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2號)的規定,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同時在辦理臺照時應執行我國關于《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的要求。為了適應我國無線電業務的發展需要,相關關于設置無線電臺的收費標準與管理規定也在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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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費標準與管理規定的變化
1、《無線電管理收費暫行規定》
在1992年4月20日,當時的國家物價局、財政部聯合下發了《無線電管理收費暫行規定》((92)計費字177號),并從發布之日起執行。該暫行規定要求,無線電管理的收費種類為:注冊登記費、頻率占用費和設備檢測費。在暫行規定中給出了無線電管理的收費的標準。同時,對收費的管理依據當時的情況提出了相關要求。該暫行規定成為當時我國無線電臺(站)的收費標準與管理的依據。
2、《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
執行了五年多的《無線電管理收費暫行規定》,對于充分節約和有效利用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促進無線電通信事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該《暫行規定》的部分條款已不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迫切需要進行重新規范和加以完善。為此,此時的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在反復調查研究,征求各地區、各部門意見基礎上,于1998年2月19日制訂并頒布了《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計價費 [1998] 218號),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于1998年4月1日起執行,《無線電管理收費暫行規定》((92)計費字177號)同時廢止。
二、無線電管理收費的種類
依據《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要求,無線電臺(站)管理收費的種類仍包括:注冊登記費、頻率占用費和設備檢測費。具體收取的項目詳見下表2-0。
表2-0:無線電管理收費的項目
2、注冊登記費
注冊登記費在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時收取。注冊登記費每證15元。目前該費用已經被國家取消。
2、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
電臺的頻率占用費自頻率分配或指配之日起按年度計收,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依照該規定所附的《無線電臺(站)頻率占用費年度收費標準表》執行。由于這些年來新的無線電業務在不斷發展變化,該收費標準表中的標準已經在不斷變化,但這些變化都是以此收費標準為基礎的。該規定還對免收和減收頻率占用費的條件和情況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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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無線電設備檢測費
無線電設備檢測費在對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檢測時收取,設備檢測費收費標準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制定。后來的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對國家無線電管理部門的關于無線電設備檢測費進行了多次批復,其中下表2-3-1為一核準檢測收費標準示例,表2-3-2給出了檢測樣機的數量表,僅供參考了解。
表2-3-1: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檢測收費標準表
表2-3-2:無線電設備型號核準檢測樣機的數量表
然而,對于無線電設備檢測費,在2013年6月25日財政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3] 67號)中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取消了該項收費。
三、收費管理的相關要求
《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中還對收費的條件、權限、期限、票據等管理要求進行了規定。若要詳細了解該規定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
附件:《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計價費 [1998] 218號)
四、說明
需要說明的是:該《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是在1998年頒布的,經過多年的我國無線電業務的發展變化、我國無線電管理形勢的變化,該規定又一次與之現實不相適應了。如對于無線電臺管理的三項收費目前僅收取電臺的頻率占用費,其它兩項已不再收取。僅就頻率占用費而言,該《規定》所規定的收費標準,目前有些業務電臺的收費標準已發生了很大變化。但該《規定》依然有效,所發生的變化都是以此《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為基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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