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關于“電子信息產品的分類目錄”的說法是依據早期信息產業部令第39號的規定而提出的。但原信息產業部令第39號在2016年被工業與信息化部修訂后,被工信部令第32號所取代,工信部第32號令所限制的產品已擴展至電器電子設備及其配套產品。范圍擴大了許多,但應該說電器電子設備及其配套產品是包含電子信息設備的。
二、電子信息產品的分類目錄
2006年2月28日信息產業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七部委聯合發布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9號),并于2007年3月1日施行。該管理辦法是為控制和減少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促進生產和銷售低污染電子信息產品,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而制定的。
欲詳細了解信息產業部令第39號內容的請進入。
在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第一款,給出了電子信息產品的含義,它界定了該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其電子信息產品共分為十大類。為了更進一步了解其中的電子信息產品的定義與含意,信息產業部根據部統計電子信息產業經濟指標所用的《電子信息產業行業分類》,對適用《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的電子信息產品的詳細分類注釋如下表2的目錄。在表2的目錄中,共有十類產品,每類產品有包含有相關設備、器件及材料等,又有大類與小類之分,具體詳細內容詳見附件2。
表2:電子信息產品的詳細分類注釋目錄
附件2:電子信息產品的詳細分類
三、電器電子產品的分類目錄
2016年1月6日工信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環保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八部委聯合發布了《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32號),并于2016年7月1日施行。32號令是對39號令的修訂,因此39號令同時被廢止。
欲詳細了解工信部令第32號內容的請進入。
新《管理辦法》的第三條第一款,給出的電器電子產品的含義是,指依靠電流或電磁場工作或者以產生、傳輸和測量電流和電磁場為目的,額定工作電壓為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的設備及配套產品。其中涉及電能生產、傳輸和分配的設備除外。
鑒于上述對電器電子產品的定義與界定,原《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9號)的《電子信息產品分類注釋》采用列舉法對所適用的十大類產品進行了列舉,這種方式顯然對于新《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32號)已經不適用了。新《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已擴展至電器電子設備及其配套產品,考慮到電器電子行業技術發展快、產品更新換代快的特點,仍采用列舉的方式難以窮盡所有電器電子設備。因此,新《管理辦法》采用對適用的主要設備大類進行歸納和說明的方式,供相關方執行過程中對產品進行歸類對照時參考使用,并不再另行制定其他有關新《管理辦法》產品適用范圍的說明文件。
在工信部關于“實施《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的常見問題答疑”文件中給出了對適用新《管理辦法》的主要設備大類進行歸納和說明。其產品分類的主要依據是國家統計局GB/T 4754-2011《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國家統計局統計用產品分類目錄,以及原《電子信息產品分類注釋》等。該歸類和說明也歸納了十大類,具體內容詳見下表3,其中是第一大類就是通信設備類。
表3:電器電子產品歸類目錄與說明
欲詳細了解GB/T 4754內容的請進入。
四、關于“重點管理目錄”與“達標管理目錄”
“重點管理目錄”是原《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9號)對電子信息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一種管理方式。原《管理辦法》的第十八條規定:信息產業部商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編制、調整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由電子信息產品類目、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種類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組成,并根據實際情況和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的要求進行逐年調整。
“達標管理目錄”是新《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32號)將原來的管理方式的改變與改進,新辦法不再使用和發布“重點管理目錄”來對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進行管理。新《管理辦法》的第三條第四款指明: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達標管理目錄,是為實施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而制定的目錄,包括電器電子產品類目、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種類、限制使用時間及例外要求等內容。它的第十七條也規定: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采取目錄管理的方式。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產業發展的實際狀況,商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編制、調整、發布達標管理目錄。
因此,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相關部委,根據產業發展情況,以公開、透明的原則逐批次發布《達標管理目錄》。于2017年6月,工信部組織編制了《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達標管理目錄(第一批)》(征求意見稿)。同時,歸納整理了《達標管理目錄限用物質應用例外清單》,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另外,在前后兩個《管理辦法》中都有規定,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按照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因此,我國已制定了與《管理辦法》相配套的國家標準和電子行業標準等。
欲進一步了解我國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的請進入。
658.3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