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2號令)的第十三條的規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制定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并向社會公布。制定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單位的意見,充分考慮國家安全和經濟社會、科學技術發展以及頻譜資源有效利用的需要。為此,我國無線電管理部門參照國際電信聯盟(ITU)的最新《無線電規則》,結合我國無線電業務與技術的發展現狀,制定了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以下簡稱《劃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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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上述規定,自從《無線電管理條例》發布以來,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防止各種無線電業務、無線電臺站和系統之間的相互干擾,我國無線電管理部門依據ITU-R的《無線電規則》(RR,Radio Regulations)和我國無線電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而制定和公布了《劃分規定》。由于ITU的《無線電規則》是在每周期(一般為4年左右)的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WRC)上通常要進行修訂,我國發布的《劃分規定》必然要與最新的 RR相適應、相一致。因為《無線電規則》等同于ITU的法規文件,每次的修訂我國政府都要在最后文件上簽字。為此,我國亦已陸續公布了多個版本的《劃分規定》,且歷次《劃分規定》的修訂都要結合我國無線電業務和技術的發展需要。
目前我國最新版本《劃分規定》是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23年5月23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2號),并在2023年7月1日開始施行。同時它代替了上一個版本,即2018年版本(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6號)。第62號令主要是依據2019年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WRC-19)修改的《無線電規則》(2020年版本)有關國際無線電頻率的劃分規定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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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2023年版的《劃分規定》共有總則、正文和附錄三部分組成。正文分為三章,有的章有相應的章節。正文比較重要的一章是其第3章《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該章的核心是無線電頻率劃分表與無線電頻率劃分腳注(包括國際腳注和中國腳注)。附錄有三個,其中的一個附錄又有三個附件。其2023年版《劃分規定》的目錄可詳見下表0,下面對2023年版本《劃分規定》(部第62號令)的內容做一簡要介紹,若要詳細了解其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
表 0:2023年版本《劃分規定》的目錄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 62號)
一、總則
總則僅有四條。指明《劃分規定》編制的依據和目的;適用范圍;適用地區以及實施日期。在早期版本時稱為“前言”,從2014年版改稱“總則”。
二、無線電管理的術語與定義
這是《劃分規定》正文第一章的內容。這些術語和定義源自于ITU的2020年版的《無線電規則》,但也有我國少量增加的術語。這些術語與定義僅作該《劃分規定》統一稱呼和理解其含義之用。其中文本中某個術語以加黑的仿宋字體印刷,則表示該術語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義。需要指出的是,《無線電規則》中給出的無線電管理術語數量,會根據無線電業務或技術的發展狀況,在歷次版本中修訂的,包括修改和增減。
另外,我國國家標準GB/T 13622《無線電管理術語》也是依據歷次《無線電規則》的第一章而編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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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術語與解釋
在該章中,相關各類、各方面的術語及解釋為前8節的內容,也就是說,關于無線電管理的術語共有8個方面,各部分共給出的術語總數有215條,具體統計詳見下表2-1(含與2018年版的對比)。2023年版本的《劃分規定》中,修改“制式無線電臺”等3個定義,新增“無線電力傳輸”、“空間監視雷達”、“氣象雷達”等11個定義.
