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無線電頻率是自然界存在的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稀缺資源,我們應倍加珍惜并充分利用。鑒于此,為促進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有效利用,明確各類無線電業務的頻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工信部在2017年12月15日制定并發布了《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暫行規定》(工信部無[2017] 322號),自2018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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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管理要求
對于無線電頻率使用率的評價及核查指標要求,“工信部無[2017] 322號”《規定》的基本要求是:
一是,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以下統稱無線電管理機構)在作出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時,應當按照該規定提出頻率使用率要求,并開展頻率使用率核查管理工作。
二是,自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發放之日起,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頻率使用率進行核查和管理。
三是,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后超過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達不到無線電頻率許可證規定要求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或撤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收回無線電頻率。
四是,頻率使用率在頻率使用許可證中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是,下表1-1所列情況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不作頻率使用率要求;其它下述無線電業務應做無線電頻率使用率的評價與核查。
表1-1:頻率使用率核查豁免的無線電業務或頻率
六是,無線電頻率使用率采用頻段占用度、年時間占用度、區域覆蓋率以及用戶承載率(用戶規模)等指標進行評價。其各評價指標名稱的釋義詳見下表1-2中。由表可知,所用指標項目均按百分比進行評價。注意,這些考核指標項目并非所有無線電業務都全部一一評價核查,而是根據相應業務的特點,評價其中的某一種或某幾種。
表1-2: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評價指標名稱的釋義
二、地面業務頻率使用率通用要求
對于地面無線電業務頻率使用率的評價核查,該《規定》中是按陸地移動業務、水上移動業務、固定業務、無線電測定業務和氣象輔助業務五大類無線電業務進行評價核查,每大類有包括相應的分類業務,其評價核查的指標項目不盡相同,具體詳見下表2中。由表可知,年時間占用度和頻段占用度兩個指標項目,將是地面無線電業務頻率使用率的主要評價核查項目。
表2:地面無線電業務頻率使用率的評價核查項目指標
注意:在我國的國家標準GB/T 13622《無線電管理術語》中,有各類各種無線電業務的術語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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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空間業務頻率使用率通用要求
對于空間無線電業務頻率使用率的評價核查,該《規定》中是按空間無線電臺開展衛星固定業務、衛星移動業務、衛星廣播業務等進行評價核查,其評價核查的指標項目不盡相同,具體詳見下表3。
表3:空間無線電業務頻率使用率的評價核查項目指標
目前,我國無線電主管部門僅對上述兩大類的無線電業務實施頻率使用率的評價核查,以提供其我國無線電頻率資源的有效利用度。若要詳細了解其《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暫行規定》原文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
附件:《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暫行規定》(工信部無[2017] 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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