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間互聯,是指建立電信網間的有效通信連接,以使一個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用戶能夠與另一個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用戶相互通信或者能夠使用另一個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各種電信業務。互聯包括兩個電信網網間直接相聯實現業務互通的方式,以及兩個電信網通過第三方的網絡轉接實現業務互通的方式。對于現代通信網絡,網間互聯不僅是指傳統電信網間的互聯,自然也包括互聯網絡與傳統電信網絡間的互聯,還包括互聯網骨干網絡間的互聯。
電信網絡之間的互聯對競爭環境下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絡順利運行具有重要意義。只有實現互聯互通,新參與競爭者才能提供完善的服務、更好地參與競爭;不同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的用戶才能進行通信,用戶才能使用不同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業務,充分享受到競爭帶來的好處;同時可以促進網絡資源的有效使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建設,保證我國電信業務市場的有效競爭。一直以來,經過各方的積極努力和艱苦工作,我國的電信網間互聯工作已納入正軌,基本適應了電信市場競爭的需要。
一、電信網間互聯的必要性
1、電信市場格局已發生顯著變化,電信網間互聯是開展竟爭的前提條件
電信網間的互聯互通不僅是電信市場改革和開放的重要條件,更是一種首要條件,它已成為衡量我國電信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國外的經驗也表明,互聯互通經常成為國外電信市場改革的導火索,互聯互通搞不好,不能為其他公司公平地進入市場創造條件,那就要進行改革。因此在電信市場改革和開放過程中要解決的主要矛盾之一就是解決好互聯互通問題,互聯互通的質量好了,互聯互通實現的水平高了,互聯互通爭議解決機制完善了,我國電信市場的競爭環境一定會更好。
2、電信網間互聯是政府管制的重點
電信行業的管制不同于對一般的服務性行業的管制,因為電信具有跨地域的網絡結構特點,屬于資金和技術密集性產業,網絡必須具備相當規模才有效益,網間實現互聯才是經濟的。所以,兩個電信網的企業要開展競爭必須在一個管制的框架下進行。世界各國的“電信法”里都要對各電信企業強制性地規定互聯互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信息產業部的一系列規章,也強調網間互聯是政府管制的重點領域,因為電信網間互聯進展如何,直接關系到新興電信企業生存和發展,關系到電信市場的競爭能否進行。因此,電信網間互聯必須作為政府管制的重點。
3、樹立網間互聯新觀念
我國基礎電信業務競爭的主體都是國有企業,共同發展是國家整體利益的要求。主導電信企業擁有龐大的基礎電信網絡和龐大的固定用戶群體,在網間互聯方面處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承擔著義不容辭的法定責任;在某些業務領域占市場份額較大的企業,也不得拒絕其他企業的互聯要求。為此,無論是政府管制部門還是電信企業,都應當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樹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和電信競爭的新觀念,保證網間互聯互通。尤其是主導電信企業以及占有較大市場份額的電信企業對互聯互通應具有更重要的責任和義務。
4、搞好互聯互通是為用戶提供更為良好的服務
在電信市場競爭的條件下,搞好互聯互通可以為用戶提供更為良好的服務,并給消費者在使用電信業務時提供一個可以選擇的機會。
二、電信網間互聯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第十七條明確規定,電信網之間應當按照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則,實現互聯互通。
1、技術可行原則
競爭環境下,不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絡之間要實現互聯互通,必須要解決如下一系列的技術問題:
1)互聯點的設置:互聯點的設置必須要考慮兩點:一是互聯點的數量和地理位置;二是互聯點在主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絡結構中的位置。具體釋義詳見下表2-1中。因此,網間互聯要遵循技術可行的原則,以保證互聯點的合理選取。
表2-1:互聯點的設置
2)互聯的技術方案:新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絡與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絡實現互聯,還必須在互聯點兩側的交換機設置、撥號方式、路由組織、中繼容量,以及信令、計費、同步、傳輸質量等技術上兼容,對技術規范達成一致,以保證網間互聯互通的實現。
2、經濟合理原則
互聯費是兩家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絡由于互聯互通所發生的費用,它在新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各項支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互聯費的標準關系到互聯互通雙方的投資和經營策略,尤其對新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生存和發展有很大的影響,往往是互聯雙方爭議的重點和焦點問題,因此必須按照經濟合理、保證雙方的經濟利益的原則處理互聯互通的費用問題,以保證互聯的順利實施、市場競爭有效地開展。
3、公平公正原則
電信網間互聯的公平公正原則體現在兩個方面,具體詳見下表2-3。
表2-3:電信網間互聯的公平公正原則的表現
4、相互配合原則
電信網間的互聯互通是一個十分復雜的過程。新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絡要與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絡實現互聯互通,要經歷新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提出互聯要求、雙方進行互聯協商并就有關問題訂立互聯協議、工程建設、費用的分攤、互聯時限、互聯后的網絡管理、計費與結算等過程,因此互聯雙方必須認真合作、相互配合。
三、實現網絡互聯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八條還規定了實現網絡互聯的原則,即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非歧視和透明化的原則,也就是說,在實現網絡互聯時,要制定包括網間互聯的程序、時限、非捆綁網絡元素目錄等內容的互聯規程。互聯規程應當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該互聯規程對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互聯互通活動具有約束力。
四、電信網間互聯的管理機制與管理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第二章中,其中第二節《電信網間互聯》為確立我國作為一項電信管理機制提供了法規依據。為此,我國信息通信產業的主管部門,尤其是在,1998年組建的信息產業部,已作為相應的部門規章制度行使對電信網間互聯進行管理,為適應我國電信事業改革發展的需要,推動我國的電信網間互聯工作,早已陸續制定了《電信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電信網間通話費結算辦法(試行)》、《非主導電信企業的固定本地電話網與其他電話網網間互聯技術規定》等一系列規章和技術規范等。
2000年9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后,信息產業部根據《電信條例》,首先對原有相關電信網間互聯的規章制度進行了修訂,而后又根據互聯工作的實際需要又制定和發布了一系列電信網間互聯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和文件的出臺并不斷完善,為我國各電信運營企業簽定網間互聯協議并實現網間互聯提供了依據和保障,為我國電信市場開展公平有效競爭創造了條件。
2008年工業和信息化部成立后,持續沿用了原信息產業部相關網間互聯的規章制度,并適應發展的需要對原信息產業部的這些規章制度進行了修訂,如在2014年9月23日發布部令第28號,對《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原信息產業部令第9號)進行了修訂等。
鑒于此,我國電信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已經建立和形成了一系列我國電信網間互聯管理的機制和內容,管理機制包括制度管理、結算管理、通信質量監督管理、爭議處理管理等;管理內容包括傳統電信網間的互聯,互聯網絡與傳統電信網絡間的互聯,互聯網骨干網絡間的互聯,以及專用網與公用網間的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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