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碼號(也稱電信網號碼)資源是我國電信資源的重要內容之一,電信資源管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確立的一項我國電信管理的法規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我國電信行業主管部門專門制定了有關電信碼號資源一系列的部門規章,以使我國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納入健康的法制化管理,確保電信網碼號資源在電信網功能中的實現,支撐我國電信網的可靠運行。現介紹我國電信網碼號資源的管理規定。
1、暫行辦法
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與發展,原來我國電信市場壟斷專營的體制開始被打破,已初步形成了有競爭的電信市場,另外,隨著電信技術的發展進步,新的電信業務不斷出現,此時此景,電信網碼號資源的管理機制在勢在必行,以能適應新的電信業環境的需要。為此,剛成立不久的信息產業部于2000年4月25日以第1號部令的形式發布了《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暫行辦法》,以加強我國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這也是我國建國以來第一部完整的關于電信網碼號資源的管理規章,由于是第一次,所以暫為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一共32條,它規定了電信網碼號資源的管理原則,并確認碼號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碼號資源實行有償使用。規定國家對碼號資源施行審批制度,并確認號碼資源常規采用指配的方式,特殊情況下可采用拍賣的方式。規定了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的范圍(共五個方面,詳見下表1),并提出了申請的要求、使用的要求,以及碼號升位、調整、變更的要求。重要的是確認了國家電信網碼號資源的分級管理制度:信息產業部為國家的主管機構,負責全國碼號資源的管理工作,代表國家向國際電信組織申請碼號資源,提出國際碼號資源修改、分配建議,組織編制全國碼號資源規劃,并具有監督檢查權。地方電信主管部門在信息產業部授權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碼號資源的管理工作。若作為資料性查詢了解該暫行辦法的請查閱附件1。
表1: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的范圍
附件1:《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暫行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1號)(已作廢)
2、管理辦法
《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暫行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1號)經過近兩年的施行實踐,為信息產業部加強電信網碼號資源的管理積累了管理經驗。關鍵是2000年9月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的頒布,為電信資源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規依據。條例中明確了電信網碼號資源為我國的電信資源,應依法實施管理。為此,信息產業部于2003年1月2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新發布了《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第28號令),并廢止了原信息產業部令第1號的暫行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
《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第28號令)共有6章45條1個附件,其各章的章名及對應的條數匯總于下表2-1中。由表可以看出,管理辦法的內容組成與暫行辦法基本相同,仍維持了暫行辦法中確立的管理制度、管理方式、管理范圍與管理要求等。然而具體條款內容更加細化、管理要求更加規范,更加結合實際。舉例如,對電信碼號資源的定義有所不同(其比較詳見下表2-2);管理范圍中對于碼號類型的名稱有些微調,取消了模擬移動通信網的碼號(其差別已匯總在表1中,請對比)等。特別是,28號令新增了附件《電信網碼號資源分類管理目錄》,內設三張附表(表名稱見表2-1中)。其中附表一對電信網碼號資源的結構、位長、含義及分配管理進行了詳細的說明,附表二和三分別對國家碼號主管部門和各地方的碼號主管部門所分配碼號資源種類和申請材料進行了界定。若詳細了解該附件具體內容的請可查閱附件2。
表2-1:《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的章、條與附件
表2-2:關于碼號資源的定義
附件2:《電信網碼號資源分類管理目錄》
3、修訂的管理辦法
為了依法推進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有關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有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4年9月23日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決定對原信息產業部的《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28號)等進行修訂。
《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修訂的內容主要涉及第十八條和第四十條,另外將相應條文中的“信息產業部”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具體修改匯列于下表3中。由表可知,修改的內容主要是取消行政審批權限的相關內容,其他條文內容規定均不涉及修改。若欲詳細了解修改后的管理辦法具體內容的請查閱附件3。
表3:《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修訂的內容
附件3:《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2014年版)》(信息產業部令第28號)
4、管理辦法的配套文件
《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信息通信主管部門根據國際電信組織的相關建議,以及電信網網絡、技術、業務發展和碼號資源使用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碼號資源規劃。為此,信息產業部于2003年4月7日發布實施了《電信網編號計劃(2003年版)》,后工信部又陸續發布了電信網編號計劃的2010年版和2017年版,為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范圍提供了充實的依據和內容。
欲詳細了解我國電信網編號計劃內容的請進入。
《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碼號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對碼號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具體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另行制定。為此,信息產業部聯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于2004年12月31日頒布了《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信部聯清[2004]517),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該辦法給出了電信號碼資源占用費的收費標準(詳見下表4-1)、收取方式和上繳方式等,同時規定占用費用由使用者承擔,不得向電信用戶收取等。若欲詳細了解該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具體內容的請查閱附件4。
表4-1: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標準(信部聯清[2004]517)
附件4:《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信部聯清[2004]517)
2017年6月22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聯合發出了《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自2017年7月1日施行。通知要求為進一步加大降費力度,切實減輕社會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研究,決定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與表4-1相比,這次關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的各項目費用標準都是減半征收,可見其降低的力度之大,具體詳見下表4-2。
表4-2: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標準(發改價格[2017]1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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