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以互聯網為代表的信息技術革命在全球迅速普及和應用,使得網絡所呈現的信息包羅萬象,且錯綜復雜。然而,一個國家的網絡空間,就像其領土、領海主權一樣神圣不可進犯、嚴肅不可褻瀆。因此,必須加強網絡信息安全監管,既是規范網絡空間的秩序、保持良好的互聯網生態的需要,更是維護網絡主權安全的必要。
為此,國務院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與法規,專門頒布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2號),其宗旨時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的發展。該《辦法》所稱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并將其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來管理。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的首個版本發布于2000年9月25日,共計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在2011年1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8號)中,對其中的第二十條進行了修改,即將其中的關于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作出修改。修改前后的第二十條的條文內容對比詳見下表1。若要詳細了解修改后的該《辦法》的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
表 1:《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改前后的比較
附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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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
1、關于信息服務業務
事實上,按照電信業務來講,《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僅規范的是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的管理機制。依據目前我國《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信息服務業務(業務編碼B25)是屬于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業務編碼B2)的一種,其內涵是包括了電話信息服務業務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這是因為在我國《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給出的信息服務業務的定義:是指通過信息采集、開發、處理和信息平臺的建設,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并規定,信息服務的類型按照信息組織、傳遞等技術服務方式,主要包括信息發布平臺和遞送服務、信息搜索查詢服務、信息社區平臺服務、信息即時交互服務、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等。信息服務類型的含義詳見下表2-1。
表 2-1:信息服務業務(B25)的類型及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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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專門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做出管理要求,是因為,相對于電話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服務其信息服務的提供者要廣泛、開放、復雜的多,可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極強。我們知道,對于電話信息服務,其業務提供者主要是基礎電信運營商(或少眾信息提供商),且主要是通過電話終端提供。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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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未成年人互聯網不健康信息內容
另外,我國國家標準GB/T 41575-2022《未成年人互聯網不健康內容分類與代碼》,專門確立了未成年人互聯網不健康信息內容的分類方法與編碼結構,給出了分類(共分為15大類,各大類又有進一步的細分類)和代碼表。該標準適用于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網絡信息內容監督管理者以及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對面向未成年人互聯網受眾的不健康內容資源進行分類、檢索、標識等方面的處理與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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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辦法》的相關解讀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重點規范了以下內容:
1、服務分類管理機制:許可制和備案制
該《辦法》將互聯網信息服務按營業性質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個管理類別。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許可制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也稱互聯網內容提供商(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在提供信息業務之前須向我國信息產業主管機構申請ICP許可證,《辦法》規定了經營性ICP應具備的條件。具備條件的ISP可持有ICP許可證。備案制要求,ICP須在提供信息服務之前應向我國信息產業主管單位申請ICP備案證,《辦法》規定了要提交的資料要求。備案通過的ICP應持有ICP備案證號,其格式為:申請地的省市簡稱 + ICP備 + 備案號,如:粵ICP備061138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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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為了有效落實《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的規定,完善非經營性服務備案及備案管理制度,當時的信息產業部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在2005年2月又專門制定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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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管部門管理機制
首先,該《辦法》規定了許可制和備案制的經營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許可或辦理備案。也即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主管機構應是省通信管理局或工業和信息化部。但對于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還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相關規定,即: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業務覆蓋范圍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業務覆蓋范圍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同時,該《辦法》也規定了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和在監管過程中的管理職責和管理責任要求。
另外,該《辦法》還規定,根據ICP經營的信息內容的不同,在向電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向該信息內容管理的主管部門審核批準。這些信息內容包括: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BBS等互聯網信息服務。此稱為前置審批或專項審批。事實上,根據我國的相關行政法規和行政部門規章的要求,需要進行前置審理的信息服務內容的還有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等信息業務。
因此,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3、ICP自律機制
該《辦法》對ICP在經營的過程中,規定了其自律的要求。包括:應按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規定的經營范圍;若有變更應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并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尤其是,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表3-3所列9項的內容信息;ICP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等等。
表 3-3:ICP嚴禁提供的信息內容
4、處罰機制
該《辦法》對經營互聯網信息服務的ICP在經營過程中,凡有違該《辦法》的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了處罰要求。包括:整改、停止服務、罰款等。
值得說明的是:該《辦法》第九條規定: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即BBS)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其這里所說的國家有關規定是指,在2000年10月8日由當時的信息產業部發布的《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3號)中的規定。然而,該《規定》在2014年9月23日,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的《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中,決定對其廢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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