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我們知道,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下屬的國家各行政主管部門所發布實施的相關決定、管理規定、管理制度等。部門規章通常是由國家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部長)簽發、以命令(部令)的形式發布。一旦部門規章發布后,當不適應其當前或今后的管理需要時,欲廢止(或廢除)、修訂時,同樣是以部令的形式公布的。國家部門規章成為我國法規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其威嚴性、強制性,它對促進我國個行業的發展,針對性強、應操作性強,管理全面,保障有力。
對于信息通信行業,在郵電部時期,其部門規章沒有以部令的形式發布,即并沒有把部門規章和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嚴格區分開來,它們都是以文件編號的形式統一編號發布。1998年信息產業部成立后,其部門規章開始以部令的形式發布,其信息產業部令第1號是2000年4月發布的《電話網碼號資源管理暫行辦法》。2008年工業和信息產業部成立后,繼續以部令的形成發布部門規章,但重新從第1號令編號發布。它的部令第1號是2009年2月發布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并代替了原信息產業部令第35號。
欲具體了解我國相關信息通信行業的部令集合的請進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原信息產業部部令
隨著我國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入,為了適應國家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等要求,不斷地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等需求。鑒于此,目前,從信息產業部開始,陸續發布部令,以決定廢止、修訂前期所發布的相關部門規章。下述以時間先后順序對這些部令情況做一介紹,以供通信人了解所廢止或修訂的相關信息通信行業部門規章情況。
二、信息產業部令第17號
在2001年11月26日,當時的信息產業部發布了《關于廢除<從事放開經營電信業務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和<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信息產業部令第17號),該《決定》指出: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信息產業部決定,由原郵電部在1993年9月11日發布的《從事放開經營電信業務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和在1995年11月10日發布的《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自2001年12月11日起廢止。
欲詳細了解郵電部這兩個部門規章基本情況的請進入。
值得說明的是:我國在加入WTO后,電信市場的開放成為現實,為適應其WTO的要求,我國專門在2000年9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和在2001年12月頒布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第333號令)。因此,信息產業部令第17號廢除了郵電部的兩個規章后,又依據國務院上述法規,在2001年12月發布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19號)。后來工信部曾對該管理辦法進行了兩次修訂,分別于2009年3月發布了工信部令第5號和2017年7月發布了工信部令第42號。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號
在2009年3月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了《關于廢止原郵電部<郵電部關于損壞通信線路賠償損失的規定>等8部規章的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號),決定對原郵電部的8部規章(具體情況詳見下表3,包括其規章名稱、發布文號及發布日期等)自 2009 年 4 月 10 日起廢止。這些規章發布時間較早,已經不適應目前的信息通信行業管理的要求。
表 3: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號所廢止的原郵電部的8部規章情況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3號
在2013年3月1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了《關于廢止<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3號),決定對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8號),自2013年3月15日起廢止。《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辦法》最早是信息產業部于2004年10月29日以29號令發布的。
稅控收款機,是指具有稅控功能,能夠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遞,實現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的電子收款機。稅控收款機產品,通常包括稅控收款機、稅控器、稅控IC卡、稅控打印機和金融稅控收款機等產品。
五、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
在2014年9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了《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決定對原信息產業部在2000年10月8日公布的《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3號)等2個部門規章(另一個是《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管理暫行規定》)自2013年3月15日起予以廢止。該《決定》所要修改的部門規章均是關于信息通信業的5個規章,具體詳見下表5中,包括規章的名稱與令號、修改的條款與內容、修訂的依據等。并于該《決定》發布之日起實施。
表 5: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決定》所修改的規章情況
出臺《決定》(第28號令)是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 [2013] 44號 )等文件有關“各部門要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加快相關制度建設”的要求,組織對國務院2002年至2013年下放和取消的九批行政審批項目涉及到工信部單獨制定或者牽頭制定的規章進行了清理。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3號)主要是圍繞“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審批(備案)”項目制定。因此根據國務院取消該審批項目的要求,廢止了它。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一種,在廢止該《規定》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對其進行管理。
六、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9號
在2015年4月2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了《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9號),該《決定》按照國家關于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等要求,對有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和《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并于該《決定》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中對于《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號)修訂情況具體詳見下表6,包括修改的條款與內容、修訂的依據等。
表 6: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9號《決定》對《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修訂情況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4號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等要求,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有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于2016年5月26日頒布了《關于廢止10件規章的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4號),決定廢止10件部門規章,并于該《決定》發布之日起實施。具體廢止的情況詳見下表7,包括規章的名稱與令號(或文號)、發布日期、廢止的原因說明等。在10件規章中有8件是信息通信方面的,其中,3件郵電部規章、3件信產部規章和2件工信部規章。
表 7: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4號所廢止的規章情況
八、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5號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措施和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并征求相關部門同意,于是,在2017年10月2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5號),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廢止2件部門規章(原信息產業部令第37號和第41號)和11件規范性文件(其中2件原郵電部、1件原信息產業部和7件工信部的;另11件中的6件與信息通信業相關),并刪除了《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號,2014年修正件)附件“行政許可項目的條件和程序規定(第一批)”第5項和第6項。并均于該《決定》發布之日起實施。該《決定》所廢止與修正的具體內容詳見下表8,包括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名稱與令號(或文號)、發布日期等。
表 8: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5號所廢止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情況
九、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8號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 [2023] 20號),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24年1月18日頒布了《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8號)。該《決定》對《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11號,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8號令修改)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33號)兩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了修改。該《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具體修改的內容匯列于下表9中。這兩部規章根據該《決定》的修改,將重新公布。
表 9: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8號《決定》修改兩部法規條款的內容
欲詳細了解修改后規章內容的請進入:信息產業部令第11號;信息產業部令第33號
另外,在2018年12月2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了《關于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1號),決定取消部分部門規章(14項)和規范性文件(24項)等設定的證明事項。
欲進一步了解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1號內容的請進入。