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管制機制,是國家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的需要,國家實施的強制管理機制。所謂無線電管制,是指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區域內,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以及對特定的無線電頻率實施技術阻斷等措施,對無線電波的發射、輻射和傳播實施的強制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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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為了保障無線電管制的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務院、中央軍委在2010年8月31日聯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579號),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的內容共13條,規定了管制實施的具體要求,包括:預案的制定與批準;管制令的編制與發布;管制的組織與協調;管制措施;被管制設備、單位與人員的配合;管制結束通告;等等。實施時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聯合實施。若要詳細了解該《規定》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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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規定》出臺背景
隨著我國無線電(臺)站數量和業務種類的增加,空間電磁環境日益復雜。一些單位和個人頻譜資源意識淡薄,非法用頻、違規設臺情況時有發生,直接影響到國民經濟和國防建設,有的甚至威脅到國家安全,國家和軍隊維護空中電波秩序的任務十分繁重。該《規定》的出臺,一方面,為新形勢下管好用好頻譜資源,有效維護空間電磁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為更好地保護無線電管制區域內重要的無線電(臺)站、設備正常運行,查處有害干擾,創造良好電磁環境,提供了依法行政的法規規范,標志著電磁頻譜管理法制建設邁上了新的臺階。
二、該《規定》的作用
《規定》未出臺之前,由于沒有專門的無線電管制法規,軍隊和地方一些部門和單位對實施無線電管制時機把握不準,原則不清,把原本在協調層面可以解決的問題上升到管制層面,給社會帶來了一定影響。
該《規定》明確在三種情形下可以實施無線電管制機制:一是維護國家安全;二是保障國家重大任務;三是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因此,無線電管制機制的實施并非經常性的,特別是全國范圍的無線電管制。
該《規定》對管制實施范圍也作了明確規定:一是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無線電管制,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二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施無線電管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相關軍區決定,并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備案。這樣明確規定,是為了維護無線電管制的嚴肅性,任何機構和個人無權擅自實施。
三、該《規定》的有效實施
日常生活中,國家對某一行業或領域進行管制是強化管理的一種通用做法,如交通管制、食品管制、藥品管制、空中管制、槍支管制等。無線電管制也是一樣,是國家和軍隊為維護電波秩序和電磁空間安全,保障國家重大活動和重要軍事行動的順利實施所采取的強制性管理行動。實施無線電管制根據任務的不同,其管制的對象和范圍也不同。通常是在特定的時間和區域內對重要無線電頻率的使用進行保護,對管制區域內的無線電對講機、超短波業余無線電臺、無線傳聲器、無線局域網室外基站、無線擴頻臺站、無線干擾器,以及輻射無線電波的大功率非無線電設備等進行禁止,對違規和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的臺站和用戶進行查處,對公民手機正常使用一般不會造成影響,更不涉及對其通信內容進行監聽和控制,管制在很大程度上發揮著空中“電子警察”作用,不會影響廣大公民的正常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是我國在無線電管理方面的第二部行政法規,其第一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條例》中的第七條明確規定: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需要,國家可以實施無線電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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