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述
1、淵源
無線通信設備發射機的頻率容限要求是無線電頻率管理內容的組成部分,而無線電頻率管理又是無線電通信管理的重要內容,全球的無線電管理主要遵循的是國際電聯(ITU)的《無線電規則》。在《無線電規則》的第一章的第3條《電臺的技術特性》中規定:發射電臺應符合附錄2中規定的頻率容限。《無線電規則》的附錄2是《發射機頻率容限一覽表》,在該附錄中給出了全球的頻段為9kHz~40GHz的各種業務電臺發射機頻率容限的具體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而ITU的《無線電規則》是由每屆國際電聯世界無線電大會(WRC)結合當今全球無線電通信的實際(包括業務的發展、技術的發展等)而不斷修訂的。因此,在使用《無線電規則》時應采用最新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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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將《無線電規則》附錄2《發射機頻率容限一覽表》轉化為了國家標準,即1990年發布的GB/T 12572《發射機頻率容限》。但在2008年修訂時,與其它標準合并為新版GB/T 12572《無線電發射設備通用要求和測量方法》。國家標準是依據當時的《無線電規則》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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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關概念
在ITU的《無線電規則》中,將無線電通信設備稱之為“無線電臺(站)”。因此,在《無線電規則》的第一章第1條《術語與定義》中給出的頻率容限(frequency tolerance)的定義是:發射所占頻段中心頻率偏移指配頻率,或發射的特征頻率偏離基準頻率的最大允許偏差。頻率容限以百萬分之幾或以若干赫茲表示。關于指配頻率、特征頻率、基準頻率等相關術語的定義,為了助于大家理解,特匯總于下表1-2中。
表1-2:相關術語與定義
二、頻率容限要求
1、《無線電規則》的要求
在《無線電規則》的附錄2《發射機頻率容限一覽表》中,給出了全球的頻段為9kHz~40GHz的各種業務電臺發射機頻率容限的具體規定,具體請詳見下附件中。該附錄是經ITU-R的WRC-03修訂的,一直沿用至今。一覽表中的容限值的基本單位應為×10-6。表中表示各類電臺的功率,對于單邊帶發射機系指峰包功率;對于其它各類發射機均指平均功率,除非另有說明。關于峰包功率與平均功率的含義也匯總在表1-2中了。由于技術和操作方面的原因,某些種類的電臺可能需要比表中所列更為嚴格的頻率容限。
附件:《無線電規則》的附錄2《發射機頻率容限一覽表》
2、GB/T 12572的規定
目前我國現行的GB/T 12572《無線電發射設備通用要求和測量方法》是2008年修訂的,其中包含了發射機頻率容限的要求。該標準的規定應是與上述《無線電規則》的附錄2的內容相一致的。
大家知道,我國屬于全球無線電頻率管理區的第三區,為此,GB/T 12572依據了《無線電規則》的附錄2《發射機頻率容限一覽表》中的規定,但結合了我國無線電頻率管理的實際,給出了9kHz~300GHz頻段內各種無線電業務發射設備頻率容限的基本要求和最終設計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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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關于電臺的發射,在《無線電規則》還有個附錄3《雜散域內無用發射的最大允許功率電平》對雜散域發射功率電平限值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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