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是自然界存在的一種電磁波,它是一種物質,是一種各國可均等獲得的看不見、摸不著的自然資源。它具有以下六種特性:有限性、排他性、非衰耗性、可復用性、固有的傳播特性和易污染性等。因此,由于它是一個國家的重要自然資源,國際社會對無線電頻率加強了有效的管理,其中包括有償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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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規要求
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2號)的第三條明確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有償使用的原則。”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實行有償使用,無線電管理收費的目的是運用經濟杠桿和經濟規律,促進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有效開發和利用,以保證各類合法電臺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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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
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于1998年2月19日聯合頒布了《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計價費 [1998] 218號),自1998年4月1日起執行。該規定對無線電管理收費的條件、權限、標準、期限、票據等管理要求進行了規定。規定無線電臺(站)管理收費的種類包括:注冊登記費、頻率占用費和設備檢測費,其中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收取頻率占用費,并給出了各類無線電業務的《電臺(站)的頻率占用費年度收費標準表》,具體詳見下表1-2。該表一直以來是我國對頻率占用費收取的基礎依據,雖然,該收費標準表對于有些業務電臺,目前有所調整變化,但也是以此表的規定為基礎的。
表1-2:無線電臺(站)頻率占用費年度收費標準表(計價費 [1998] 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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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管理規定》
為了配合《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的實施,國家財政部于2002年12月4日專門下發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管理暫行辦法》(財建 [2002] 640號);在試行了幾年后,財政部和工信部于2009年8月6日又聯合下發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管理規定》(財建 [2009] 462號)。該規定為了進一步規范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國家無線電事業的健康發展,對頻率占用費的征收、資金申請、分配、使用、監督管理等做出了詳細的管理要求。若要詳細了解該管理規定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
附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管理規定》(財建 [2009] 462號)
二、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的變化
《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計價費 [1998] 218號)中《電臺(站)的頻率占用費年度收費標準表》(見表1-2),一直以來作為我國各類無線電業務電臺(站)對頻率占用費的收取依據。其中,《規定》中明確:有關無線電新業務收費標準,根據國家無線電頻譜開發使用政策另行頒布。另外,關于公眾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由于近些年來在國際上發展非常迅速,為了支持在我國的應用與普及,對其頻率占用費在表1-2的基礎上進行了降費調整,且隨著其代際演進有過多次調整。還有衛星通信業務也有所調整。調整的目的是為了扶持相應業務的發展。其它業務電臺(站)的頻率占用費的收取仍然執行表1-2。下述對新增的和有所調整的費用標準情況進行詳細介紹。
三、關于無線電新業務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
所謂無線電新業務是指當時沒有包含在表1-2中的業務,為此:
1、試行收費標準
2001年3月22日信息產業部發布了《無線電新業務頻率占用費試行收費標準》的通知(信部無[2001] 226號)。通知指出:現行《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計價費[1998] 218號)自1998年發布以來,對于加強無線電管理收費工作,促進無線電通信事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無線電事業的迅速發展,無線電新技術新業務不斷出現,有些已經開始使用的無線電新業務尚未制定明確的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為進一步做好無線電管理收費工作,根據《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中第七條的規定,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部分新業務的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包括無線接入系統、擴頻系統和無線數據等,具體詳見下表3-1。經商國家計委、財政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01年1月1日起試行,請認真貫徹執行。
表3-1:新業務的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試行)(信部無[2001] 226號文)
2、收費標準
在我國,相關收費標準的事項必須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制定頒布。因此,2003年12月22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發出《關于無線電新業務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通知》(發改價格[2003] 2300號),對信息產業部關于《無線電新業務頻率占用費試行收費標準》進行了批復(報批的文件為:《關于核批無線電新業務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的函》(信部無[2003] 187號))。該通知指出:同意將無線電新業務頻率占用費補充列入《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計價費[1998] 218號)所附的《無線電臺(站)頻率占用費年度收標準表》,統一執行無線電管理收費的有關規定。無線電新業務頻率占用費具體收費標準按本通知附件規定執行(具體詳見下表3-2,它是作為表1-2的續表),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與表3-1相比,表3-2中對無線數據頻段的收費標準做了調整。
