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述
電信業務是指電信部門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發送、傳遞和接收包括符號、信號、文字、圖像或者語言等各種信息,為用戶提供的各類電信服務項目的統稱。我國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兩大類。基礎電信業務是指投資建設和經營具有物理實體的傳輸、交換、接入等網絡元素和提供端到端全程信息服務的業務。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絡元素或業務向最終用戶提供信息處理服務的業務。
對電信業務進行分類管理,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同時也符合我國對不同業務管理的需要。由于開辦不同種類的電信業務所需要的資源和條件是不同的,如在網絡、資金、人員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有些業務還需要頻率、碼號等稀缺資源,所以對不同電信業務的經營條件和管理要求也是不同的。表現在: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許可的條件和要求是不一樣的,涉及優先電信資源的電信業務與不涉及優先電信資源的電信業務的條件和要求業務也是不同的等等。
《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不僅是電信監管部門發放經營許可證、開展市場監管的依據,也是電信企業規范自身經營行為的基礎;通過發布《電信業務分類目錄》,有助于監管機構有針對性地處理好各類業務發展、經營中出現的界定、歸類及管理等問題。
二、我國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版本更新情況介紹
隨著電子信息技術、通信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的不斷發展融合,電信業務也隨之在發展變化,同時,也是為了適應我國電信市場的發展需求,我國已相繼四次發布了電信業務分類目錄,新修訂的版本將代替原有的版本。
1、第一次發布-電信條例版
我國首次正式發布電信業務目錄是在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中,作為其附件公布了《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其目錄內容詳見下表2-1。
表2-1:2000年《電信條理》所附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
2、第二次發布-2001年版
由于第一次發布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是隨國家《電信條例》一起頒布,不便于分類很細,只是基于物理電信網絡給出了基礎電信業務及增值電信業務,由表2-1可以看出。因此,緊接著于2001年6月,當初的信息產業部就進行了第二次發布,稱為2001年版。
2001年版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僅是對電信條例版的基礎電信業務與增值電信業務增加了子類,即進行了細化,具體詳見下表2-2。
表2-2:2001年版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
3、第三次發布-2003年版
經過了2年的實踐,信息產業部又于2003年4月發布了第三次《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對2001年版進行了調整,稱為2003年版,具體分類目錄詳見下表2-3。由表可知,2003年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與2001年版相比的最大區別在于:
表2-3:2003年版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
首先,仍然將我國電信業務采用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兩大類的整體架構,同時,為了適應未來全業務公司的發展趨勢,有利于向基礎運營商提供更大的業務發展空間,根據是否涉及網絡和信息安全、市場規模和網絡資源等因素,又將基礎電信業務分成一類基礎電信業務和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進行管理。其中,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涉及需要建設全國性的網絡設施,影響用戶范圍廣,關系到國家安全和經濟安全,相應采取適度競爭、有效控制的嚴格管理政策,以避免重復建設,充分發揮規模經濟的作用,保持基礎設施的運行平穩,協調發展;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對上述因素的影響程度相對小些,因此根據市場發展需求和電信資源有效配置等因素,能夠逐步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
其次,增值電信業務的分類不再基于網絡,而是基于業務特征,即根據增值電信業務特征,將部分能夠在不同網絡上實現、在業務特征上沒有本質區別的業務歸并在一起;同時根據業務規模經濟效益性、對電信市場的影響程度等考慮劃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增值業務進行管理。其中為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對規模經濟效益型不十分明顯、對市場影響不大的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進入政策相對寬松,從而鼓勵中小型企業參與競爭,促進發展。
此外,2003年版電信業務目錄給出了各項業務的界定,包括基本分類業務和詳細分類業務的定義、特征屬性、管理要求及業務類型等。
欲作為資料性查詢而詳細了解2003年版業務界定的請進入。
4、第四次發布-2015年版
為適應電信新技術、新業務發展,進一步推進電信業改革開放,促進電信業務繁榮健康發展,擴大信息消費,規范市場行為,提升服務水平,保障用戶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工信部對2003年版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重新進行了調整,于2015年12月25日發布了《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其2015年版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詳見下表2-4
表2-4:2015年版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
三、2015年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介紹
1、修訂的原因:2003年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的出臺在當時條件下是為滿足我國加入WTO承諾表中關于開放電信業務市場的要求,以及適應當時多運營商競爭格局初步形成的市場格局,促進電信市場的有效競爭、增強監管可操作性的需要而頒布的。然而,自2003版頒布后的十年來,全球通信行業的發展環境(如三網融合的大環境)、業務內涵均已發生了深刻而重大的變化,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新技術新業務創新迅猛發展、電信監管體制的深入轉型及電信市場對內、對外開放等新問題、新形勢,都對電信業務分類目錄調整工作提出了直接的需求,具體動因詳見下表3-1中。為此,工信部在2013年就開始著手對《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03年版)》進行調整修訂工作,曾于2013年5月23日在網上發布了征求意見稿,開始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表3-1:2003年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的修訂動因
2、修訂原則:經過專家論證和廣泛征集意見,完成了本次修訂,本次修訂的原則及指導思想列于下表3-2之中。為此, 2015年版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基本分類框架不變,仍維持我國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兩類,基礎電信業務仍分為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和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仍分為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
表3-2:2015年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的修訂原則與指導思想
3、調整變化:修訂的2015年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相比與2003年版,重點變化在于:對于基礎電信業務,對IP電話、蜂窩移動通信業務、衛星通信業務、互聯網數據傳送業務、網絡接入設施服務業務等進行了調整和細化。對于增值電信業務,為更好的適應業務和市場發展需要,將原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所含業務子類重新調整、合并,確定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為基于設施和資源類的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為基于公共應用平臺類的業務。同時明確了內容分發網絡業務、編碼和規程轉換業務,并對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呼叫中心和信息服務業務進行細化。具體調整變化的業務部分、內容與因由被匯總于下表3-3中,請關注。
表3-3:2015年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的調整變化
4、業務界定
2015年版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同2003年版一樣,對修訂后的業務給出了業務界定。欲詳細了解的請查詢下附件。
附件:《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
欲進一步了解電信業務相關知識的請進入:電信業務基本概念及質量屬性;我國電信業務的WTO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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