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電子郵件(Email或e-mail)服務是指在互聯網上或通常的計算機網絡上的各個用戶(或稱網絡終端用戶)之間,通過電子信件形式進行通信的一種通信方式,或稱為一種通信業務。該業務屬于我國《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的信息服務業務(業務編碼B25)的一種,信息服務業務是屬于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業務編碼B2)的一種。信息服務業務又分為電話信息服務業務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那么電子郵件服務則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一種。電子郵件服務與傳統郵政的郵件服務相比,有傳輸速度快、內容和形式多樣、使用方便、費用低、安全性好等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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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互聯網網絡的發展與普及,電子郵件(Email)服務業務得到了突飛猛進的應用,為人們的工作、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日益成為人們日常的一種重要的必不可少的通信工具。然而,由此又為人們帶來了一個極大的煩惱,就是垃圾電子郵件的泛濫。垃圾電子郵件(Spam Email)在我國相關通信行業標準中給出的定義是:指接收人事先沒有提出要求或同意接收的廣告、電子刊物、各種形式的宣傳品等宣傳性的電子郵件以及隱蔽發件人身份、地址或者含有虛假的信息源、發件人路由等信息的電子郵件。由此定義可知,垃圾電子郵件不僅是煩惱,更是一種公害,甚至危害到我國網絡信息的安全。因此,防止垃圾電子郵件,還正常電子郵件服務業務使用一個健康的環境,成為必然。防止垃圾電子郵件一方面從通信技術著手,另一方面應從行政管理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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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此,當時的信息產業部在2006年2月20日就專門出臺了《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38號)的部門規章,以加強對電子郵件服務的行政管理,對防止垃圾電子郵件起到了強大的法律法規的規范作用和威懾作用。該《辦法》的內容共27條,自 2006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若要詳細了解該《辦法》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
附件:《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38號)
二、《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的出臺背景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8號)的發布,標志著我國反垃圾郵件立法邁出關鍵一步。雖然我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中涉及到電子郵件,但只是把它作為增值電信業務的一個很小的部分來進行管理,是粗線條的管理。電子郵件具有方便、快捷的特點,給人們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但與此同時,它也被少數人利用發送垃圾廣告、進行網絡欺詐、傳播反動色情信息、散布謠言、傳播計算機病毒等,不僅占用了大量的網絡傳輸帶寬,影響了網民的正常網絡通信,也對社會治安、網絡安全乃至國家安全構成了直接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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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已導致我國已經成為垃圾郵件的重災區和受害國。據中國互聯網協會的調查,2004年8月至2005年4月,我國網民平均每周收到的垃圾郵件為16.8封,垃圾郵件數量占收到的總郵件數量的60.87%。社會各界對上述問題非常關注,廣大網民、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均要求加強反垃圾郵件立法工作。而國外反垃圾郵件立法也是大勢所趨,美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均采取了立法手段加強對垃圾郵件治理。通過反垃圾郵件立法,可以避免本國成為垃圾郵件發送者的“避風港”,并為進行反垃圾郵件執法方面的國際合作奠定基礎。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是我國反垃圾郵件立法進程中的關鍵一步,雖然它在法律效力上僅僅是一部行政規章,但是,它是今后制訂法律層次的反垃圾郵件法的基石。可以說,該《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反垃圾郵件立法邁出了堅實的一步、關鍵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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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的解讀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
該《辦法》主要從電信業務的角度切入,規范的主體包括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電子郵件發送者、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等。《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以及為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接入服務和發送互聯網電子郵件,適用本辦法。”
2、重申了電子郵件通信秘密保護原則
依法保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我國《憲法》確定的基本立法原則之一。《辦法》依據《憲法》、《電信條例》等上位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網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利的保護。《辦法》第三條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明確規定,“公民使用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內容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3、制訂了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的基本措施
規范和加強對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是有效打擊垃圾郵件、保障電子郵件使用者合法權益的措施之一。為此,《辦法》規定:一是對提供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實行市場準入管理。二是建立了電子郵件服務器IP地址登記制度。三是要求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按照技術標準建設服務系統,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四是對電子郵件服務進行了具體的規范。例如,第八條規定:“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向用戶提供服務,應當明確告知用戶服務內容和使用規則”;第九條規定:“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對用戶的個人注冊信息和互聯網電子郵件地址,負有保密的義務。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非法使用用戶的個人注冊信息資料和互聯網電子郵件地址;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泄露用戶的個人注冊信息和互聯網電子郵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等等。
4、明確了垃圾郵件的界定原則
考慮到是不是“垃圾郵件”主要取決于郵件接收者的判斷,《辦法》沒有對垃圾郵件進行界定,而是結合垃圾郵件的危害規定了幾種禁止行為,如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內容。
5、確定了規范廣告電子郵件的選擇政策
對于廣告電子郵件,有“選擇加入”(opt-in)和“選擇退出”(opt-out)兩種政策選擇。“選擇加入”即只有在用戶明確表示同意后才能向其發送廣告郵件,“選擇退出”即只要在用戶明確表示拒收后才不能繼續向其發送廣告郵件。從遏制垃圾郵件目標看,“選擇加入”更為嚴厲。綜合考慮其他國家的立法情況,《辦法》采用了“選擇加入”的政策,如第十三條第(二)、(三)項和第十四條的規定。
6、建立了垃圾郵件的舉報機制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為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提供者應當受理用戶對互聯網電子郵件的舉報,并為用戶提供便捷的舉報方式。第十六條規定了接到舉報后的處理程序。
7、規定了違反《辦法》的處罰措施
《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管理措施和義務的處罰,并對違反規定發送電子郵件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另外,在《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自頒布實施以來,受到各界人士的極大關注,為了便于廣大網民更好地理解該《辦法》,信息產業部就大家關注的相關問題整理匯總,并形成答案,具體詳見下附錄。
附錄:《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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