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通信出入口設施主要是指國際通信出入口局及相關設施,它是我國通信網絡及電信基礎設施的有機組成部分,承擔著我國通信電路、通信業務與國際通信網絡聯網互聯互通的功能任務。由于是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相當于我國通信系統的邊境關口,其設置和建設既有技術上的考量,更有安全上的關切。為此,我國電信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國際通信出入口設施的設置與建設相當重視,出臺有相關的部門規章,予以加強管理。從而,維護我國的國家利益,保障國家的通信主權和安全,促進國際通信網健康、有序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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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概念
國際通信設施,包括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簡稱國際通信出入口)和國際傳輸網等電信設施。國際通信出入口分為國際通信信道出入口、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和邊境地區國際通信出入口,三者的含義及設置要求詳見下表1-1。國際通信信道出入口和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的構成類型詳見下表1-2。國際傳輸網是指從境內的國際通信信道出入口至境外國家和地區間進行通信的所有有線、無線和衛星等電信設施。
表 1-1:國際通信出入口的分類、含義及設置位置要求
表 1-2:國際通信信道出入口和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的構成類型
二、國際通信出入口設置的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管理,維護國家利益,促進國際通信健康、有序地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當時的信息產業部于2002年6月26日特制定并發布了《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22號),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國際通信出入口局、從事國際電信業務,必須遵守本辦法。國家電信行業主管部門(當時是信息產業部)負責國際通信出入口的設置審批和監督管理。該《辦法》重點規范了兩部分管理內容:
1、國際通信出入口的設置、調整和撤銷
該《辦法》規定,國際通信出入口的設置數量、地點,由信息產業部根據我國國際通信網發展總體規劃、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申請和國際電信業務發展的需要確定。下表2-1整理了國際通信出入口的設置、調整和撤銷的相關管理要求,包括審批的法規依據、許可的條件、提交的申請材料、程序和期限等等。
表2-1:相關國際通信出入口的設置、調整和撤銷的管理要求
2、國際通信出入口的管理和運營
該《辦法》規定了設置國際通信出入口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諸多自律性要求,以確保設置國際通信出入口的電信業務正常、安全經營。并對未獲得設置國際通信出入口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提出了相關“不準”的要求。
該《辦法》的內容是由五章三十三條和一個附錄所組成;若要詳細了解該《辦法》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2。
附件 2:《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22號)
需要指出的是:關于國際通信出入口的設置數量,早期我國已批準在北京、上海、廣州、昆明、南寧、烏魯木齊、福州、哈爾濱等地設立了相關的國際通信出入口局(包括業務和信道出入口)。但隨著我國各電信業務基礎運營商經營發展的需要;我國對外開放(如各地世貿區的建設等)的力度,我國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或信道出入口局的設置地點也在不斷的增加,如深圳、海南、青島、西安等地。對于邊境地區國際通信出入口就更多了。具體設置情況可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網站查詢。
三、國際通信設施建設的管理規定
為加強國際通信設施建設的統籌規劃和行業管理,維護國家利益,保障國家通信主權和安全,促進國際通信網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當時的信息產業部于2002年6月26日特制定并發布了《國際通信設施建設管理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23號),自 200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國際通信設施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和產權變更)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國家電信行業主管部門(當時的信息產業部)依照本規定對國際通信設施建設實施監督管理。進行國際通信設施建設必須經信息產業部初審或審批同意。
該《規定》重點規定的內容包括:對國際通信設施(國際傳輸網、國際通信信道出入口、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和邊境地區國際通信出入口)建設的經營權、維護權進行了規定;國際通信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應當遵循的程序;與外方諒解備忘錄和建設維護協議的簽署和報審;國家電信行業主管部門在辦理上述相關項目的初審與審批的權限、時限與要求;建設單位在國際通信設施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應接受部及省管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等等。
該《規定》的內容由二十三條所組成;若要詳細了解該《規定》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3。
附件 3:《國際通信設施建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23號)
特別指出的是:上述兩個關于國際通信出入口設施的設置與建設的部門規章,工業和信息化部至今并沒有進行修訂或重新制定或宣布廢止,因此,原信息產業部所制定的這兩個部門規章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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