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活動,保障電話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網絡信息安全,促進電信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經過廣泛征求意見,于2013年7月16日頒布了《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5號),并于2013年9月1日起實施。這是工業和信息化部首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確立了電話(包括固定電話和移動電話)用戶(包括個人用戶和單位用戶)在電信業務經營者辦理業務時,必須用真實身份信息進行登記的制度,并做出相關的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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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該規定的意義
由于我國電信業持續快速發展,截至2012年底,全國電話用戶達到13.9億戶。與此同時,利用未登記真實身份信息的電話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發送垃圾短信息、散布有害信息、實施詐騙等問題逐漸突出,嚴重地影響了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秩序,甚至威脅國家安全。在201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了《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從法律上明確了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為此,通過制定該《規定》,明確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的范圍、程序、要求和信息保護等制度,有利于保護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提升電信服務水平,遏制網絡信息違法行為,具有非常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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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規定的內容介紹
《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5號)全文共二十一條,其規定的主要內容可歸納如下。若要詳細了解該《規定》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
附件:《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5號)
1、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的含義
該《規定》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規定,將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界定為: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含無線上網卡)等入網手續,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如實登記用戶提供的真實身份信息的活動。
2、監督管理職責
該《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規定,明確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對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同時,《規定》明確要求電信管理機構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和保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3、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
該《規定》從登記主體、登記義務、登記范圍、證件類別、證件查驗、信息留存、自查和培訓等方面,規定了下列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應當予以配合;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用戶出示的證件進行查驗,并如實登記證件類別以及證件上所記載的姓名(名稱)、號碼、住址信息;有關身份信息和材料在向用戶提供服務期間及終止提供服務后兩年內應當留存;用戶拒絕提供身份信息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其辦理入網手續;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其信息登記和保護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查,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此外,《規定》借鑒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等規定,對個人和單位的有效證件類別分別作了相應規定。
4、用戶真實身份信息保護制度
該《規定》堅持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和保護并重,明確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保護用戶提供的真實身份信息,對用戶真實身份信息應當嚴格保密;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發生泄露、毀損、丟失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5、代理商的管理制度
該《規定》按照“誰經營、誰負責”、“誰委托、誰負責”的原則,根據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制度,明確規定由電信業務經營者負責對其代理商的信息登記工作實施管理。《規定》中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代理人的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和保護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本規定有關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和保護要求的代理人代辦相關手續。
6、報告制度
為了保證電信管理機構及時發現和處理嚴重侵害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的行為,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規定》中規定: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發生泄露、毀損、丟失,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向相關電信管理機構報告;電信管理機構在作出處理決定前,可以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暫停有關行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執行。
同時,《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規定,分別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用戶和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執行該《規定》時的相關說明
1、關于電話用戶信息的保護
為加大對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的保護力度,工信部在通過《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建立相關保護制度的同時,還專門制定了《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4號),對上述規定就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問題做了專門規定。其中的有關規定也適用于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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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執應保證用戶業務的正常使用
根據《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用戶在辦理電話入網手續時,只需要向電信業務經營者出示有效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配合電信業務經營者做好信息登記工作。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通過電話、短信息或者公告等形式告知用戶并采取便利措施,為《規定》施行前尚未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信息不全的電話用戶補辦登記手續。同時,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補辦登記手續,也不得擅自加重用戶的責任。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并不影響用戶正常使用電話服務,希望廣大用戶理解并配合電信業務經營者做好這項工作。
3、各方應配合確保該《規定》的實行
該《規定》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的一部規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該《規定》的各項制度具有法律的強制力,各有關主體應當嚴格遵守《規定》的各項制度。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工作涉及基礎電信企業、電話用戶和電信管理機構。基礎電信企業應當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規定,按照《規定》確定的登記程序和要求開展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工作。在開展登記工作中,基礎電信企業既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又要積極采取措施,方便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登記。電話用戶作為電信服務的使用者,應當充分理解和積極配合這項工作。電信管理機構作為電信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工作的指導和對用戶真實身份信息保護的監督檢查,推動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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