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妥善處理電信網間互聯爭議,保障電信網各方的合法權益,提高電信網的綜合效益,原信息產業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于2001年11月19日以信息產業部令第15號,發布了《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處理辦法》。該辦法為解決電信網間互聯爭議提供了法規規范。
《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處理辦法》是我國電信主管部門的網間互聯管理制度的內容之一,它將配合另一網間互聯管理制度《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一起使用。這兩個都是原信息產業部發布的,但現在仍然有效,《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經過工信部2014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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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及其與專用電信網單位(以下簡稱“專用網單位”)之間發生的因表1所示的各種爭議時均適用該辦法。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專用網單位是電信網間互聯爭議的當事人。
表1:網間爭議的種類
二、爭議處理管轄
1、信息產業部負責全國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處理協調、指導和監督。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具體負責對經營全國性基礎電信業務公司總部之間及其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專用網單位之間的互聯爭議的處理。
2、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全國性基礎電信業務公司總部以下的經營機構之間及其與專用電信網單位之間的互聯爭議的處理。
三、處理互聯爭議的原則
著重協調,及時處理;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為依據;當事人在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上一律平等。
四、爭議處理的基本規則
發生電信網間互聯爭議,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電信主管部門”)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由電信主管部門作出行政決定;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五、爭議的協調
1、爭議的協調申請。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及其與專用網單位之間發生互聯爭議,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其中任何一方均可以向電信主管部門提出互聯爭議協調書面申請。
2、爭議協調的受理。電信主管部門收到互聯爭議協調申請書后,對協調申請書的內容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發現申請協調的爭議不符合受理范圍或者不屬于規定的管轄范圍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不予受理或告知由相關機構處理。經審查符合辦法規定要求的,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正式開始進行協調。
3、爭議協調的工作程序:具體詳見下表5-3。
表5-3:爭議協調的工作程序
電信主管部門在協調的每個階段,均應當出具《電信網間互聯爭議協調意見書》正本一式三份,副本若干份。正本由爭議雙方各執一份,電信主管部門存檔一份。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出具的《電信網間互聯爭議協調意見書》副本應當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六、爭議的專家公開論證
1、協調不能使爭議雙方達成協議的,電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的互聯爭議,隨機邀請電信技術、經濟、法律方面的專家進行公開論證。電信主管部門至少應當在論證前7日向應邀專家通報論證事項和有關情況。
2、論證會由電信主管部門主持,論證會由電信主管部門的代表,電信技術、經濟、法律方面的專家,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新聞單位參加。每次論證會邀請的電信技術、經濟、法律專家不少于5人。
3、論證會應當遵循下表6-3的程序進行。
表6-3:論證會的程序
在論證期間,對需要進一步由有關方面說明的情況或需要現場調查的項目,由電信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研究,并請專家再次論證和提出網間互聯爭議解決方案。
七、爭議的行政決定
1、電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所邀專家的公開論證結論和提出的網間互聯爭議解決方案,在45日內作出行政決定。電信主管部門作出行政決定應當充分尊重專家的論證意見和建議。對未予采納的建議和意見,應當向專家作出說明,但涉及國家機密的除外。行政決定一般應由電信主管部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由主要負責人簽署。行政決定作出后,應當向信息產業部行政復議機構備案。電信主管部門對作出的行政決定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2、互聯雙方在電信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前,可以自行達成互聯協議,并報電信主管部門備案。
3、行政決定作出后,爭議雙方應當在決定規定的時限內自覺履行。
4、爭議一方或雙方對行政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定不停止執行。
5、違反該辦法規定,拒不執行電信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互聯爭議解決行政決定的,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欲詳細了解《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處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15號)具體內容的請查閱附件。
附件:《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處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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