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0~470MHz頻段的是無線電頻譜的低頻段,工作于該頻段的無線電信號的傳播特性,明顯優于高頻段,是地面固定和移動無線電通信的黃金頻段,受到各種無線電業務的青睞,同時受到各國無線電管理部門的高度重視。
一、450~470MHz頻段的相關規定要求
1、基本要求
450~470MHz頻段,根據國際電信聯盟(ITU)的頻段劃分,屬于特高頻(UHF)頻段內的一部分;而依據ITU的《無線電規則》和我國的《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中的頻率劃分,屬于地面固定業務和地面移動業務頻段之一,當然也包括有用于其它業務,具體詳見下表1-1。
表1-1:我國450~470MHz頻段的頻率劃分情況
欲詳細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的請進入。
2、IMT頻段使用要求
在ITU-R的2007年世界無線電大會(WRC-07)上提議將450~470MHz頻段用于IMT系統,于是在2012年3月被寫入ITU-R建議書M.1036-4中,頻段編號為D。在M.1036-4建議書中,對450~470MHz頻段內的頻率使用進行了安排,如下表1-2-1所示。并且,M.1036-4建議書要求,表1-2-1中給定的頻率安排表示,各國主管部門必須適應現行操作(注:指該頻段當時已在用的無線電業務的使用),如保持一個共同的上行/下行鏈路結構(上行在較低的10 MHz,下行在較高的10 MHz)上的FDD安排。主管部門將整個450~470 MHz 用于IMT 可以實現D7、D8和D9。主管部門只將頻段的一個子集用于IMT也可以實現安排D8。當然,對于IMT系統的使用,隨著ITU-R建議書M.1036的版本更新修訂,其450~470MHz頻段用于IMT系統的使用安排也有所調整。
表1-2-1:M.1036-4建議書對450~470MHz頻段內的頻率使用安排
欲詳細了解ITU-R建議書M.1036的版本情況的請進入。
另外,在表1-1中的450~470MHz頻段的頻率劃分,每一欄中都有《無線電規則》腳注5.286AA和中國腳注CHN28。這兩個腳注的注釋都是與450~470MHz頻段關于原有業務和IMT業務的頻率使用安排相關,具體詳見下表1-2-2中。
表1-2-2:腳注5.286AA和腳注CHN28的注釋
二、我國450~470MHz頻段頻率使用的歷史情況
然而,我國450~470MHz頻段的頻率規劃是在二十世紀80年代初期統籌考慮公眾通信和專用通信頻率需求的情況下形成的。在此頻段內,既安排了農村無線接入系統(主要是CDMA450系統),也安排了中央黨政機關、軍隊、鐵路、公安等部門專用通信和一些企事業單位的指揮調度系統(集群系統),還有一些應急通信系統。頻率管理既有中央指配,也有地方指配,還有軍隊指配。經過數十年的發展,形成了當前各行各業共用450MHz頻率,既有公眾,也有專用;既有民用,也有軍用的局面。這些均為地面固定業務和地面移動業務。
如:在城市市區內存在著大量的頻分雙工對講機業務,這些業務均以離散頻點方式分散于450~470MHz頻段內。457.200~458.650/467.200~468.650MHz用于鐵路調度系統,還有中央黨政機關、軍隊、鐵路、公安等部門專用通信和一些企事業單位的指揮調度系統(集群系統),在該頻段內信道間隔均為25kHz的雙頻組網或單頻組網,其中雙頻組網的收發間隔采用10MHz的雙工方式工作。等等,當時我國450~470MHz頻段的頻率使用的基本情況可用下圖2所表示。
圖2:當時我國450~470MHz頻段的頻率使用的基本情況
三、關于450~470MHz頻段的清理整頓管理
在我國,關于450~470MHz頻段,鑒于上述的歷史的原因,其頻率使用情況比較復雜,為這些無線電業務的頻率使用管理帶來了難度,同時,也不適應于非常有使用價值的新的無線電業務的部署,如IMT系統的業務。這是因為,根據Okumura-Hata模型(開闊地區模型),450~470MHz頻段無線信號的覆蓋距離是2.6GHz頻段的6.2倍。在這個頻段部署IMT系統將能夠大大降低廣域覆蓋的設備成本,降低運營商建網投資。大覆蓋和低成本,不僅有利于提供偏遠地區或地廣人稀的農村地區通信服務,也能通過這些系統的部署實現主管部門普遍服務和普遍接入的目標,填平數字鴻溝。鑒于此,我國無線電主管部門決定對450~470MHz頻段進行清理整頓工作。
1、暫停指配450~470 MHz頻段的頻率
在2002年12月22日,當時的信息產業部發布了《關于加強450~470 MHz頻段管理的通知》(信無函[2002] 127號)。該通知要求,自發文之日起,各地暫停指配450~470 MHz頻段的頻率,暫停審批新設臺站。確需在450~470 MHz頻段內新設無線電臺站或進行新技術、新業務技術試驗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近期對450~470 MHz頻率使用情況進行專項電波監測和調研,掌握有關頻率占用度、同頻或鄰頻干擾等頻率使用情況,完善和及時更新有關頻率臺站數據庫,規范頻率臺站管理。根據工作計劃,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將統籌考慮各類通信業務的頻率需求,調整450~470 MHz頻段的頻率規劃。要求各地無線電管理機構認真準備意見,結合本地區的頻率使用和需求等實際情況積極提出調整建議。若要詳細了解該通知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3-1。
附件3-1:關于加強450~470MHz頻段的管理文件匯編
2、關閉450MHz頻段CDMA無線接入系統
在信無函[2002] 127號發布后,仍有部分省份新建450MHz頻段CDMA無線接入系統。為此,信息產業部于2005年4月1日,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450~470 MHz頻段管理的通知》(信無函[2005] 20號)。該通知要求,各地無線電管理機構要繼續貫徹無線電管理局信無函[2002] 127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對450~470MHz頻段的管理,要求有關電信運營商將目前已建的CDMA無線接入系統臺站立即停止使用和關閉,對于違反無線電管理規定的設臺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罰,保障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合理開發、科學管理。若要詳細了解該通知具體內容的也請查閱附件3-1中。
3、停止對含有450~470MHz頻段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型號核準
通過上述的清理工作,工信部在2011年12月29日發布了《關于加強450~470 MHz頻段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的通知》,指出:為保障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合理開發、科學管理,落實《關于加強450~470MHz頻段管理的通知》(信無函[2002] 127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450~470MHz頻段管理的通知》(信無函[2005] 20號)中的要求,自2012年4月1日起,停止對含有450~470MHz頻段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型號核準,不再辦理已取得含有該頻段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書的延期手續。若要詳細了解該通知具體內容的也請查閱附件3-1。
至此,我國,自2002年12月22日起,暫停指配450~470 MHz頻段的頻率,暫停審批新設臺站;2012年4月1日起,停止對含有450~470MHz頻段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型號核準(包括延期)。期待著我國無線電主管部門對450~470MHz頻段新的規劃和其頻率的新的指配。
欲進一步了解我國其它無線電業務頻段頻率指配情況的請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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