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述
短信息服務(SMS,Short Massage Services)是指利用電信網向移動電話、固定電話等通信終端用戶,提供有限長度的文字、數據、聲音、圖像等信息的電信業務。短信息業務(SMS)是在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出現后所呈現的一種業務,它采用存貯轉發方式,其承載通道為控制信令通道,提供的信息容量不大,使用方便,費用低廉,用途廣泛,深受電信用戶的喜愛;該業務因此得到了極大的普及,后來又發展到固話網絡中。短信息業務(SMS)從技術角度可以分為點到點SMS(PtP SMS)和小區廣播SMS(CB SMS);從管理角度可分為端口類SMS、商業類SMS和公益類SMS。它們的具體定義詳見下表1中。
表 1:短信息業務(SMS)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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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于短信息業務(SMS)在技術上采用的是存貯轉發方式,即短消息被發送出去后,不是直接發送給接收方,而是先存儲在短消息業務中心(SMSC Short Message Service Center),然后再由SMSC轉發給接收方。用戶終端無論在歸屬局還是在漫游時,均可收/發短消息;即使用戶終端關機、不在無線覆蓋范圍內或SIM卡存儲器中短信溢出時,短消息中心的數據庫自動存儲發往該用戶終端的短消息(一般不超過三天),在用戶終端有效時,再發送出去。鑒于此,這就導致了該服務相應問題的出現,一是垃圾短信現象。由于接收方根本無法控制所要接收的短信息,大量不愿接收的短信息帶來了極大的騷擾、引來了極度的苦惱。二是不良短信息問題。難免有不法分子利用該業務發送一些有違良俗、甚至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的短信息,由此而帶來不良的社會公共安全隱患。三是短信息服務提供商的規范服務問題。短信息服務提供商可能存在無序競爭、對短信息服務未盡應盡之責(技術責任和管理職責)等問題。
因此,通信短信息服務這些問題到了不得不治理的境地!治理短信息服務所存在的問題,除了從技術上治理(由短信息服務提供商的治理),還有就是從行政管理上來治理,即由國家信息通信產業主管部門履行對短信息服務(SMS)實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能,提出對短信息服務提供商和短信息內容提供者的自律性規范;建立管理機構對端口類SMS、商業類SMS和公益類SMS的監督管理制度;確立電信用戶的投訴與舉報機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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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部門規章
為此,為了規范通信短信息服務行為,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短信息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5年5月19日制定并發布了《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1號),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的短信息服務。該《規定》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全國的短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短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電信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務從事違法活動。該《規定》的內容是由七章三十七條所組成,重點規定了短信息服務規范、商業類短信息管理、用戶投訴和舉報、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下表2是對該《規定》的內容做出的簡要解讀;若要詳細了解該《規定》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
表 2:《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內容解讀
附件:《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1號)
三、《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出臺背景與意義
短信息服務是用戶廣泛使用的一項服務,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利益。近年來,我國短信息服務市場迅速發展,2014年全國移動短信業務量超過7630億條。與此同時,一些服務提供者還存在著經營不規范的情形,濫發垃圾短信的現象突出,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
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明確規定: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該《決定》為治理垃圾短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但是,對于用戶拒絕接收短信息的方式、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義務、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具體問題,仍缺乏明確的規定,垃圾短信治理還面臨著法律依據不足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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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此,制定《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細化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義務,明確商業性短信息的管理制度和處罰措施,是有效治理垃圾短信的現實需要,也是維護廣大用戶合法權益、規范短信息服務行為、促進短信息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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