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述
1、相關概念
我們知道,由于無線電頻率的資源特性,對于各國都屬于其特有的自然資源,各國對于頻率的規劃使用在遵照ITU-R的《無線電規則》基礎上,都有自己的相關指配和規定。因此,在相鄰國家的接壤地區的一定范圍內,要想使無線電臺(站)正常工作,避免互相的干擾,必須要經過無線電業務頻率的國際協調。對于我國,由于與我國接壤的鄰國眾多,頻率的國際協調工作既涉及到涉外事宜,且又與無線電通信技術問題和無線電管理問題相關,這應有相應的管理規定來規范其協調工作的開展,以維持無線電頻率的有效利用和空中電波的秩序,維護國家的尊嚴與信譽。這就是我國的《邊境地區地面無線電業務頻率國際協調規定》部門規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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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邊境地區地面無線電業務頻率國際協調規定》中給出的地面無線電業務頻率國際協調的概念是:是指為了實現無線電頻率高效利用,減少和避免邊境地區無線電臺(站)與境外無線電臺(站)之間的有害干擾,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與相鄰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就邊境地區地面無線電業務頻率劃分、規劃、分配和使用等事宜,進行雙邊會談,簽訂和履行相關雙邊協議、會議紀要等的活動。
該《規定》所稱地面無線電業務,是指除空間無線電業務或者射電天文以外的任何無線電業務,包括固定業務、陸地移動業務、水上移動業務、港口操作業務、航空移動業務、廣播業務、無線電定位業務、無線電導航業務、氣象輔助業務、業余業務、安全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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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定》制定的意義
一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邊境地區經濟快速發展,無線電應用不斷增多,邊境地區地面無線電業務頻率國際協調任務日益繁重。為了維護我國無線電頻譜資源權益和空中電波秩序,我國與多個國家建立了頻率協調機制,協調內容涉及公眾移動通信、廣播電視、無線電定位、微波接力等無線電業務。制定《邊境地區地面無線電業務頻率國際協調規定》,進一步規范頻率協調活動,對于維護邊境地區空中電波秩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是,2016年12月1日,新修訂后的《無線電管理條例》正式施行,其對頻率協調制度也作出了專門規定,明確:無線電頻率協調的涉外事宜,以及我國境內電臺與境外電臺的有害干擾,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有關單位與有關的國際組織或者國家、地區協調處理;在邊境地區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遵守我國與相關國家、地區簽訂的無線電頻率協調協議。因此,需要一部正式的頻率協調規定。
二、《規定》制定的沿革
1、《暫行規定》(信部無 [2007] 336號)
在信息產業部時期,為了開展和做好國際頻率協調工作,曾在2007年7月19日發布了《邊境地區地面無線電業務國際頻率協調暫行規定》(信部無 [2007] 336號)。該《暫行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基于當時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為當時期我國國際頻率協調工作發揮了很好地法規保障作用。該《暫行規定》的內容是由十條和三個附件所構成。
2、《規定》(工信部令第38號)
由于《邊境地區地面無線電業務國際頻率協調暫行規定》(信部無 [2007] 336號)制定的時間較早,已經不能滿足協調工作的需要。為了促進頻率協調工作的規范化,落實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無線電規則》(兩個都有2016年版本),需要總結頻率協調的經驗和做法,重新制定《規定》。于是,在2016年12月6日,工信部新制定并發布了《邊境地區地面無線電業務頻率國際協調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8號),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同時原信息產業部2007年發布的《邊境地區地面無線電業務國際頻率協調暫行規定》(信部無 [2007] 336號)予以廢止。該《規定》的內容構成包括六章三十三條。若要詳細了解該《規定》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
附件:《邊境地區地面無線電業務頻率國際協調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8號)
三、《規定》的解讀
《邊境地區地面無線電業務頻率國際協調規定》重點規定了下述內容:
1、頻率協調的主管部門和協調原則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統一負責頻率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邊境省(區)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電磁環境測試、監督檢查等頻率協調相關工作。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與相關國家頻率協調的會談內容,邀請相關部門、單位參加會談。頻率協調遵循平等互利、合作共贏的原則。
2、頻率協調方式
頻率協調包括頻率劃分、規劃和分配的協調與無線電臺(站)使用頻率的協調兩類。對于頻率劃分、規劃和分配的協調,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與相鄰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通過雙邊會談形式進行。對于無線電臺(站)使用頻率的協調,主要采用函件形式開展。
3、雙邊會談程序
雙邊會談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可以邀請有關部門、邊境?。▍^)無線電管理機構等單位參加,并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技術會談。進行雙邊會談,經與相鄰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協商一致,可以簽訂會議紀要。雙邊會談結束,經協商一致以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名義簽訂雙邊協議的,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署。
4、無線電臺(站)使用頻率的協調程序
以函件形式進行頻率協調的,由設臺用戶填寫有關資料,經所在?。▍^)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提出預協調意見后,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核認為符合《無線電規則》或者有關雙邊協議、會議紀要的,向相鄰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發送協調函件。頻率協調完成后,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將協調結果通知有關部門和相關?。▍^)無線電管理機構以及設臺用戶。
5、頻率協調的效力
按照該《規定》與相鄰國家完成頻率協調的無線電臺(站)和頻率,受雙方保護;列入國際頻率登記總表的無線電臺(站)和頻率,受國際保護。未經頻率協調或者未列入國際頻率登記總表的無線電臺(站)及其使用的相應頻率,不得向我國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干擾保護要求。
6、監督管理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及時處理有關雙邊協議的延續、廢止、重簽、修訂等事宜。邊境省(區)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頻率協調所需的無線電臺(站)數據庫和監測數據庫,定期對邊境地區口岸、機場、港口及人口密集區等頻率協調重點區域開展電磁環境測試,并記錄相關數據。
7、法律責任
為了確?!兑幎ā吩O定的管理制度得到遵守,《規定》根據《無線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在邊境地區未按照有關雙邊協議、會議紀要或者協調結果規定的頻率、功率等參數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擅自設置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無線電臺(站)等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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