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無線電臺類別,是無線電電臺管理的要求。通過無線電臺類別,可以掌握所設電臺的類型和所提供的無線電業務,并使無線電管理部門對電臺的設置、使用許可進行有效的管理。如按照《無線電規則》條文第十八條《執照》的要求,對電臺的設置應實施執照許可等。
一、引述
無線電電臺的管理是無線電通信管理的重要內容,全球的無線電管理主要遵循的是國際電聯(ITU)的《無線電規則》。為了加強全球無線電管理的信息化、規范化,在《無線電規則》中,其附錄4《實施第三章程序時使用的各種特性的綜合列表和表格》,給出了全球無線電管理部門(包括一個主管部門或代表一組指明的主管部門行事的主管部門)應使用的管理信息用表、要求及示例。《無線電規則》的第三章是《頻率指配和規劃修改的協調、通知和登記》,該章共包括《無線電規則》條文的第七條到第十四條,要求的內容非常繁多。
盡管《無線電規則》附錄4對無線電管理(包括頻率、電臺及業務等)提出了相關使用的信息用表及要求,但在具體使用中有些模糊,可能導致不一致或不準確。為此ITU-R又專門發布了建議書SM 1413《用于通知和協調目的的無線電通信數據詞典》。該建議書對附錄4中的相關信息要求給出更具體的規定。該“無線電通信數據詞典(RDD,Radio communication data dictionary)”更佳改進了主管部門之間以及主管部門和ITU的無線電通信局(BR)之間通知和協調數據的交換。在該建議書中給出了無線電臺類別一覽表,包括類別及代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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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線電臺類別
在ITU-R建議書SM 1413中,關于無線電臺類別,是分別給出了陸地業務電臺類別和空間業務電臺類別,包括電臺分類名稱、代碼及與業務分類代碼的對應。具體詳見下附件2。在SM 1413-4版本中,共給出了39種陸地業務電臺的類型分類(其中有10種暫未給出類別代碼)和65種空間業務電臺的類型分類。
附件2:ITU-R建議書SM 1413給出的電臺類別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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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SM 1413的規定,無線電臺類別代碼主要用于對信號配置操作的分類等,代碼格式應為2個字符,通常用英文字母表示。
三、我國的使用
我國工信部在2018年印發了《關于啟用新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執照(地面無線電業務)> 的通知》(工信廳無[2018] 99號),發布了新版地面業務無線電臺執照樣式及頒發指南,新版《執照》自2019年7月1日起啟用。其執照的編號中就包括了電臺的類別代碼。
在該通知的《地面業務無線電臺執照頒發指南》中要求,我國使用的電臺類別是參照ITU-R SM.1413 建議書并結合了我國地面無線電業務臺(站)管理實際情況制定的。當然其選用的電臺類別代碼是與SM.1413 建議書中規定的陸地業務電臺類別是一致的,我國選用了其中的16種電臺類別。在該指南中給出了我國電臺(站)類別代碼表及相關說明(包括含義、所涉及的主要無線電臺站、特別說明等),具體內容詳見下附件3。
附件3:我國地面無線電業務電臺類別一覽
溫馨提示:在工信廳無[2018] 99號通知實施后,早期使用的我國無線電臺類別一覽表應廢止了,因為它與ITU-R SM.1413-4 建議書的規定是不相符的。為了大家參考,下表3給出了我國早期使用的無線電臺類別一覽表的內容,亦作對比。
表3:我國早期使用的無線電臺類別一覽表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無線電臺的管理,除上述電臺類別的要求外,還有電臺的發射類別、電臺的呼號等的管理規定,它們的功用和要求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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