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國際電聯(ITU)的《無線電規則》的要求,我國也將2.4 GHz、5.1 GHz 和5.8GHz頻段開放用于無線接入網系統(含無線局域網等),用于寬帶業務或低速業務的無線接入。然而,這些工作頻段往往是與其它無線電業務共頻使用,對于工作于2.4 GHz、5.1 GHz 和5.8GHz頻段的無線接入網設備理應要求加強無線電管理,使得空中無線電秩序能夠兼容共存。因此,我國信息通信主管部門頒布了一系列要求,包括其設備的射頻特性技術要求與設備的無線電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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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工作頻率
1、頻率范圍
無線接入網設備工作于2.4 GHz、5.1 GHz 和5.8GHz頻段的頻譜范圍是:2.4 GHz頻段為2400~2483.5MHz(帶寬83.5MHz);5.1 GHz頻段為5150~5350 MHz(200MHz帶寬);5.8GHz頻段為5725~5850MHz(125MHz帶寬)。
2、頻段中無線電業務的頻譜劃分
依據《無線電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的規定,2.4 GHz、5.1 GHz 和5.8GHz頻段劃分給固定、移動、無線電定位、衛星固定、衛星地球探測、衛星無線電測定、空間研究等一種或多種無線電業務,2.4GHz和5.8GHz頻段也指定用于產生射頻能量的工業、科學和醫療(ISM,Industrial Scientific Medical)應用等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任何無線電臺(站)或設備均不得獨占或排他性地使用2.4GHz、5.1GHz和5.8GHz頻段內的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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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管理規定的經歷
鑒于上述,我國信息通信主管部門一直對于工作于2.4 GHz、5.1 GHz 和5.8GHz頻段的無線接入網設備的無線電管理非常重視,不斷的頒布了相關的管理規定,包括設備的發射特性要求與設備的相關無線電管理要求。事實上,早期是按頻段分別做出了要求,目前是對三個頻段一起給出了規定。具體過程情況如下:
1、5.8GHz頻段之“信無[2002] 277號”文的要求
原信息產業部曾在2002年7月2日頒布了《關于使用5.8GHz頻段頻率事宜的通知》(信部無[2002] 277號)的規定,對于中心頻率為5.8GHz頻段,頻率范圍為5725~5850MHz,可以作為點對點或點對多點擴頻通信系統、高速無線局域網、寬帶無線接入系統、藍牙技術設備及車輛無線自動識別系統等無線電臺站的共用頻段。符合技術要求的無線電通信設備在5725~5850MHz頻段內與無線電定位業務及工業、科學和醫療(ISM)等非無線通信設備共用頻率,均為主要業務。同時規定了使用5.8GHz頻段的無線接入系統設備的無線特性主要技術指標,如下表2-1所示;若要詳細了解該通知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2-1,僅供通信人了解,因為該通知已被“工信部無[2021] 129號”通知取代了。
表2-1:使用5.8GHz頻段無線特性技術要求
附件2-1:我國關于工作于2.4 /5.1/5.8GHz頻段無線接入網設備管理的過程文件匯編
2、2.4GHz頻段之“信部無[2002] 353號”文的要求
原信息產業部緊接著在2002年8月23日又印發了《關于調整2.4GHz頻段發射功率限值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信部無[2002] 353號)。該通知指出:2.4GHz頻段作為無線局域網、無線接入系統、藍牙技術設備、點對點或點對多點擴頻通信系統等各類無線電臺站的共用頻段。符合技術要求的各類無線電通信設備在2.4~2.4835GHz頻段內與無線電定位業務及工業、科學和醫療(ISM)等非無線通信設備共用頻率,均為主要業務。通知參照國際上通用的技術標準,決定調整2.4GHz頻段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部分技術參數。調整的2.4000~2.4835GHz頻段無線電發射設備的主要技術指標如下表2-2所示;若要詳細了解該通知具體內容的也請見附件2-1,僅供通信人了解,因為該通知也已被“工信部無[2021] 129號”通知取代了。
表2-2:短距離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使用2400MHz頻段的無線特性指標要求
注意:對于信部無[2002] 353號通知,事實上是對信息產業部2001年8月29日發布的《關于短距離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使用2400MHz頻段有關問題的通知》(信部無[2001] 653號)內容進行的調整修訂。因此,這里也將“信部無[2001] 653號”通知的內容列在附件2-1中,僅供通信人了解。
3、5.1GHz頻段之“工信部無函[2012] 620號”文要求
為了滿足移動寬帶業務的接入,拓展無線接入網絡,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2年12月31日又頒布了《關于發布5150~5350MHz頻段無線接入系統頻率使用相關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函[2012] 620號),為寬帶無線接入網絡又新開辟了5.1GHz頻段,其5150~5350 MHz頻段設備的射頻特性要求列在下表2-3中;為與無線電測定等其它業務共存,工作于 5250~5350MHz頻段的無線接入設備應采用發射功率控制(TPC,Transmitted Power Control)及動態頻率選擇(DFS,Dynamic Frequency Selection)干擾抑制技術。同時要求,5150~5350 MHz頻段的無線接入系統僅限室內使用,且距離同頻段的衛星無線電測定(空對地)業務和衛星固定(空對地)業務的地球站大于3km;等等。若要詳細了解該通知具體內容的也請見附件2-1中,僅供通信人了解,因為該通知也已被“工信部無[2021] 129號”通知取代了。
