第一章的第2條《一般術語》的第Ⅲ節《發射標識》中要求:各種發射應按照附錄1中所述的方法,用必要帶寬和類別加以標識。《無線電規則》的附錄1是《發射類別和必要帶寬》,在該附錄中規定:各種發射須按本附錄中所說明的必要帶寬及其類別予以標識。該附錄詳細的規定了必要帶寬和發射類別的標識方法。
需要說明的是,而ITU的《無線電規則》是由每屆國際電聯世界無線電大會(WRC)結合當今全球無線電通信的實際(包括業務的發展、技術的發展等)而不斷修訂的。因此,在使用《無線電規則》時應采用最新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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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將《無線電規則》附錄1《發射類別和必要帶寬》轉化為了國家標準,即1989年發布的GB/T 12046《無線電發射的標識及必要帶寬的確定》。但在2008年修訂時,合并到了GB/T 12572《無線電發射設備通用要求和測量方法》中。國家標準是依據當時的《無線電規則》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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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射標識的組成
為了明確表示無線電臺的發射標識,避免可能出現的混淆,在1978年,當時的國際無線電咨詢委員會(CCIR)建議采用新的標識方法,即通常用三個基本符號(如字母或數字)和兩個附加符號來分別表示發射類型及特性(如信號特征具體的說明和復用情況),必要時可在基本符號前添加三位數字和一個字母來表示必要的帶寬。其中,此時發射類別的國際標識的新舊代號對照詳見下表1-2,以供了解。
表1-2:發射類別的國際標識的新舊代號對照(1987年)
然而,按照最新《無線電規則》的要求,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各種發射,須有發射標識。依據《無線電規則》的附錄1的規定,其發射標識應由必要帶寬和發射類別兩部分所組成,它們是由各種符號所標識,這些符號是由英文字母、阿拉伯數字、特殊字符(如短橫“-”)按一定的規則組合而成。其規則應按《無線電規則》附錄1中的規定來確定。
必要帶寬是用四個符號來標識的。發射類別是由基本特性和任選附加特性所組成,基本特性用三個符號來標識,任選附加特性用兩個符號來標識的。因此,無線電臺的各種發射,其發射標識應是由九個符號來標識的。例如,發射標識 “3K70A1AAN” 的符號,就表示采用雙邊帶連續波電報,載波調制,所需帶寬為3700Hz。
3、相關術語的定義
在《無線電規則》中,將無線電通信設備稱之為“無線電臺(站)”。因此,在《無線電規則》的第一章第1條《術語與定義》中給出有無線電臺、發射、發射類別、必要帶寬等術語的定義,為了便于大家理解,特匯總于下表1-3中。
表1-3:相關術語與定義
二、必要帶寬
在《無線電規則》的第一章的第3條《電臺的技術特性》中要求:發射帶寬還應保證最有效地利用頻譜;這通常要求把帶寬保持在技術狀態和該項業務的性質所允許的最低值上。附錄1是確定必要帶寬的導則。
1、必要帶寬的標識
那么,依據《無線電規則》的附錄1的規定,必要帶寬的標識須用三個阿拉伯數字和一個字母共四個符號來表示。具體標識的要求詳見下表2-1,請關注表中給出的示例。該字母表示小數點的位置,代表帶寬單位,第一個符號不能是0,也不能是K、M或G。為了對每個發射進行全面標識,須在分類符號之前添加表2-1所表明必要帶寬的四個字符符號。
表2-1:必要帶寬的標識要求
2、必要帶寬的確定
依據《無線電規則》的附錄1的規定,必要帶寬是按下表2-2所要求的方法之一來確定。表中提到了ITU-R建議書MS 1138《必要帶寬的確定及其計算舉例與相應的發射標識的舉例》。該建議書確定了各類信號的振幅、頻率和脈沖調制的必要發射帶寬,同時也提供了發射的抽樣計算和標識。該建議書的MS 1138-3版本將納入《無線電規則》的附錄1的內容,包括必要帶寬的計算公式和例子。若要詳細了解該建議書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
表2-2:必要帶寬的確定要求
附件:ITU-R MS 1138-3(10/2019)《必要帶寬的確定及其計算舉例與相應的發射標識的舉例》
三、發射類別的標識
由表1-3中定義可知,對于發射類別,標識的是某發射的一組特性。這些特性包括基本特性和任選附加特性,依據《無線電規則》的附錄1的規定,其標識方法如下:
1、基本特性的標識
發射類別中的基本特性用三個符號標識:第一個符號標明主載波的調制方式,用英文字母表示;第二個符號標明調制主載波的信號的性質,用阿拉伯數字及英文字母表示;第三個符號標明擬發送的信息的類型,用英文字母表示。其各符號及含義詳見下表3-1。僅在短時間內或偶爾使用的調制(如在多數情況下用于識別或呼叫的調制),只要所表明的必要帶寬不會因此而增加,則可以忽略不計。
表3-1:發射類別中基本特性的標識
為了幫助通信人對無線發射基本特性標識的理解,這里選擇了相關基本特性標識的詳細解釋,包括各種無線電報發射(如A1A、A1B、A2A、A2B、F1B、F7B、A3C、F1C等)和各種無線電話發射(如A3E、B3E、F3E、H3E、J3E、R3E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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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加特性的標識
應增加兩種任選的特性以便更加完整地描述某一發射。發射類別的任選附加特性的兩個符號是:第四個符號標明各信號的詳細說明;第五個符號標明復用性質。其各含義及含義詳見下表3-2。若無附加特性,以一段劃線代替
表3-2:發射類別中附加特性的標識
四、關于國家標準GB/T 12572的規定
在我國國家標準GB/T 12572《無線發射電設備參數通用要求和測量方法》中也給出了發射設備的發射標識,即必要帶寬和發射類別,及其必要帶寬的確定。它是依據當時的《無線電規則》及其附錄1所規定的,然而它卻是嚴重滯后于ITU發布的《無線電規則》最新版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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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無線電規則》中指出:“每個電臺應按其臨時或長期運營的業務進行分類”。顯然,作為無線電業務的承載者,無線電臺(站)與無線電業務之間存在一一對應的關系。按照業務范圍不同,ITU-R建議書SM 1413給出了無線電臺(站)的類別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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