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述
近年來,隨著無線電技術應用的快速發展,無線電發射設備被廣泛使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目前,我國通過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進關核準、核發無線電臺(站)執照及事中事后監管等措施,實現了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生產、進口、使用環節的管理。但在市場流通環節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市場上仍有大量“黑廣播”、“偽基站”等非法無線電發射設備在銷售。為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無線電干擾、維護空中電波秩序,201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在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基礎上,增加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有關規定,并增設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在銷售環節加強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
欲具體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請進入。
《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實施以來,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積極落實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制度,但在具體辦理程序、內容、方式等方面存在差異,給市場經營主體帶來不便。為統一和規范全國范圍內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明確銷售備案的實施標準。同時,為了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為市場經營主體提供更好的“互聯網+政務服務”,工業和信息化部還建立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臺,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市場經營主體可實現全程網上快捷辦理和自動核驗,公眾也可實時查詢備案數據,為無線電發射設備事中事后監管奠定基礎。
二、《實施辦法》介紹
為此,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8年12月26日下發了“關于印發《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工信部無[2018] 285號),要求認真遵照執行,并自2019 年3 月 1 日起施行。該《實施辦法》的內容是由十五條和一個附件所構成,明確了實施銷售備案的依據和適用范圍、管理機構、備案主體、備案內容、操作流程等內容,提出建立全國統一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臺,并規定了監督檢查要求。其主要內容具體解讀詳見下表2,包括職責分工、實施方式、備案信息、辦理時限等內容。若要詳細了解該《辦法》全部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
表 2:《實施辦法》主要內容的解讀
附件:《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工信部無[2018] 285號)
三、說明:
1、《實施辦法》的強制性
該《辦法》作為規范性文件,不設置新的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或者行政處罰。對于應辦理而未辦理銷售備案的,按照《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理;對于提供虛假備案材料且拒不改正的,由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通過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2、需要辦理備案的市場經營主體
凡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都應當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按照《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外,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其他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型號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目錄在我部行政許可結果公開系統中公布。
3、關于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臺所具有的功能
銷售備案的申請、變更、注銷等全部通過工信部網上信息平臺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臺遵循高效、公開、便民的原則,兼顧了經營主體申報、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管和社會公眾查詢等需求。市場經營主體在信息平臺上進行申請、變更、新增、撤銷、注銷等快速填報,實現辦理銷售備案“一次不跑”。通過國家層面共享型號核準數據和公民身份、工商注冊登記信息,信息平臺能自動核驗備案信息。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實時掌握各地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情況,為事中事后監管提供重要依據。此外,社會公眾無需注冊登記就可以實時查詢附近已備案數據,為購買合規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提供參考。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制度實施的更多問題的權威解答詳見下表3。
表 3: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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