表2-3:使用5150~5350 MHz頻段的設備無線特性技術要求
4、三個頻段之“工信部無[2021] 129號”文要求
自2002年起,為適應無線局域網、藍牙、電子不停車收費(ETC)等無線通信技術和應用在我國的發展,我國陸續發布了上述三個頻段的無線電管理規定。近年來,隨著無線電技術的不斷發展,上述的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技術發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具體原因匯總于下表2-4-1中。為此,我國在2019年啟動了對上述三個通知文件的修訂工作,在2021年1月27日向社會公開《關于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頻段無線電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向全社會征求意見,具體詳見下附件2-4。經完善,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21年9月8日頒布了《關于加強和規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頻段無線電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2021] 129號),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代替了三個頻段的上述各自的管理規定通知要求。新通知規定與原有的通知規定相比修訂的主要內容變化匯列于下表2-4-2中,包括管理要求和技術要求兩個方面。“工信部無[2021] 129號”通知共14項條款和2個附件(設備的射頻技術要求和干擾規避技術要求),下述重點介紹之。
表2-4-1:修訂工作在2.4GHz、5.1GHz和5.8GHz頻段無線電管理要求的因由
表2-4-2:工信部無[2021] 129號通知規定修訂變化的主要內容
附件2-4:《關于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頻段無線電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三、關于設備的發射性能要求
依據工信部無[2021] 129號通知要求,工作在2.4GHz、5.1GHz和5.8GHz頻段內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射頻單元與天線必須按照一體化(其釋義詳見下表3-1)或具有同步匹配性設計和生產,不得擅自改用其它天線或額外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發射設備應當符合下附件3所列的技術要求(包括發射設備的射頻技術要求和干擾規避技術要求)。在滿足附件3要求的同時,還應符合下表3-2中的附加要求。
表 3-1:FCC關于射頻單元與天線一體化的解釋
表 3-2:工作在2.4/5.1/5.8GHz頻段內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附加要求
附件3:工作在2.4GHz、5.1GHz和5.8GHz頻段內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射頻技術要求和干擾規避技術要求
注意,對于工作在2.4GHz、5.1GHz和5.8GHz頻段內無線電設備除滿足上述規定的射頻技術要求外,還應滿足設備的技術標準中的空中接口的技術要求,如無線局域網(WLAN)應滿足GB 15629.11標準的要求;藍牙設備應滿足 IEEE 802.15.1標準的要求;等等。
欲詳細了解相關設備標準要求的請進入:GB 15629.11標準;IEEE 802.15.1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于無線局域網(WLAN)設備,在設備型號核準時,除符合上述的工信部無[2021] 129號《通知》中規定的射頻特性技術要求外,還應包括下述內容項目一并核準驗證:
1、在上述工信部無[2021] 129號《通知》中明確規定:具有公網IP地址分配功能的無線局域網設備應支持IPv6協議,并默認開啟IPv6地址分配功能。但因為條件的不成熟暫未給出其設備支持IPv6協議能力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為此,在條件成熟后的2023年9月,工信部于又專門發布了“工信部無 [2023] 174號《通知》”,增加了這部分內容。
欲詳細了解工信部無 [2023] 174號《通知》內容的請進入。
2、對于基于IEEE 802.11be無線局域網設備(Wi-Fi 7設備),我國要求同樣工作在2.4GHz、5.1GHz和5.8GHz頻段內,但由于其采用了新的技術功能,其設備的射頻特性技術要求除滿足上述工信部無[2021] 129號《通知》規定的射頻特性技術要求外,依據工信部2023年11月發布的“國無辦[2023] 9 號《通知》”,又增加了新的技術要求項目。
欲詳細了解我國對于基于IEEE 802.11be無線局域網設備射頻特性技術要求的請進入。
四、設備的相關管理要求
1、設置和使用設備或臺站辦理臺照的要求
對于工作在室外環境的2.4GHz頻段和5.8GHz頻段內并發射功率較大的無線電設備需要辦理電臺執照(5.1GHz頻段設備僅限室內使用不需辦理),其它情況設置與使用2.4GHz、5.1GHz和5.8GHz頻段的其他無線電發射設備和無線電臺(站),參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無需取得無線電臺執照。
2、生產和進口設備辦理設備型號核準要求
對于生產或進口工作在2.4GHz、5.1GHz和5.8GHz頻段內無線電發射設備需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除非是屬于ISM設備和微功率短距離設備的可以不用申請。
欲更多了解免型號核準設備要求的請進入:ISM設備;微功率短距離設備
同時,在工信部無[2021] 129號通知中,還給出了本通知要求與上述被替代的三個通知要求過渡銜接的規定,等其它相關的管理要求。工信部無[2021] 129號通知具體內容也匯集在附件2-1中,請予以查閱使用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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