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的說法是依據早期信息產業部令第39號的規定而提出的。但原信息產業部令第39號在2016年被工業與信息化部修訂后,被工信部令第32號所取代,工信部令第32號所限制的產品已擴展至電器電子設備及其配套產品。那么控制管理范圍擴大了許多,但是電器電子設備及其配套產品的污染控制管理是包含電子信息設備的污染控制管理。
一、《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
隨著我們國家和人們對環境保護和人類健康意識的增強,為控制和減少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促進生產和銷售低污染電子信息產品,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在2006年2月28日信息產業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七部委聯合制定并發布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9號),并于2007年3月1日施行。
1、主要相關概念
電子信息產品:該管理辦法界定的電子信息產品的含義是指,采用電子信息技術制造的電子雷達產品、電子通信產品、廣播電視產品、計算機產品、家用電子產品、電子測量儀器產品、電子專用產品、電子元器件產品、電子應用產品、電子材料產品等產品及其配件。
為此,原信息產業部還編制了《電子信息產品分類目錄注釋》,欲了解的請進入。
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是指,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質或元素: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
2、主要管理制度:
1)分工分級管理:所謂分工管理是指信息產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環保總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電子信息產品的污染控制進行管理和監督。必要時上述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解決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工作重大事項及問題。所謂分級管理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信息產業、發展改革、商務,海關、工商、質檢、環保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電子信息產品的生產、銷售、進口的污染控制實施監督管理。必要時上述有關部門建立地區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工作協調機制,統一協調,分工負責。
2)環保使用期限管理:由電子信息產品的生產者或進口者自行確定,并應在產品或產品說明書上標注。標注的樣式和方式應當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欲詳細了解電子行業標準關于標注規定的請進入。
3)標注管理:首先是電子信息產品生產者、進口者應當對其投放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進行標注,標注在產品或產品說明書上。標注的樣式和方式應當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另外還應包括產品包裝物的標注要求。
4)重點管理目錄管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由電子信息產品類目、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種類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組成,并根據實際情況和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的要求進行逐年調整。對納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的產品將實施強制性認證。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9號)共由四章(總則、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罰則與附則)、二十七條所組成。若要詳細了解該管理辦法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1。
附件1:《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9號)(已作廢)
二、《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
隨著我國電器電子產業的發展,原信息產業部第39號令的相關制度逐漸凸顯出一定的局限性,亟需進行修訂。為此,2016年1月6日工信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環保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八部委聯合發布了《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32號),并于2016年7月1日施行。32號令是對39號令的修訂,因此39號令同時被廢止。
1、修訂的目的
事實上2010年4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就啟動了對39號令的修訂工作。近年來,隨著我國電器電子產業的發展,39號令的相關制度逐漸凸顯出一定的局限性,亟需進行修訂。一方面,適用范圍亟需適當拓寬。其他國家有關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立法,一般涵蓋電子信息產品和包括家用電器等在內的其他產品。我國是電器電子產品制造大國,39號令僅規范電子信息產品的污染控制,沒有覆蓋冰箱、洗衣機等大量的電器電子產品,不利于全面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同時,也導致部分企業使用兩套標準組織生產,對出口國外的產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質、對國內銷售的產品卻不采取相應的措施。根據我國電器電子產業發展的實際,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需要拓寬《辦法》的適用范圍。另一方面,管理方式亟需完善。39號令對納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的產品都實施強制性認證。但不同產品污染控制管理的要求不同,且電器電子產品升級換代的周期短,有些產品的淘汰周期甚至只有兩三個月,全面實行強制性認證將延遲產品上市時間,不利于產品創新和產業發展。因此,需要調整39號令的有關管理方式,建立合格評定制度,完善管理機制。新《管理辦法》修訂制定的目的主要體現在下表2-1所示的5個方面。
表2-1:新《管理辦法》修訂制定的目的
2、修訂的主要變化
那么32號令對39號令主要調整的內容表現在下表2-2的四個方面。由表中可知,新《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32號)與原《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9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其中,適用范圍由“電子信息產品”調整為“電器電子產品(包含了電子信息產品)”,且將“電器電子產品”的含義界定為:是指依靠電流或電磁場工作或者以產生、傳輸和測量電流和電磁場為目的,額定工作電壓為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的設備及配套產品。其中涉及電能生產、傳輸和分配的設備除外。
表2-2:32號令對39號令主要調整的內容
另外一個重大變化就是,將“重點管理目錄”調整為“達標管理目錄”,即將強制認證制度調整為合格評定制度。新《管理辦法》仍采用“兩步走”的工作思路,即“第一步”對《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內的產品僅要求聲明其中的有害物質信息,即遵從標識標注要求標準; “第二步”則對進入《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達標管理目錄》的產品實施有害物質限量要求。不同的是:對于“第二步”涉及的合格評定模式,新《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指出 “國家建立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制度”,即將依據產業發展實際,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合格評定制度,并依據新《管理辦法》中確定的程序另行制定相關文件,明確具體措施和辦法。
欲詳細了解新《管理辦法》達標管理目錄的請進入。
3、新《管理辦法》的實施
經修訂的《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32號)共有四章(總則、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罰則與附則)、二十三條所組成。若要詳細了解新管理辦法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2-1。
附件2-1:《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32號)
為了更好的貫徹落實第32號令,工信部于2016年5月發布了關于“實施《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的常見問題答疑”文件。該文件從5大方面共答疑了56個問題,欲具體了解的請查閱下附件2-2。
附件2-2:實施《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的常見問題答疑
另外,在新舊兩個版本《管理辦法》中都有規定,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因此,我國已制定了與《管理辦法》相配套的國家標準和電子行業標準等。
欲進一步了解工信部其他相關信息通信方面部令的請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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