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干擾(radio interference)是無線電通信中的一種自然的物理現象,這是因為,各種無線電通信系統都是利用一定頻率的電磁波在大氣中傳遞信號,不同系統的工作頻率,可能是同頻或臨頻;再或由于電磁波在自由空間的傳播特性;再或由于無線電設備及器件的工作特性;等等,使得一系統的發射能量不可避免的被另一系統所接收,此時,對另一系統的正常工作就會產生影響,其表現為性能下降、誤解或信息丟失等。因此在無線電通信系統建設時必須進行無線電頻率協調,使無線電干擾產生最小;一旦干擾達到一定的影響程度,必須要進行投訴和查處,以排除其干擾源。
欲具體了解電磁波在自由空間傳播特性的請進入。
一、無線電干擾的相關概念
1、無線電干擾的定義
在我國的國家標準GB/T 13622《無線電管理術語》中,給出了干擾(interference)的定義;在我國通信行業標準YD/T 2164.1《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技術要求 第1部分:鋼塔架》中給出了無線電干擾(radio interference)的定義。具體匯總在下表1-1中,雖然兩個定義表述不盡相同,但其含義是相同的,以助其理解。
表1-1:相關的無線電干擾的定義
2、無線電干擾的分類
通常在考慮無線電干擾時,依干擾機理上分類,可以分為雜散干擾(spurious emission interference)、阻塞干擾(blocking interference)和互調干擾(intermodulation interference)三類。依干擾程度上分類,可以分為允許干擾(permissible interference)、可接受干擾(accepted interference)和有害干擾(harmful interference)三類。為了幫助了解和理解,它們的定義也匯總在表1-1中了。
另外,對于互調干擾,它產生于器件的非線性失真,非線性器件的輸出頻譜會包含比輸入頻譜更多的分量,如下圖1-2所示。這些頻譜分量也可用下式來表示:
fIM = mf1 + nf2, m,n = 0,±1,±2,±3,…, |m| + |n|被稱作互調階數
圖1-2:互調干擾示意圖
3、無線電干擾的原理
兩無線通信系統的互干擾的原理如下圖1-3所示。由圖可知,干擾系統的干擾信號經過饋線,從天線口發射出去,經空間傳播,通過被干擾系統的天線以及饋線進入被干擾接收機。若隔離度不滿足相關要求,進入被干擾系統的干擾信號將會使接收機信噪比惡化。
圖1-3:干擾原理的模型
為進行數學建模,圖1-3給出了干擾系統的相關的重要射頻器件,包括干擾系統的發射機、饋線和發射天線,以及被干擾系統的接收天線、饋線和接收機。圖中A點到B點是指干擾系統在A點發射的信號通過空間傳播到達B點進入被干擾系統的接收天線,通常A點到B點的損耗也叫做天線隔離度(以dB計)。
二、無線電干擾在《無線電規則》中的相關規定
在ITU-R的《無線電規則》(RR)中的第四章《干擾》,對相關無線電干擾方面的管理進行了具體的要求。該章包括第十五條《干擾》和第十六條《國際監測》兩條,其中第十五條《干擾》詳細的規定了采取各種措施盡可能避免各種無線電干擾;及無線電干擾的投訴與查處的管理要求。
1、應避免的無線電干擾
RR中的第十五條《干擾》的第Ⅰ節~第Ⅲ節規定要求,各國主管部門應采取一切切實可行與必要的措施,來避免來自無線電臺的干擾、除ISM所用設備的其它任何種類的電氣設備和裝置產生的干擾、來自ISM所用設備產生的干擾。尤其是在第Ⅰ節《來自無線電臺的干擾》中規定,所有發射電臺只應輻射為保證滿意服務所必要的功率,且應保證滿足其第三條所規定的“電臺技術特性”的要求。
欲詳細了解RR第三條所規定的電臺技術特性要求的請進入。
2、無線電干擾的投訴與查處
RR中的第十五條《干擾》的第Ⅴ節《違章報告》和第Ⅵ節《有害干擾事件情況的處理程序》中對無線電干擾的投訴與查處要求的內容進行了規定。其中要求,尤其是有違ITU的《組織法》第45條和RR第15.1條時(具體內容詳見下表2-2),則各國無線電主管部門必須查明該事實并采取必要的行動。
表2-2:ITU的《組織法》第45條和《無線電規則》第15.1條的內容
欲詳細了解《無線電規則》第四章《干擾》規定的具體內容的請進入。
三、我國有關避免無線電干擾的相關要求
1、標準要求
結合我國無線電業務所開展的實際情況,我國參照ITU-R等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標準規范,編制和發布了一系列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各無線電通信系統間避免無線電干擾進行了規范要求。譬如:國家標準GB/T 12572《無線電發射設備通用要求和測量方法》,就規定了9kHz~300GHz頻段內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頻率容限、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和通用測量方法。該標準實際上是對《無線電規則》第一章第3條《電臺的技術特性》中所提到的要求(主要是3個附錄)轉化為國內標準。再如:我國通信行業標準YD/T 2164.1《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技術要求 第1部分:鋼塔架》中,給出了各種蜂窩式數字移動通信系統的無線電干擾要求和各系統間的互相干擾隔離度要求。等等。
欲詳細了解上述標準具體內容要求的請進入:GB/T 12572;YD/T 2164.1
2、電臺發射性能管理要求
我國無線電管理部門(工信部),為了維護其我國的無線電通信的空中秩序及與其它無線電業務應用的兼容共存,盡可能減少無線電系統間的相互干擾,對相應的無線電系統發射設備的頻率特性和射頻特性專門制定了管理規定。
欲詳細了解我國關于各種電臺發射性能管理規定要求的請進入。
四、我國關于無線電干擾投訴與查處的相關規定
1、《無線電干擾投訴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工信部無[2017] 170號)
我國無線電主管部門也高度重視無線電干擾的投訴與查處工作,為加強無線電干擾投訴和查處工作,規范工作程序,有效維護電波秩序,保護用頻設臺用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相關行政法規,參照ITU的《無線電規則》的相關要求,工信部于2017年7月14日專門制定并發布了《無線電干擾投訴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工信部無[2017] 170號),并于2017年9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的內容是由十七條和兩個附件(投訴單和投訴任務排查回執單)所組成,若要詳細了解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4-1。
附件4-1:我國無線電干擾投訴與查處相關規定文件匯編
2、《無線電干擾投訴和查處工作實施細則》(工信部無[2018] 192號)
為進一步規范無線電干擾查處工作流程,明確工作要求和任務分工,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無線電干擾投訴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工信部于2018年10月8日又制定并發布了《無線電干擾投訴和查處工作實施細則》(工信部無[2018] 192號),并于發布之日起實施。該《細則》的內容是由四章、二十一條和五個附件所組成,其中章名稱和附件名稱詳見下表4-2-1。若要詳細了解具體內容的也匯編在附件4-1中。另外,在該《細則》中,根據無線電干擾所產生的危害程度和緊急程度,將無線電干擾分為三個等級,其釋義詳見下表4-2-2,不同的干擾等級其查處的要求不同。
表4-2-1:《細則》的章名稱和附件名稱
表4-2-2:我國無線電干擾的管理等級
3、無線電干擾投訴和查處工作的聯系電話
為方便群眾投訴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無線電干擾問題,工信部專門公布了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無線電干擾投訴聯系方式,具體也匯總在附件4-1中,請予查詢。
欲進一步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內容的請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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