表3-2:《無線電臺(站)頻率占用費年度收費標準表(續)》(發改價格[2003]2300號)
四、關于公眾移動通信業務的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
對于公用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的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本已包含在表1-2中。但,一是國家為了大力扶持其迅速普及與應用;二是不同代際的業務占用的頻率范圍在增加變化,為此:
1、第二代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的收費標準
關于第二代公眾蜂窩移動通信業務(2G)頻率占用費的收費標準,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曾三次發文給以進行調整,包括:計價格[2002] 605號、發改價格[2007] 3643號、發改價格[2013] 2396號。在計價格[2002] 605號文件之前,其收費標準執行的是表1-2中的規定:即實行基站部分向運營商收取,手機部分向用戶收取的辦法。
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于2002年4月12日發出的《關于調整蜂窩公眾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辦法和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2] 605號)中確定:停止向移動電話手機用戶收取每年50元的頻率占用費,調整向蜂窩公眾通信網絡運營商收取的頻率占用費的收費標準。這里將三次調整的情況匯總在下表4-1中,包括收費標準及發文時間和實施時間等。
表4-1:第二代公眾蜂窩移動通信業務頻率占用費的調整情況
2、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業務的收費標準
在2011年4月14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發出《關于核定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 749號),對信息產業部關于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進行了批復(報批的文件為:《關于申請核定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的函》(工信部財[2010] 579號))。該通知核準的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詳見下表4-2,該收費標準自2011年5月1日執行。
表4-2: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發改價格[2011]749號)
3、公用移動通信業務的統一收費標準
到了2017年,為進一步加大降費力度,切實減輕社會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研究,決定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發布了《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 1186號),其中也包括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該通知規定,無線電頻率占用費不再按 2G、3G單獨制定收費標準,統一按實際使用頻段進行計取,并降低各頻段收費標準,具體詳見下表4-3,由表可知,這次降費是在表4-2的基礎之上的。
表4-3:公用移動通信所使用的頻率資源占用費降低收費情況(發改價格[2017]1186號)
4、公眾移動通信業務的再降費
在2018年4月19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為進一步加大降費力度,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我國信息通信和航天事業發展,經研究,決定發布《關于降低部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 [2018] 601號)。本次降費包括到公眾移動通信系統和衛星通信系統(見下述)兩個系統的頻率占用費。該通知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執行。2018年4月1日之前應交未交的頻率占用費,補交時應按原標準征收。
對于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的頻率占用費的降費,涉及到三個部分。一是降低3000兆赫以上頻段頻率占用費標準(在表4-3的基礎上的降費);二是降低5G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率占用費標準,即為鼓勵新技術新業務的發展,對5G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率占用費標準實行“頭三年減免,后三年逐步到位”的優惠政策。三是降低對使用范圍受限(如僅限于室內使用)的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段。這三個部分的降費標準的內容匯總于下表4-4中。
表4-4:關于降低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率占用費標準(發改價格 [2018] 601號)
五、關于降低衛星通信業務的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
對于衛星通信業務的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長期以來一直執行的是表1-2中的標準。但國家為了大力支持網絡化運營的Ka頻段高通量衛星系統和開展空間科學研究的國家重大專項衛星系統的發展,在上述已提到的《關于降低部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 [2018] 601號)中,對這兩種衛星通信系統的頻率占用費標準進行了調整。其中,網絡化運營的Ka頻段高通量衛星系統是調整了收費方式;開展空間科學研究的國家重大專項衛星系統是按表1-2的標準減半收費。具體調整要求詳見下表5中。
表5:關于降低衛星通信業務的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發改價格 [2018] 6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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