表 2-1:無線電管理術語的數量統計
2、無線電頻段和波段的命名
第1章的第9節定義了無線電頻段和波段的命名。將目前所使用的無線電頻率范圍0~3000GHz劃分為14個波段,波段代號N命名為-1號~12號。頻段N(N=帶號)從0.3×10NHz至3×10NHz。
3、常用字母代碼和業務頻段對應表
第1章的第10節給出了雷達通信業務和空間無線電通信業務所使用的業務頻段所對應的字母代號,共給出了11個常用的子母代號。與2018年版《劃分規定》相比,新增字母代碼為“Q/V”、“E”和“W”的使用頻段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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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ITU的無線電頻率區域劃分
第1章的第11節給出了ITU的無線電頻率區域劃分。為劃分無線電頻率,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將世界劃分為三個區域,我國位于3區。
三、電臺的技術特性
正文的第2章規定了電臺的12條技術特性。所謂電臺,是指為開展無線電通信業務或射電天文業務所必需的一個或多個發信機或收信機,或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包括附屬設備)。那么所有無線電電臺都應滿足該章的技術特性的規定,特別是《劃分規定》中的3個附錄的規定。
四、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正文的第3章給出了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這是《劃分規定》的重點內容。而該章的重點內容是無線電頻率劃分表、國際腳注和中國腳注。對于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這里提示必須要理解的內容有:有關頻率管理的專用術語“劃分”、“指配”和“分配”的含義;有關“主要業務”與“次要業務”、“附加劃分”與“替代劃分”的含義與關系;以及無線電頻率劃分的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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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23年版的《劃分規定》中,對于無線電頻率劃分表、國際腳注和中國腳注的修訂情況匯總在下表4-0中(含與2018年版的對比)。
表 4-0:2023年版本《劃分規定》對無線電頻率劃分內容的修訂情況統計
1、無線電頻率劃分表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的頻率劃分范圍為0~3 000 GHz(實際上,目前包括ITU和我國僅劃分到275GHz,275~3000GHz大段頻率范圍待劃分)。從低到高分不同頻段(按kHz、MHz、GHz)分別給出了相應的無線電頻率劃分表,表中的內容主要是:給出了不同頻段所劃分給的無線電業務(分為主要業務和次要義務),這些業務都是在該《劃分規定》的正文第1章所定義的;另外就是國際腳注、中國腳注等。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共分兩大欄,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和“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以作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又分為“中國內地”、“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三欄。“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是指ITU《無線電規則》頻率劃分表中國際電聯3區的頻率劃分。
2、國際腳注
在無線電頻率劃分表中使用了大量的國際腳注。所謂國際腳注即ITU的RR中的腳注,是對某一頻段劃分的無線電業務的注釋或說明。腳注編號首位字符為“5”(意示第3章的第5節),通常格式為“5.***”。“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中的腳注沿用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頻率劃分表中腳注的編號。
在《劃分規定》中,國際腳注的數量巨大,多達近600多條,因為它是由歷屆WRC(包括WRC的前身WARC)對 RR歷次修訂所形成的。有的編號所注釋的內容在后續 RR修訂時已被廢止了,但編號仍然保留,并在第3章的第5節中列出。的這些國際腳注,給出了無線電頻率的劃分詳細注解與釋義,為各國使用無線電頻率劃分表提供了支撐。
3、中國腳注
在無線電頻率劃分中中國腳注以CHN開頭編碼,適用于“中國內地”欄。與國際腳注相一致的,在“中國內地”欄使用國際腳注時,中國腳注不再另行編號。中國腳注在第3章的第6節中列出。到2023年版本的中國腳注目前有48個(同理,在后續《劃分規定》修訂時有的注釋的內容被廢止了,但編號仍然保留)。之所以僅有40多個中國主教,主要是保留使用了國際腳注(即與國際腳注一致時,不再使用中國腳注)。
五、附錄
《劃分規定》中的附錄共有三個,都是針對無線電電臺的,即發信機、收信機或其組合,其更好地確保電臺能滿足其正文第2 章所規定的技術特性。尤其是為了合理、有效、安全地使用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劃分,以能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防止各種無線電業務、無線電臺站和系統之間的相互干擾。這三個附錄是從2010年版本的《劃分規定》開始增加的。2023年版本的《劃分規定》對附錄中發射機頻率容限、發射設備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發射標識和必要帶寬進行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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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告知的是:2023年版本的《劃分規定》將是未來幾年我國關于無線電頻率劃分所遵循的規定,它將時我國無線電頻率的“指配”和“分配”的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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