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是一類特殊特征的無線電設備,它的用途在各行各業都有廣泛的使用;它的發射功率相對較小,傳輸距離很短;它與其它無線電業務共用頻率工作,但在干擾發生時不受保護;它的頻率使用、設備設置時是免許可的等。鑒于此,我國將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專門有其特殊的管理要求,特別是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使用場景和使用的發射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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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備的射頻技術要求
我國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相關發射的技術要求一直非常重視。早在1998年前就對各種各類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分別各自提出了相關射頻的技術要求,如當時的無繩電話機、無線話筒、導游解說無線電設備、電視伴音無線電轉發器、大型起重機械專用遙控設備、電子吊秤無線傳輸設備、玩具型無線電通信設備, 以及玩具型無線電遙控設備等等就分別提出了要求。后在信息產業部成立后,開始了專門針對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一體化管理,對其射頻技術要求的集中提出,且在不斷的修訂之中,包括設備范疇的變化和具體指標要求的調整等。具體情況如下:
1、1998年版
在1998年5月19日,剛成立的信息產業部就頒布了“關于發布《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信部[1998] 178號)。該暫行規定給出的附件《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集中對所劃分的十二大類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射頻技術要求分別做出了規定,關鍵是其射頻頻率指配、射頻發射功率及雜散輻射功率要求等。該射頻技術要求自1999年1月1日起實施,于2005年10月1日被2005年的修訂版代替了。若要詳細了解該《暫行規定》中所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具體內容的可在下附件1-1中查閱,但僅供了解比較之用。
附件1-1:《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信部[1998] 178號通知)
2、2005年版
為促進各種無線電業務協調、健康地發展,進一步加強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管理,信息產業部又于2005年9月5日發布了“關于發布《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的通知”(信部無[2005] 423),該通知的內容是對“信部[1998] 178號”的附件《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的第一次修訂。該次修訂中,將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分類進行了調整,劃分為了十四大類,對這十四類的設備射頻技術要求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包括了具體技術指標(十四類設備的)和通用技術要求(不同頻段的雜散輻射限值要求)。該2005年版的設備技術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再次修訂版代替了。若要了該《通知》所附解《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1-2,但僅供了解比較之用。
附件1-2:《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信部無[2005] 423號通知)
3、2019年版
由于在2016年我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修訂時其中專門新增了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管理規定。為適應其要求,工信部于2019年11月28日專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號)。該公告的附件《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目錄和技術要求》是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信部無[2005] 423號)的修訂版。在此次修訂中,將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分類再次進行了調整,劃分成了八大類,并對這八類設備的射頻技術要求進行了具體的規定,仍然包括了具體技術指標(八類設備的)和通用雜散發射要求,但有的進行了調整。該2019年版的設備射頻技術要求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同時代替了2005年版本,且公告中給出了原部分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過渡措施。若要詳細了解該《公告》所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目錄和技術要求》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1-3,供通信人實施使用。
附件1-3:《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目錄和技術要求》(工信部2019年第52號公告)
2019年版《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目錄和技術要求》的發布,工信部非常重視,曾在2017年12月和2018年11月兩次發布了其征求意見稿,以廣泛征求意見。最終發布的2019年版,更科學,更具有可操作性,加大了規范力度。
欲詳細了解關于上述三個關于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管理文件全部內容請進入。
4、結語
一是,上述三個附件僅為大家對比了解變化之用,目前對于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發射指標要求應符合附件1-3中的要求。二是,即使相同類別的設備(包括通用微功率設備的A類等小類),其射頻技術指標也可能有所調整變化,包括其使用用途和使用場景。因此,目前實施中應以附件1-3為準。三是,目前附件1-3中將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范疇確認為八大類,與附件1-2中相比,有的是合并歸類或增加了某些新技術設備;有的是將舊技術設備進行了淘汰,如模擬式無繩電話機等;有的是將原明確參照或者按照微功率設備管理的部分設備從微功率設備中移出,另行制定有關管理規定,如公眾對講機、230MHz頻段無線數據傳送設備等。
欲詳細了解這些另行管理規定要求的請進入:公眾對講機;無線數據傳送設備
二、設備的管理要求
1、免許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使用可以不需要取得無線電臺執照。依此,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9 年第 52 號公告中也規定,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無需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 許可、無線電臺執照、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但應當符合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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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干擾協調
由于我國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所指配的頻率可能與其它無線電業務共頻。因此,使用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應在技術要求的限制條件下使用(包括射頻技術指標限值和使用場景的限制),不得對其它合法的無線電業務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若對其它合法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在設法消除有害干擾后方可繼續使用。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受到無線電有害干擾時不受法律保護,但可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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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調整或控制裝置
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調整或控制裝置應僅限于在技術要求規定的技術指標范圍內進行調整或控制。使用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場景、擴大發射頻率范圍、加大發射功率(包括額外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發射天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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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發射技術要求應與其設備的指配的工作頻率及其頻率特性要求密切相關,也就是說必須要同時滿足其設備的工作頻率指配及其相應的頻率特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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